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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司法机关受理的重大医疗责任事故案件日趋增多。因此,正确认识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的特征,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对于我们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惩治和预防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犯罪,保障医务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保护伤病员的人身权利,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就这一问题谈一点肤浅认识。一、明确医务人员在医疗事故中的责任,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按照医务部门的规定,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凡在医疗护理工作中,由于医务技术人员的责任或技术原因,发生了错误,造成伤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并引起功能障碍或增加严重痛苦等不良后果等,谓之医疗事故。”按医疗事故的性质,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按医  相似文献   

2.
医疗事故罪的界定马广明长期以来,因医务人员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人重伤、死亡的情况屡有发生。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医疗事故纠纷亦愈演愈烈,有的被害者及其亲属在获得一定赔偿的同时,还强烈要求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医务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对此,198...  相似文献   

3.
划分医疗行为中的罪与非罪,分析医疗事故罪,区分医疗事故罪与其他相关犯罪,增加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医务人员窃取患者组织或器官的行为应定罪为非法窃取他人器官组织罪。  相似文献   

4.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我国刑法典第一次明确规定了重大医疗事故罪。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对于广大医护人员进一步增强责任心,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是有非常积极意义的。然而如果对其理解偏颇或适用不当,势必大大损伤医务人员刻苦钻研技术的积极性,医务人员裹足不前,不敢去开拓和探索,也就无法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从而反倒影响了人民健康权利的实现,本文拟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谈一点个人看法,以就教于同行。第一,主体。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应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不属于此罪主体,虽取得了该资格,但并非执行职务时造成病员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者,也非此罪的主体。如医务人员下班途中路遇一生命垂危病人,遂紧急抢救,则该医务人员无论如何违章操作,无论病员发生如何严重的后果,均不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因  相似文献   

5.
本文从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注意能力以及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冲突三个角度论述了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对医务人员诊疗中注意义务及其程度的制定标准应当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在认定医务人员的注意能力时 ,应采用客观说 ;并建议在医疗事故罪的主观定性方面 ,应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作为区分故意与过失的界限  相似文献   

6.
张爱艳 《证据科学》2003,10(4):210-214
本文从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注意能力以及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冲突三个角度论述了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对医务人员诊疗中注意义务及其程度的制定标准应当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在认定医务人员的注意能力时,应采用客观说;并建议在医疗事故罪的主观定性方面,应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作为区分故意与过失的界限.  相似文献   

7.
论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李宝珍 《法学论坛》2000,15(3):64-67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为:犯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医疗工作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过程中违反医疗规章制度,违章行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身体健康,违章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犯罪的主体是广义上的医务人员;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相似文献   

8.
李宝珍 《中外法学》1998,(6):117-119
<正> 一、医疗事故鉴定的范围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由此定义可以看出,医疗事故的构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是医务人员;2.医疗事故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3.必须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4.必须给病员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从宏观角度和原则上看,对病员的保护是广泛和相当充分的,医疗事故纠纷中涉及的事实的查明,有时也并不复杂,但具体操作中的结果却不尽人意。为数不少的医疗纠纷案件都  相似文献   

9.
析医疗事故的构成及其民事责任刘炳君,蒋爱荣一、医疗事故的构成国务院1987年6月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  相似文献   

10.
张羽 《法制与社会》2012,(8):251-252
目前,我国关于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尚不健全,医疗制度本身依然存在缺陷,医疗事故在今天仍然很难得到真正公平、公正、客观的解决,医患双方的合法权利也没有真正的保护到位.为此,本文由医疗事故罪犯罪构成入手,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分析把握医疗事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在此基础上提出医疗事故罪处理的原则,做到刑、民、行三责相统一,明确涉案人员的责任限度,重视责任人的主观恶性,充分考虑自首情节,明确第三人有过错下医务人员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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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伤害罪     
伤害罪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犯罪构成比较复杂,有时难以区分这一罪与其它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第134条和第135条,根据伤害行为对人体的侵害程度及其主观罪过的不同,把伤害区分为四种,即故意轻伤罪;故意重伤罪;故意伤害致死罪;过失重伤罪。并相应地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这  相似文献   

12.
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医疗事故在医疗护理过程中经常发生,特别是一些重大的医疗责任事故,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是极为严重的。但我国刑法对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犯罪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难以处理。本文试就在我国刑法中设立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问题,谈些粗浅的看法,供立法参考。一、设立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的必要性与可行性1.必要性:医务工作人员从事医疗护理活动,是一种神圣职业,对病员的诊治与护理负有法律上的责任,这就要求医务人员在工作中认真负责,不得马虎草率。正是由于这一点,在法制日益完备的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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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的途径,一是通过行政机关由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用行政手段调解解决。二是通过诉讼程序,经法院调解或判决解决。我国1987年6月9日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距今已有十多年了,各省市相继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至今也有十多年了,法律法规的严重滞后.给解决医疗事故纠纷带来困难。在此.笔者对审判实践中的一些法律冲突进行研究与探讨.提出自己的观点。医疗事故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医疗事故,是指在治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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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刚 《法制与社会》2013,(31):62-63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而医疗事故案件中最难确定就是因果关系.本文结合案例浅析了医疗事故中的因果性.试以案讲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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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义上来讲,凡是病人或其家属对医疗工作不满,认为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有失误,以及认为由此引发的其他后果,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行使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事件,在未作出裁决之前,统称为医疗纠纷[1].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2].医疗失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完全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由于技术水平等方面的原因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结果,不足以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通常医疗纠纷是由医疗事故和医疗失误引起的.  相似文献   

16.
刑讯逼供罪是发生在执法、司法活动中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渎职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依法认定司法机关刑讯逼供行为,依法认定其罪与非罪的界限。同时,认定刑讯逼供罪又必须先了解它产生的历史条件以及其他各种构成条件,这样才能比较全面地对刑讯逼供罪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17.
祝丽波 《政法学刊》2000,17(3):18-20
文章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法渊源、刑法修改的理论纷争入手,比较深刻地分析了该罪的构成,以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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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的本质是行为人违背了注意义务而判定其过失能否成立,需要判断是不是违反注意义务。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医疗事故罪至关重要的问题,违反注意义务是医疗事故罪的本质特征。对注意义务多种因素的核查和判定,对判定医疗事故罪的构成尤为重要,为医疗事故罪的司法判定出具了可靠可行的操作方式。从理论上探讨现实大环境下,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概念、内容和依据。  相似文献   

19.
徐晗 《法制与经济》2008,(12):82-84
刑讯逼供罪是发生在执法、司法活动中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渎职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依法认定司法机关刑讯逼供行为。依法认定其罪与非罪的界限。同时,认定刑讯逼供罪又必须先了解它产生的历史条件以及其他各种构成条件,这样才能比较全面地对刑讯逼供罪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20.
非医疗事故纠纷,是指虽然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病人死亡或伤残的不良后果,或患者及家属对治疗结果不满意,但并非医务人员过失所致,而病人及家属却认为是医务人员的过失,一口咬定是"医疗事故"从而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控告。这种纠纷最令人头痛。近年来,非医疗事故纠纷有明显增加趋势,患者及家属明知不属医疗事故,但为了达到索取补偿的目的,在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长期软磨硬泡,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给医院的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难。1、利用非医疗事故纠纷恶意索取医疗补偿的特点所谓恶意索取补偿,是指行为人以不正当获利为目的,索取医疗补偿的行为。从笔者分析几年来的医疗纠纷看,有如下特点:1.1 利用医护人员服务态度不好,随意与医疗过程的某个环节或病情反复相联系,归罪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恶意索取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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