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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美国是目前刑事法律援助运作最有效率的国家之一,其健全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为美国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特别是公设辩护人制度,作为美国刑事法律援助的重要手段,为实现经济困难的被告人的辩护权提供了切实保障。在评介美国刑事法律援助体系之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的刑事法律援助体系,构建我国公设辩护人制度,将其作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手段之一,实行多元化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使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事业变得真实有效,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2.
值班律师的应然定位,应当着眼于解决值班律师制度面临的实践问题。我国值班律师面临着履职规定不完善、配套机制不健全和程序参与形式化三大问题。如果值班律师像辩护人一样以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为唯一履职目标,则更有助于解决这些实践问题;同时,值班律师的定位中也应具有法律帮助者的应急保障色彩。因此,值班律师的应然定位是“准辩护人”,即在保留“法律帮助者”应急性的基础上,赋予其辩护人的权利和职责。  相似文献   

3.
构建始于侦查程序的公设辩护人制度,重拾国家法律援助义务,矫正辩护服务过度商品化带来的正义偏离,才能最终实现全民法律援助的均等状态。实证研究数据表明,在我国构建始于侦查程序的公设辩护人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在此过程中,须进一步厘清公设辩护人的性质、援助案件的范围,适用案件辩护人的审查方式,公设辩护人的组织体系等诸多争点。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刑事法律援助是一种国家责任,国家应当切实承担起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责任而不能将义务转嫁给律师。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法律规范和制度运行两方面的问题,应当通过规范的自省和政策的关照加以完善。当然,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根植于整个刑事诉讼制度之中,要真正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水平,还必须改善刑事诉讼的整体环境。  相似文献   

5.
理性、务实完善刑事辩护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正在全力推进,完善刑事辩护制度势在必行。刑事诉讼法应明确规定控方的举证责任,并由此进而规定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的会见一般不受限制、监控的原则,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知悉控方证据的权利;重新界定辩护人的职责,取消辩护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要求,并增加和强化程序辩护的内容,承认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身份和地位;强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以突破刑事辩护的现实瓶颈。  相似文献   

6.
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中公民能否平等地获得专门法律服务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缺乏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保障 ,刑事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就难以实现。我国《法律援助条例》出台后全面规范了法律援助制度 ,明确了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 ,并通过对刑事法律援助进行的具体规定 ,使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然而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仍存在不足之处 ,应当从六个方面进一步地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相似文献   

7.
随着新刑诉法的颁布,构建我国的公设辩护人制度显得尤为必要,但公设辩护人的概念在我国的实务界和理论界却极为混乱。可以借鉴美国的公设辩护人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援助中心下,有选择性地设立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和辩护律师指定办公室。针对公设辩护人制度可能存在的问题,除了加大资金投入和人力资源配置外,还需要建立无效辩护制度,以确保辩护质量。  相似文献   

8.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是指由政府出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在公安、法院等部门值班,免费为当事人即时提供法律咨询、指导、代理或其他法律服务的司法救济制度。设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目的,是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及时、专业、低成本、高效率的法律援助服务。该制度起源于英国,目前已成为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我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还处在试点阶段,与国外值班律师制度相比,在提供服务的即时性和无偿性,服务范围和对象的广泛性以及服务类型的多样性等方面有相同之处,但在制度性质、管理体制、服务场所和对象、服务专业类型与分工、服务便捷程度和制度规范程度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9.
民国时期已有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制度。北京政府采用的“指定辩护”制度;南京国民政府推行的以公设辩护人制、平民法律扶助、民刑诉讼程序询问处为内容的法律扶助制度,是民国时期两个阶段的法律援助制度。律师是民国时期开展法律援助的主体。法律援助制度是民国时期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近现代司法制度向文明、民主发展的突出表现。  相似文献   

10.
国外值班律师制度的确立是其刑事辩护制度日臻完善的结果,其基本功能是为被追诉人提供应急性的法律服务。基于中国当下刑事程序改革的新发展及刑事辩护率低下的现实,认罪认罚案件中确立值班律师制度主要是为实现有效辩护的功能。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的见证人化是其功能异化的体现,将会导致值班律师的权利被极大地限缩,有效辩护难以实现;值班律师沦为公权力的合作者,破坏被追诉人对值班律师的信任。未来,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功能将呈现二元化的特点,认罪认罚案件中,应以有效辩护为核心,从以下方面强化值班律师辩护权的实现: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为核心,通过赋予值班律师在场权,明确值班律师介入的时间点;围绕被追诉人认罪的真实性、自愿性,细化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具体内容;以有效辩护为目标,明确值班律师的各项权利;强化值班律师对程序性事项的有效辩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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