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98 毫秒
1.
对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主观罪过的研究和准确认定,有利于防范人工智能技术风险,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进步。研发者设计以实施犯罪行为为主要目的的智能机器人时,对于智能机器人造成的一切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主观罪过应被认定为直接故意。研发者设计以实施非犯罪行为为主要目的的智能机器人时,对于智能机器人造成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当研发者违反了注意义务且有刑法明文规定时,其主观罪过应被认定为犯罪过失。应根据智能机器人的“智能”程度分“直接过失”、“管理过失”、“监督过失”三种类型来确定研发者犯罪过失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2.
过失犯罪 ,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但是,法律的这种规定并非完全是明确的指示,常常要根据法律的内容来确定某一犯罪是否可以由过失构成,我国刑法中的金融犯罪即如此。从内容上看,违法发放贷款罪等是可以由过失构成的。构成金融过失须具备违反客观的注意义务、结果的可避免性两个要件。要正确认定金融过失犯罪,还要注意把握金融风险、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与金融过失的关系。  相似文献   

3.
随着社会生产、管理活动日趋复杂化,业务过失犯罪的发生频度越来越高,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其中尤以责任事故类犯罪为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中,集中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一系列责任事故犯罪类型。此类犯罪是以负有特定监督管理职责的人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和防范职责导致特定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类犯罪通常具有一旦发生,波及面广,造成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涉及环节和责任人多,责任认定过程复杂等特点犯罪发生后,责任人投案方式及供述情况,与故意犯罪和普通过失犯罪的情形相比,存在较大差别,由此导致在自首认定上容易产生争议,亟待规范。本文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为例,对该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4.
王海涛 《法学研究》2014,36(2):152-165
讨论行政法规范之违反与过失实行行为之认定的关系,对于我国过失犯罪,特别是业务过失犯罪的认定,有重大意义。对此,应当从不同的过失犯构造理论出发,做体系性思考。立足于行为无价值的新过失论,将过失实行行为定义为违反结果回避义务,不仅能合理限制过失不法的范围,理论立场上也更为首尾一贯;而且通过注意义务的类型化,更能贯彻刑法的自由保障功能和法益保护功能。在新过失论的框架下,行政法规范上的义务和刑法上的注意义务在范围、性质上均有不同,但也存在相同之处:前者的危险防止义务是以定型的危险为前提而课予一般人的义务,后者则是以个案事态为前提而课予(处于行为人地位的)一般人的义务。违反不以避免构成要件结果为指向的行政法规范上的义务,并不构成对刑法上注意义务的违反。而违反以避免构成要件结果为指向的行政法规范上的义务,如果该义务对于个案中的结果回避是必要的或不足的,则构成对刑法上注意义务的违反;如果该义务对于个案中的结果回避是不必要的、可替代的,或者会起消极作用,则不违反刑法上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5.
犯罪过失心理结构要素探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张小虎 《法学评论》2005,23(2):42-53
事实因素与规范因素是探究犯罪过失的两条主线。犯罪过失认识的事实内容主要针对危害社会的结果 ,而行为性质并不是犯罪过失认识所指向的内容。对于危害社会结果的缺乏认识、疏于认识或者具备认识、可能性认识是犯罪过失的认识事实特征 ;而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缺乏意志态度或者持反对态度、轻信避免态度则是犯罪过失的意志事实特征。犯罪过失规范因素的核心是注意义务。所谓注意义务 ,是指犯罪过失成立所必须的 ,法律规范或者社会规范所要求的 ,行为人在危险行为中 ,对于行为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或者应当避免的责任。注意义务规范所设置的认识要求 ,针对的是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避免结果义务是“动意要求”与“行为责任”这对互为表里的统一体。注意义务的主要渊源 ,包括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习惯要求的注意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注意义务。以行为人的实际注意能力为依据 ,由此确定行为人的过失责任 ,相对来说是较为合理的一种标准  相似文献   

6.
犯罪过失客观化论虽然从研究范式转型、刑事政策目标、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构造差异、准确认定业务过失犯罪、在监督过失中实现主观归责等方面提出了理据,但是犯罪过失客观化不仅在理论上有可商之处,而且在实践中潜藏着危险。在理论层面,犯罪过失客观化会削弱刑罚的谴责功能,其抽象一般人标准难以维持,并与信赖原则的法理存在冲突。在实践层面,犯罪过失客观化放大了过失犯认定的结果责任倾向,导致出现大量的“将行政违法视为犯罪过失”“将违反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视为犯罪过失”的现象,造成过失犯的处罚范围不当扩张。犯罪过失的认定思路应当是“客观事实→主观心态→规范评价”,探寻行为人主观心态的步骤不应被省略。在认定行为人的注意义务时,无论行为人的能力高于一般人还是低于一般人,都应当以特定情境下的行为人能力作为标准。在此意义上,犯罪过失客观化的反思实际上是对“违法是一般的,责任是个别的”这一命题的反思。这有利于推动刑法学中的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走向深入,从而构建中国自主的刑法学体系。  相似文献   

7.
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定的作为义务的存在,是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作为义务的来源,影响着不作为犯的成立与否和范围大小。对于纯正的不作为犯,其范围自有刑法明文规定。而对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探讨其作为义务来源尤显重要。一般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有四种:(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这里的“法律明文规定”是指其他法律规定的,且由刑法予以保护的义务。并不是所有的法定义务都能成为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只有当违反这种作为义务的行为作为一种犯罪类型事先规定在刑法中,这种义务才是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如《婚姻法》规定了抚养义务,刑法同时…  相似文献   

8.
医疗过失行为的本质是医务人员违反了客观注意标准。判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的注意标准既包括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定或诊疗护理常规等具体标准,也包括说明义务、转医义务、问诊义务等抽象标准。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时应重点判断医务人员有无违反"告知义务"、是否获得"知情同意"、是否违反结果"预见义务"、是否违反结果"回避义务"等事项。违反上述标准的,应当认定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在具体进行某一案例的鉴定时,其核心工作就是围绕上述标准展开审查和分析、判断,要避免陷入"并发症免责"这一传统的观点。  相似文献   

9.
论英国刑法学中的犯罪过失概念——兼论犯罪过失的本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英国刑法中关于犯罪过失的概念,存在着客观主义的行为标准说和主观主义的注意义务说。前者认为犯罪过失不是主观罪过形式,而是不符合标准的客观行为,该学说较为接近大陆刑法学中的新过失论。后者则认为犯罪过失是对结果注意义务的违反,属于主观罪过形式,该学说则相当于大陆刑法学中的旧过失论。本文认为犯罪过失是一种罪过形式,但它的本质不是对结果注意义务的违反,而是对结果预见义务的违反。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事故责任形态不能直接在刑法上适用。考察行政法上事故责任形态认定依据,对于其中交通违法行为要审查其是否构成对结果回避义务的违反,判断是否为实行行为,逃逸等非实行行为被排除在外;对于其中的主观过错因素也应被排除在外。在刑法中,事故责任形态是独立的犯罪成立条件,但其本身又依赖于作为依据的判断材料,因此要在排除非实行行为、主观过错后,以实行行为作为认定依据,并根据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大小,判断结果回避义务违反程度,以此构建犯罪论上的事故责任形态。事故责任形态意在当存在两个或多个过失时限制处罚范围,而该意旨是在违法性层面通过违法阻却事由来实现的。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第114条分两种情形对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作了明确规定。一种情形就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另一种情形就是指这些单位的生产主管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笔者认为,后种情形规定中的“强令”应改为“指挥”。其理由如下:一、它有利于对犯罪的打击和法律正确、统一的实施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生产主管人员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在客观上必须要实施强令工人违…  相似文献   

12.
车浩 《法学研究》2009,(5):145-163
假定因果关系与结果避免可能性是客观归责领域里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前者不影响归责;后者是否影响归责,要根据“合义务替代行为”的思考方法来确定。只有在遵守义务能避免结果时,才能归责给违反义务的行为人;当遵守义务也不能避免结果时,义务违反与结果之间欠缺内在关联,应排除归责;当结果避免的可能性不确定时,应根据罪疑唯轻原则对行为人做有利认定,视为义务违反关联性欠缺,从而排除归责。客观归责理论的方法论意义,不是条件说或相当因果关系说能够代替的。  相似文献   

13.
一、关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有些学者认为只有不作为违背了法律条文的直接规定时,不作为才构成不作为犯罪。其实,该观点忽视了立法的目的。对于行为人有无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不能仅机械地着眼于法律条文的直接规定,对于法律没有直接规定的,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运用法理分析有关法律规范的内涵,以及行为人同时发生的法律事件的关系加以确定。这里还应明确,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中的法律范围。这里的法律不仅仅指刑法,而且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切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等。至于除规章…  相似文献   

14.
陈璇 《中外法学》2012,(4):683-705
根据我国刑法第16条的规定,义务违反与结果之间的规范关联(即结果的避免可能性)是过失犯成立的独立要件。首先,对于同时包含了作为和不作为要素的过失行为,只要作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就应当首先考虑作为犯的问题。其次,在判断注意义务的结果避免可能性时必然需要运用假定因果关系的思维方法,但应根据规范目的对假定因果关系进行限制。根据这一方法,只要合义务替代行为的结果避免可能性达到了占据优势的程度,就足以肯定义务违反和结果之间的关联。最后,在客观归责理论中,结果避免可能性属于危险创设,而非危险实现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本条规定了批准(登记)生效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的“申请”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所生的责任,可作为请求权核心规范,与其他条文一起完成请求权规范链条,为此应在体系之中,按民法规范“要件—效果”的理念予以构造。在法教义学体系上,应重新审视本条与预约、条件、同意(追认)及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关系。在适用范围上,一要注意基础行为与履行行为的区分,二要注意基础行为自身与前置行为的区分。在申请义务上,应作扩张解释,并灵活把握其主体及属性。在效果上,应综合考量批准要求之法规目的、信赖保护、机会损失等各种因素,妥当选择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等救济方式,厘定复杂的规范层次。尤须避免(违约责任进路下)缔约强制过于猛烈的影响。  相似文献   

16.
消防责任事故罪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正确认定消防责任事故,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该罪与放火罪、失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17.
本文在提出职务犯罪中的基本注意义务概念的基础上,提出认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中的故意,应该以是否违反审判人员的基本注意义务作为界限。而审判人员的基本注意义务,是要求审判人员的裁判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或是司法职业本身要求的最低的认识能力和注意程序。并以此为标准,具体分析了几类常见的枉法裁判行为。  相似文献   

18.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费贵廉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十分丰富,简言之,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具体地说,就是什么行为是犯罪到底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均应由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任何人、任何机关都不得随意给...  相似文献   

19.
单位犯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戴澜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法不仅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并在分则中具体规定了单位犯罪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问题。下面,笔者试就单位犯罪在认定中应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略陈管见。一、正确认识单位犯罪中的主体根据我国新刑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20.
詹巍 《法治研究》2016,(6):28-36
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合同效力认定是商事裁判实务中的难点,长期以来存在“无效论”和“有效论”的争议.“有效论”排除刑法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缺乏依据,但传统“无效论”的主流裁判思路也应做调整.刑法应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个案中,应根据刑法的犯罪构成和规范目的,结合不同的犯罪类型,准确判断合同效力.根本标准是,合同承载的交易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所禁止或否定性评价的对象.当交易行为构成违反市场准入型犯罪时,刑法所禁止的仅系对市场准入监管的违反,而非直接否定交易行为本身.交易上的意思表示也不因犯罪而存有瑕疵.合同不因犯罪而无效.在交易行为上成立其他类型犯罪的场合,若合同目的或整个交易行为被纳入犯罪构成,则意味着交易行为被刑法所根本否定,相关合同因违反刑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若仅系交易的部分环节被纳入犯罪构成,合同目的并非刑法禁止的对象,则合同通常不因犯罪而无效.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