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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P2P行业应该监管,这是业内、舆论及监管层的共识,但究竟怎么管,一直存在争议。普遍的观点认为,粗放式管理肯定不合时宜,但过于严苛的监管则会扼杀行业发展2014年,P2P行业愈发火热。一方面是平台数量和业务规模不断增长,另一方面,频发的"跑路"事件使得监管缺失问题再次摆在行业面前。相关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出现问题的P2P平台已不下百家。究其原因,监管问题首当其冲。作为新型商业模式,风险必然伴随其中,而监管完善的程度远远不能跟上行业发展的脚步,导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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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开辟了互联网的新时代,它搭建了一个平台,借助这个平台人们可以实现真正的资源共享,但在该资源被更多的人交换和分享的时候,权利人却没有因此而获利。先进的技术给法律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难题:P2P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通过P2P传递资源的网络终端用户,他们的行为是否侵权?学界众说纷纭,笔者在此谈了自己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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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法治是中国最大的市场,互联网金融市场和P2P网络借贷市场也不例外8月2日,新华社旗下的《金融世界》与中国互联网协会联合发布了《中国互联网金融报告(2014)》,其中显示,截至2014年6月,P2P网贷平台达1,263家,上半年成交金额近1,000亿元,接近2013年全年成交金额。预计到2014年底,月成交额将超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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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侵权行为过程中,涉及四种主体——源文件上传者、下载者、网络平台服务供应商、网络内容服务供应商。各种主体在整个行为中承担着不同的角色,其权利义务各不相同,哪些主体应追究刑事责任,哪些主体行为不应划入刑法的范畴,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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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全国首例涉及P2P的侵权纠纷案,对P2P的技术特点进行分析,此类案件由于上载者难以确定,并非必要共同诉讼,实践中只能起诉传播者;运用系统论分析传播者的行为,其行为使网络中分散、零乱的信息形成了数据库,产生了更大的"价值",因此构成帮助、诱导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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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是当前火热的互联网金融最主要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本身又具有多种不同的业务形态,但几乎每一种业务形态都涉及债权转让,有些P2P业务形态甚至完全围绕债权转让展开,还有一些所谓的线下P2P企业也以债权转让作为主要业务通道,却深陷资金池的舆论漩涡。因此,有必要对中国当前法律体系中的债权转让制度作一个较全面的梳理,并结合当前P2P各种业务形态中债权转让的适用作分析探究,为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健康发展指明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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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共享软件的滥用是一个颇具争议的热门话题,非议者不少,而支持者亦众.版权人、国家版权保护机构、影音业协会、网络供应商、互联网主管部门、警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均不约而同从不同的角度规制网民滥用P2P共享软件的行为.代表互联网未来发展方向的P2P共享软件本身并无过错,但其引发的诸项争议必须置于法律框架内方能解决.从剖析P2P共享软件的基本原理及因其滥用而引起的各种法律争议着手,分析滥用P2P共享软件行为的性质,探寻法律规制滥用P2P共享软件行为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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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即Peer-to-peer-lending。是一种依靠网络而形成的新型金融网络服务模式,在性质上属于小额民间借贷,其借贷方式比较灵活简单,从而提供了一种比较新式便捷的融资渠道,是现有银行金融服务的一种补充。2005年最先诞生于英国,我国是在2007年出现了第一个P2P的网络贷款平台——拍拍贷,随着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借贷市场中的发展,由于法律的缺失和监管的不利,暴露出许多损及贷款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本文结合我国P2P网络贷款的发展现状,重点分析P2P网络借贷债权人利益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以及产生这些风险的原因,并就保护P2P网络借贷债权人的利益提出了自己的的制度设想与法律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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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网络中的每一台计算机都处于对等的地位,协同工作,互通有无.但是在带来便利快捷的同时,P2P技术也引发了许多法律问题,其中尤以版权侵权问题最为突出.本文通过对版权数字化背景下的P2P技术引发的版权侵权现象进行分析,明确使用P2P技术的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以利益平衡机制来协调与该技术相关的各群体的利益,实现多方共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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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信息网络开放的环境,版权人的利益受作品自由传播所带来后果的威胁.在此争议之中,判断P2P软件的提供者是否侵权,他们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对平衡利益机制至关重要.此文通过分析确立了其间接侵权与应承担的责任,并对P2P软件侵权现象的改善提出了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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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软件开发商法律责任探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P2P软件的广泛应用,在方便网络用户获取信息资源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用户在使用P2P软件的过程中,就有可能利用软件功能侵害知识产权人的利益。由于软件用户较为分散且数量较大,知识产权人直接追究用户侵权责任比较困难,转而要求软件开发商承担法律责任,引发了一系列P2P软件的侵权诉讼。究竟P2P软件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的性质及构成要件。从法律上厘清这些问题并加以解决,对P2P软件及其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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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势迅猛,近期频繁出现P2P(peer to peer lending)平台跑路现象,引发公众对P2P平台潜在风险的担忧.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P2P平台以合法的主体地位,从而导致其监管主体也无从定夺.明确P2P平台的监管主体对于有效监管,规范行业行为,保障广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有重大意义.本文将结合国内外网络借贷的监管经验对我国P2P平台的监管主体、法律规制提出针对性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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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央行一改往日风格,突然出手大力监管互联网金融,令业内大感危机,时下大热的阿里巴巴旗下余额宝专门就此向用户推送通知,称不会受到影响。但互联网金融又属于新生事物,立法层面不完善,并不意味着出了问题可以逃出法网,逃不出金融的本质,真的出了问题即使是刑事问题传统法律也可以适用。无论从立法层面还是政策层面,对金融创新应持鼓励态度,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风险防控等方面的考虑,则应从技术层面解决以更好地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才是央行的最终出发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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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4月3日开始一项新业务,即提供在线国际商标注册续展服务。注册了马德里国际商标体系的权利人,可在其商标到期日前的六个月内.通过WIPO的http://www.wipo.int/e—marks网址提供的电子续展服务,经一次手续,完成在多个国家的续展程序.以最少的费用,实现最佳的效果。这是马德里国际商标体系简化程序,提高效益的又一次尝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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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出现促进了色情传播的"跨越式发展",特别是P2P技术的广泛应用,使色情信息的传播更加快速,也使得网络犯罪呈现出主体不确定、"传播行为"难界定和"主观故意状态"的难判定等特点,导致打击网络色情犯罪的难度加大。因此,需完善相关立法与司法解释,加强对P2P软件开发商责任与义务的规定,才能对网络色情犯罪进行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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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P2P网络借贷是从英美传入我国的一种新型借贷形态,属于“互联网金融”模式之一.由于尚无准入门槛、行业标准及监管机构,国内P2P网络借贷近年接连爆发问题,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金融秩序,亟待政策法规出台以整顿行业乱象.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基本性质是“居间”,同时,由于其业务具有金融属性,应将其纳入金融机构范畴.鉴于我国既有金融机构类型均不符合P2P网贷平台的特征,建议增加“金融服务机构”一类以定位P2P网络借贷平台,并规定准入、风险、监管等方面的特殊要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