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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国际公约》)第9条以规范逮捕、拘禁等强制措施为立足点,全面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保障权,包括不受任意逮捕或拘禁权、知悉权、及时审判或保释权、提起诉讼权和获得赔偿权等。我国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在人权保障理念的指引下,重点修缮了逮捕、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强化了强制措施制度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但是,较之《国际公约》第9条,我国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权的保障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需要继续借鉴和吸收《国际公约》关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精神,进一步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为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提供坚固屏障。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原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拘留的有关规定作了较大的修改,放宽了刑事拘留的条件和适用范围,使在理论和实践上更科学、更合理。我们从刑事拘留的条件、期限及享有刑事拘留权的机关方面,加深理解会更有效的发挥刑事拘留的作用,克服弊端。  相似文献   

3.
寄押或者临时性寄押是刑事诉讼中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一种特殊强制执行措施,是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后的一种特殊状态,不是一种新的强制措施。因此,寄押必须遵循《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相关规定。寄押的期限以及此后押解路途的时间都应该算入刑事拘留的时间。检察机关有必要对寄押进行有效的监督,保障保证被超期寄押的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救济权利。公安机关应就被错误寄押的期限和押解路途时间对被羁押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4.
刑事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其运用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能否得到切实的保护和尊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长期限及理由,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公安机关滥用延长拘留等问题。检察机关有必要对公安机关延长拘留问题进行规范和监督,并完善相关检察监督机制,以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效果,维护程序价值。  相似文献   

5.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利于发挥逮捕措施在追究犯罪中的作用,加强了对公民人身权利的切实保护。目前,逮捕适用率仍然较高,要降低逮捕的适用率,实现打击犯罪与人权保护的协调,需要做好风险评估和释法说理工作,探索审查逮捕开展的刑事和解途径,完善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实施条件。  相似文献   

6.
给“错捕”准确定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逮捕的证据条件发生了变化。由于司法实践中对错捕的理解和认识很不一致,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普遍存在“怕错、怕赔”的思想和“错一全盘皆输,宁漏勿错”的倾向,以致束缚了逮捕机关果断采取强制措施的手脚,直接影响逮捕正常功能的发挥。因此,非常有必要给错捕以准确定位。一、“错捕”的认定依据及概念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6O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  相似文献   

7.
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制定该制度的直接目的是强化检察机关对逮捕的监督和制约,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中实现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的分离.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工作主要由各个承担诉讼职能的办案部门负责,这种审查权的配置模式使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混同运行,无法保证审查主体的中立性.该解释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存在矛盾.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立法意图来看,由相对中立的部门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是较为理性的选择.检察机关可以考虑设立诉讼监督部门,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由诉讼监督部门负责,以提升审查的实效性和正当性.  相似文献   

8.
关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在多处作了规定。从刑事诉讼法第96条和第75条、《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第9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96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看,律师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主要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者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以及受委托为被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后超期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要求。但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受委托为超期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要求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非常少见。从另一个方面说,参与诉讼的律师对“羁押”对犯罪嫌疑人  相似文献   

9.
新逮捕条件探析刘晓宾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逮捕条件作了重大修改,逮捕的首要条件“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面对逮捕条件的变化,如何理解和把握新的逮捕条件,笔者在此谈点粗浅...  相似文献   

10.
刑事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其运用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能否得到切实的保护和尊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9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长期限及理由,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公安机关延长拘留后不及时变更其他强制措施、延长拘留自由裁量权大等问题。对公安机关延长拘留问题进行规范和监督,有利于规范讯问,遏制刑讯逼供;权力制衡,防范司法腐败;保障人权,维护程序价值。完善延长拘留的检察监督制度应有以下举措: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建立对延长拘留的备案审查制度进行刑式审查,建立延长拘留合法性审查制度进行实质审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侦查监督职能,建立制裁制度及救济制度,完善嫌疑人被错误延长拘留的救济渠道。  相似文献   

11.
根据宪法37条第2款,第129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4条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3条存在一些缺陷,致使实践中难以操作,因此,建议将<刑事诉讼法>第73条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如果发现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向原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提请撤销或者变更逮捕措施意见,是否撤销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相似文献   

12.
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是逮捕条件的进一步细化,也是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慎捕等执法理念的重要体现。对于逮捕条件中的社会危险性,应结合案件的证据情况,通过对法条的五项社会危险性规定逐项进行准确把握。  相似文献   

13.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作为逮捕的基本条件,规定较为严格,使逮捕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因此,1996年八届人大修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适当放宽了逮捕条件,给侦查工作提供了方便。作为逮捕的其它条件较易掌握,但,什么叫“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如何理解和掌握这一基本条件,没有一个统一的尺度,值得我们讨论。本文拟结合自己实践经验,谈一点粗浅的看法,权作抛砖引玉。“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句话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就一个案件而言…  相似文献   

14.
逮捕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能有效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作出修改,对应当逮捕的情形进行了细化,为逮捕条件的正确适用提供了法律支持。但由于法律表达过于原则,导致逮捕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举步维艰,文章立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如何完善逮捕必要性审查制度进行了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15.
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由原164条增至225条,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此次修改,是对我国刑事司法程序的重大改革,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体现我国民主与法  相似文献   

16.
刑事拘留和收容审查是法律和法规赋予公安机关的两种不同性质的重要手段和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留只有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才有权依法行使。拘  相似文献   

17.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细化了逮捕条件,通常情况下适用逮捕措施,不但要求符合法定的社会危险性要件,还要求采取取保候审仍不足以防止发生该社会危险性。在径行逮捕的条件中,只要法定量刑档次中含有"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即已符合应当逮捕的条件,而对"曾经故意犯罪"的人过失犯罪的,即使可能判处徒刑,如果可以适用缓刑,也非绝对应当逮捕。  相似文献   

18.
2014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其中对禁止任意和非法的逮捕与羁押的权利作出更为深入和具体的规定。本文从第3 5号一般性意见出发,辨析"任意"与"非法"等相关范畴,明确任意的与非法的逮捕与羁押的具体情形,并在此基础之上分析其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差异,提出完善我国羁押司法审查机制、坚持羁押程序法定原则,以及维护特殊人群程序性权利的可能进路,对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9.
逮捕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能有效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审查标准及必要性条件做了相应的修正和补充,在此情形下,进一步完善逮捕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指导理念和审查标准,建立健全逮捕工作,准确适用"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和保障机制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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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细化了逮捕条件,通常情况下适用逮捕措施,不但要求符合法定的社会危险性要件,还要求采取取保候审仍不足以防止发生该社会危险性.在径行逮捕的条件中,只要法定量刑档次中含有“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即已符合应当逮捕的条件,而对“曾经故意犯罪”的人过失犯罪的,即使可能判处徒刑,如果可以适用缓刑,也非绝对应当逮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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