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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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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理标志的性质和保护模式选择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不是纯学术问题,而是非常现实的利益衡量和选择的问题。选择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应当以市场发展趋势的分析为依据,以在国际贸易中最大限度地谋求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利益为原则。我国应当选择商标法和专门法并行的保护模式,在继续加强、完善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保护制度的同时,制定地理标志保护法,成立地理标志保护委员会,形成两种制度并行,政府积极推动,企业自主选择的保护格局。  相似文献   

2.
杨成梅 《法制与社会》2011,(10):252-253
地理标志和商标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两种客体,二者虽都能体现商品或服务的品质,但两者之间又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地理标志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在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也都是通过商标法律体系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国际、国内法律对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既进行严格的保护又进行适当的权利限制。  相似文献   

3.
商标并非仅仅是一个标志,它包含了标志、商品以及二者结合所表达出来的含义。缺少任何一个元素都不能够成为一个适格的商标。标志之所以能够成为商标是因为其具备商标法上的显著性,而商标之所以值得保护是因为这种显著性已经为消费者所了解和接受。商标使用人选择了标志和商品,构成了标志与商品相互结合的初始含义。而消费者则是商标的认识主体和判断主体,商标的含义必须要接受消费者的评价,只有经过消费者认可的、能够区分不同商品与服务来源的标志才构成实质意义上的商标;也只有已经为消费者所接受的商标才有价值,而消费者对于该商标的接受程度则决定了商标价值的多寡,商标也藉由消费者的认知成长为独立于商品和服务的无形资产。消费者构成了商标存在的前提与价值所在,也构成了商标权保护的正当性基础和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4.
根据法律规定,三维标志与其他要素组合的商标的显著性判断应遵从整体判断的原则.但在判断过程中,这类商标的性质是什么?显著性整体判断尺度究竟如何把握?商标注册后的保护范围应该如何确定?这些都是理论和实务中函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认为:此类商标属于组合商标,显著性整体判断原则要考虑四个因素,对此类商标的保护可以区分情况对待.  相似文献   

5.
浅析商标平行进口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标平行进口是近些年我国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中所面临的日益突出的问题。对于是否允许商标平行进口在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世界各国在司法实践中也标准各不相同。我国作为国际贸易的大国关于商标平行进口的相关规定十分不完善。因此,我国应对商标平行进口进行法律分析,制定相关对策。本文主要在商标平行进口的基本问题、商标平行进口的相关国际法律规定、商标平行进口对我国的启示等几方面加以论述。  相似文献   

6.
所谓商标五分,是指按照是否具备显著性以及显著性强弱将各种标志划分为臆造商标、随意商标、暗示商标、描述性词汇和通用名称五种类型.  相似文献   

7.
地理标志保护方式之我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地理标志是一种商业标志,TRIPs将其列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但是,用什么方式保护地理标志,无论在WIPO中还是在TRIPs中,都存在严重的分歧,我国理论界和不同的政府部门之间也存在相互对立的意见。本文认为,地理标志和商标都是商业标志,其本质特征和基本功能都是标示商品的来源,即识别性,因此,可以通过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来保护地理标志。我国自1994年以来的实践证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制度能够很好地保护地理标志。  相似文献   

8.
尽管地理标志与商标均是在市场中使用的商业标识,但是地理标志强调产品特征与其来源地在自然、人文因素或声誉上的联系,而商标法对此不予以保护。欧盟以专门立法模式强化地理标志的保护,从制止不正当竞争及避免误导消费者的双重视角处理在先地理标志与商标之间的关系。当地理标志与在先商标存在冲突时,欧盟除了遵循“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基本原则外,综合考虑在先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以及已经使用的时间等因素,以不使消费者混淆为前提,允许地理标志与合法有效的在先商标有限共存,TRIPS协议规定的商标权例外之描述性合理使用为共存方案提供了正当性基础。欧盟正在通过签订双边贸易协定的策略将其内部地理标志与商标冲突处理规范融入国际贸易法领域。欧盟相关经验为我国解决地理标志与商标冲突关系在立法模式的选择、具体规则的细化和符合国际贸易协定要求方面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9.
为更好地保护地理标志,应当将地理标志的保护统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在商标法中增加对地理标志保护的专门规定,结合原有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保护,从而形成多重保护的模式。具体到农产品,应区分对不同的农产品实行不同的保护方案,形成我国特有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多维互动的保护路径。  相似文献   

10.
6月底,《商标法新加坡条约》的成员国做出了一项重要决定,将为一些非传统商标,例如全息图商标、动作商标、颜色商标、位置商标和声音商标制定图样规则。该公约是一部建立商标注册程序标准的国际条约。这是国际条约第一次明文提到非传统商标,并为其制定商标申请图样规则。依据上述决定,申请商标保护的客体不再限于传统标志,这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1.
商标的显著性与驰名商标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冀丽华 《河北法学》2005,23(10):140-144
判定一个商标能否获得驰名商标的保护,应当考量的因素之一就是该商标的显著性程度。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标识固有识别属性的外在表现能力。它要求商标标识设计独特,方便识别,方便传播。商标原发取得显著性和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是基于注册要求应具有的相对显著性,只有具备绝对显著性的商标才能获得驰名商标的保护,但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程度因其显著性强弱不同而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2.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如何在国际贸易中加强对商标的保护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议题,商标边境保护措施成为对商标进行保护的重要手段,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大。我国现有的对美国的商标海关保护的研究不够,中文资料出现一些问题,本文全面详尽的研究了美国海关对商标的保护,更正了现有中文文献中的错误,并指出了我国企业商品准备进入美国市场时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13.
显著性是商标保护的灵魂,它的强度不仅决定商标是否可以注册,而且还决定商标权利范围的大小。可以说,商标保护的核心问题就是对商标显著性的保护。本文重点论述了以下两个保护途径:一方面引入企业形象识别系统思想,从创意、选材、技巧三方面考虑,设计有新意的商标,另一方面通过注册商标、正确使用商标,维护商标的显著性。  相似文献   

14.
商标淡化理论是为了解决商标混淆理论的局限性而产生的.商标侵权制度一般强调保护商标识别的唯一性,而商标淡化制度是对有务件的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提供保护,以此类商标识别性的强度为着眼点,从而不同于商标权保护制度.建立在商标权保护理论之上的广告功能变迁说、表彰功能变迁说和商标显著性保护说都不能揭示商标淡化制度的实质.商标权人的商誉、社会购买秩序利益以及国家战略利益共同构成了商标淡化制度保护的实质.三者各居其位,保持均衡,商标淡化制度适用的主体性要件也因此得以构成.因商标淡化制度着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故宜将其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相似文献   

15.
基于证明商标的特性,证明商标法律制度具有独特的效率提升、秩序维护和利益平衡价值.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对证明商标主体、管理及法律救济机制等方面规定的欠缺是影响证明商标制度价值充分发挥的主要障碍.以商业标志类型化保护为基点,健全证明商标主体制度,完善证明商标管理制度与措施,强化证明商标救济制度是充分实现证明商标制度价值的必要措施.  相似文献   

16.
商标作为衡量一个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以及综合国力的象征,越来越被重视。美国一直是我国最主要的贸易伙伴,贸易关系的越加紧密,贸易的法律冲突也越发增多,被诉至法院的商标侵权案件也愈发增多,加上近年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性也越来越被强调,在这种环境下对中美两国的商标侵权制度进行研究比较,不断完善我国现有商标侵权制度,使我国商标制度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作为国家的综合国力,提高我国竞争力,不断与国际化接轨。  相似文献   

17.
地理标志等易混概念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国华 《行政与法》2006,(2):115-117
在有关保护地理标志和维护贸易秩序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中,与地理标志易混的概念包括产地标志,原产地名称,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等,由于理解上的偏差,学界内多见同一概念在许多场合却用来表达不同涵义以及不同概念又等同混用的现象。为防止谬种流传,有必要缕清不同概念的出处和演变过程,再对地理标志等相关易混概念详加辨析,以便正确使用它们。  相似文献   

18.
胡骋 《知识产权》2020,(1):39-50
注册非传统商标的门槛因开放式的商标定义而降低。保护非传统商标带来的行政与司法的制度成本不容忽视,其中最需厘清的是显著性判定标准。我国商标法实践中存在“独创性”“驰名商标知名度”等不恰当的理论借用,及“商标与商品关系的远近”等欠缺精度的细化规则,尚未形成统一、合理的论证框架;司法审判中权衡多主体法益的思考方式之缺位,催生了对非传统商标的强保护倾向。一个更周延的论证框架是:首先应排除所属行业的通用选择;其后要求申请人履行“第二含义”的证明责任;最后根据有关消费者认知的证据,对显著性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19.
杜颖 《法学家》2007,(3):75-81
通用名称不具有内在商标显著性,美国、德国、法国和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式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认可通用名称具有商标意义.此种立法取舍,除了符合通用名称与商标关系的内在逻辑基础外,我国新商标法规定了使用获得商标显著性的方式也为其提供了技术支持.但是,赋予通用名称商标意义在适用中会引发很多问题,包括通用名称的认定问题,本来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沦为通用名称而丧失显著性并进而丧失商标权的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20.
《商标法的符号学分析》一书不仅运用新颖独到的符号学分析方法,且对包括商标结构、商标显著性、商标混淆和商标淡化等在内的商标法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度探索,不仅评析了传统理论,且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新观点,是商标法理论的一部力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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