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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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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应当坚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刑事政策。几十年来 ,在贯彻中收到了明显的实效。目前 ,在讨论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时 ,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废除这一刑事政策。该文认为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还应当继续贯彻 ,并且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 ,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2.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处于被司法机关审查状态的公民 ,可以自主地选择说话或不说话的方式表达其意志。沉默的表示应当视为以不作为的方式与司法机关合作 ,将正常行使沉默权纳入抗拒的范畴是不妥的。我国“坦白从宽 ,抗拒从严”的传统政策应当修正为 :“坦白应当从宽 ,沉默受到保护 ,抗拒必须从严”。正确意义上的“坦白从宽 ,抗拒从严”与沉默权并不矛盾。在保护人权的同时 ,必须强化国家的司法权 ,根据我国的国情 ,对沉默权应当予以必要的限制。当前 ,应当审慎地对刑诉法第93条进行修改 ,明确规定沉默权只能有限行使  相似文献   

3.
沉默是一项基本人权 ,沉默权是法定的诉讼权利。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不应否定“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 ,而应当允许沉默 ,鼓励坦白。必须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 ,建立严密的配套措施 ,对沉默权予以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4.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刑事政策,本文将其与西方国家的沉默权、辩诉协商进行比较,从中阐述我国发生刑讯逼供的主要原因。认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一项严密科学的刑事政策,关键在于司法实践中如何更好地贯彻执行,其在当今乃至今后的刑事诉讼领域中,对打击犯罪,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仍将发挥巨大作用。  相似文献   

5.
沉默权与中国的刑事诉讼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沉默权与如实回答,沉默权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关系之辨析,探讨我国是否应当确立沉默权制度的理由及在现行法下的努力方向.  相似文献   

6.
“坦白从宽”作为鼓励犯罪人供述的机制,与有罪推定没有关系,在某种意义上还有助于减少刑讯逼供,更是沉默权国家的司法配套机制。“坦白从宽”对提高诉讼效率的积极意义不容忽视。我国将来顺应国际诉讼潮流逐步引进沉默权制度,必须以进一步完善鼓励供述的“坦白从宽”制度为前提。  相似文献   

7.
略论沉默权     
沉默权是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我国却是一个空白.其意义是处于被司法机关审查状态的公民,可以自主地选择说话或不说话的方式表达其意志.沉默的表示应当视为以不作为的方式与司法机关合作,我国将正常行使沉默权纳入抗拒的范畴是不妥的.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传统政策应当修正为:"坦白应当从宽,沉默受到保护,抗拒必须从严".正确意义上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与沉默权并不矛盾.在保护人权的同时,必须强化国家的司法权,根据我国的国情,对沉默权应当予以必要的限制.本文首先对沉默权简要的介绍然后通过分析我国学者的争论及我国确立沉默权的价值分析,最后提出了我国建立沉默权的若干构想.  相似文献   

8.
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赋予嫌疑人沉默权,但从遏制刑讯逼供、保障人权、民主诉讼、准确司法的角度看,有必要确立沉默权。“不必自我归罪”是沉默权的司法原则,侦讯仍是一种取证手段。沉默权不能同“老实交待”对立起来。强调“认罪服法”与“不必自我归罪”原则是相冲突的。“不必自我归罪”并非不可以“自我归罪”,“坦白从宽”应得到兑现。被迫供述与自愿供述都可采用为证据。  相似文献   

9.
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赋予嫌疑人沉默权,但从遏制刑讯逼供、保障人权、民主诉讼、准确司法的角度看,有必要确立沉默权。“不必自我归罪”是沉默权的司法原则,侦讯仍是一种取证手段。沉默权不能同“老实交待”对立起来。强调“认罪服法”与“不必自我归罪”原则是相冲突的。“不必自我归罪”并非不可以“自我归罪”,“坦白从宽”应得到兑现。被迫供述与自愿供述都可采用为证据。  相似文献   

10.
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又称沉默权,是当今刑事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文章对于沉默权的形成、发展及其演变状况作了简要地回顾,阐述了沉默权对维护被告人权益的内在要求以及我国确立沉默权原则所应解决的反对刑讯逼供、正确认识举证责任和无罪推定原则、加强侦查的物质技术条件的改善、人员素质的提高以及沉默权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的关系等方面问题,提出我国确立沉默权原则采取“不同对象、两种制度”的渐进式阶段实施设想,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1.
任意性和真实性是口供的两个基本特征。基于对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诉讼价值的诉求和对口供特征的尊重,既要首肯侦查人员获取口供的权力,又要通过限制“权力”或扩张“权利”,寻求刑事诉讼双重价值的平衡。口供作为追究犯罪的重要裁判证据在侦查程序中的获取具有社会安全秩序意义上的正当性,但考虑到口供获取过程的特殊性,遵循正当程序的要求,应当对口供获取的原则、方式、时间、地点、程序等予以全面规制。沉默权是讯问制度中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的重要权利,辩诉交易则又是犯罪嫌疑人打破沉默、自愿供述的激励机制。一套完整的侦查程序中口供获取与人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有待于我们在刑事诉讼法之再修改时予以构建。  相似文献   

12.
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是一个国家诉讼民主、文明程度的标志。联合国的刑事司法准则把沉默权作为刑事司法的最低限度的保障之一。为顺应国际刑事诉讼发展的大趋势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沉默权制度 ,要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 ,制定鼓励陈述的措施 ,建立非自愿陈述的排除规则 ,建立特定案件沉默权例外的制度。  相似文献   

13.
论沉默权与坦白从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诉讼价值的角度考量沉默权和坦白从宽之间的关系 ,统一性是其基本内容。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其一 ,二者之间存在着共同的基础和因素 :同为人权内容 ,都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是二者的共同基础 ;益于获取真实口供是二者共有的因素。其二 ,二者之间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放弃沉默权 ,其陈述便可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此时沉默权转化为坦白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愿坦白时 ,司法人员应尊重其陈述选择自由 ,此时坦白转化为沉默权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与西方国家的沉默权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沉默权与应当如实回答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显而易见的,我国目前不应明确规定沉默权,但应承认沉默权状态的存在,待条件成熟时应确立沉默权制度并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15.
论沉默权的程序保障规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人权保障以及人类司法走向文明、民主的角度来看,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已成为必然。由于沉默权直接威胁到“公权力”的实施,因而极易受到司法人员的侵犯。因此,对沉默权的程序保障应当与确立沉默权制度本身一样重要。本文从现有国外立法入手,借鉴国外经验,认为应当在我国确立“告知规则、放弃规则、排除规则以及律师参与规则”以确保沉默权真正成为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中的权利”。  相似文献   

16.
沉默权即“不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沉默权制度的确立符合世界刑事程序制度发展的方向,是走向文明的标志。确立沉默权,有利于揭示全面案情,防止错案发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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