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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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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我国法学界关于法的概念的论争中,有一种将法的职能、功能同法的本质等同起来或混淆起来的现象.主要表现为这样一种观点,就是认为“镇压敌对阶级,以便建立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即“法的阶级性”,仅是法的本质的一个方面;法的本质的另一个方面,则是“管理公共事务”即“法的社会性”。还有人从国家统治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的关系上寻找论据。他们引证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的一段话:“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  相似文献   

2.
犯罪的本质是什么?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占统治地位的观点是:1.“犯罪这一概念是有阶级性的”。2.“犯罪是人类社会出现阶级以后的社会现象。是一定历史阶段中具有强烈阶级性的法律概念”。3.“犯罪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而且最终也必将随着阶级、国家的消亡而消亡。”虽然我国主要的刑法教科书正确指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3.
元凤 《法学研究》1985,(4):39-39
法学界就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问题在报刊上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现将讨论的主要观点简介如下:一种意见认为,法具有两重性质,即阶级性和社会性。法律一方面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另一方面是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普遍性的社会生活规范。在阶级社会,有一部分法律很难说有什么阶级性的,它们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不可能只对统治阶级有利。持这种观点的同志不同意法只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  相似文献   

4.
发表在"华东政法学报"第三期的杨兆龙先生的"法律的阶级性和继承性"一文,有不少值得讨论的问题.杨先生从法律规范的本身来分析其阶级性,把它大别为四类,即:正义的、不正义的、有反抗性的、不一定表现出具体的阶级性的,他说:"法律中有许多规范的阶级性不表现在规范的本身,而表现在谁运用它们或用它们来对付谁的","法律也有反映不同阶级的立场的",有的"却反映着被统治阶级的阶级性",因而认定"法律的继承  相似文献   

5.
龙俊意同志的《关于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一文(《政治与法律》1984年第4期,以下简称《尤文》)强调了法的阶级性,有些论点笔者是同意的,但在下述一点上却不能苟同:“法所调整的一切社会关系,都是阶级关系,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来说,它在调节阶级关系中会不体现阶级性,是不可想象的。”这样的观点,在今天已很少见了。只要尊重客观实际,人们就不难看出把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全部归结为阶级关系这一观点是不准确  相似文献   

6.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于一九八四年四月十一日和十二日,举行了关于法的基本属性问题的学术讨论会。参加讨论会的除所内同志外,还有情报所、社会学所等兄弟单位的同志。与会同志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各抒己见,进行了热烈的讨论。讨论中的各种主要观点介绍如下: 一、关于法的定义问题和法的阶级性问题一种意见认为,现在的法的定义应该修改。他们认为法律不是阶级社会特有的,是历史上各个社会形态都具有的社会规范,有了人类社会就有法。在无阶级的原始社会和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都有法。法律在制定和执行上,并不同国家的存在有必然的联系,既不能  相似文献   

7.
再论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起源观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法的起源”是法学领域一个根本性的理论问题,本文作者在认真精读、综合分析了马、恩等经典作家的经典著作的基础上,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中的法的起源观作了新的注释,提出了:“法产生于原始社会”,“法在共产主义社会也还会继续存在”,“法的普遍的和基本的属性是社会性、规范性和强制性”,“阶级性只是法律在阶级社会中的特有属性,决非法律的根本属性,随着阶级对立的消灭,法律的阶级性就会失去其存在的基础”等观点  相似文献   

8.
近来,有的同志提出了法的“两重性”(阶级性与社会性)问题,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始终存在的社会现象,阶级社会的法除了具有阶级性以外,还具有社会性,有些法并没有阶级性。这是涉及法的本质、关系无产阶级法律意识与社会主义法律原则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法学基本理论中的一个核心问题。为此,本文试提出如下一些粗浅看法,进行商榷。一、关于法的阶级性问题事物的属性往往是多种多样的,但其中总有一个是它的本质属性,即这一事物的质的规定性。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原理,法是由国家制订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从这个基本观点出发,我们可以概括出法的许多属性:规范性、明确性、普遍性、严肃性、权威性、强制性、统一性、客观性、规律性、继承性等,社会主义法还  相似文献   

9.
一 我国社会主义法仍然具有阶级性,仍然是阶级意义上的法。马克思说:“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政治等状况所决定的,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不是任何人强加给它的,不以任何个人的意志为转移。  相似文献   

10.
关于技术法规是否有阶级性的问题,是近来法学领域中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技术法规是用以处理“公共事务”的,并不完全是统治阶级一个阶级的意志,它还反映整个社会的利益和要求,本身是没有阶级性的;一种意见则认为法律、法规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它不可能反映社会的共同意志,因此任何技  相似文献   

11.
上海这次“法的本质属性问题学术讨论会”中各种主要论点分述如下: 一、关于法的“阶级性”、“社会性”、“共同性”的概念关于法的阶级性,大家的看法大致相同,认为阶级性是基于某个阶级的政治经济地位必然产生的属性。也就是说,法的阶级性是指统治阶级的意志在法律中的体现,这个意志  相似文献   

12.
国家和法是自原始社会以来就有的,还是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的?阶级社会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和法是不是一种“歪曲的形式?”到了无阶级社会,国家和法是不是要“克服这种歪曲”,恢复其非阶级性(或社会性)状态?这是法的理论中的基本问题,即如何看待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和发展的问题。关于法具有非阶级性的社会性的观点,并不是现在才出现的。早在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法学家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都表达过这一观点。如卢梭认为,在政府出现以前,人类处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中,人人生来平等,享有不  相似文献   

13.
过去,人们认为法具有强烈的阶级性。这似乎是一个勿庸置疑的观点,自从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宣布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以后,法学界对法的阶级性也提出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阶级性并不是法本身所固有的。主张法应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专政性的阶级压迫的规范;另一部分是普遍性的社会生活的规范。其理由: 1.早在没有阶级、没有国家的原始社会里,就产生了“历史的法”、“严格的法则”和具有明显的法的性质的习惯、制度等,而且  相似文献   

14.
一、阶级性是法的本质属性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法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法的实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评析资产阶级的观念形态时指出:“……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列宁在回答法律是什么时说:“法律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  相似文献   

15.
法律阶级性理论,自50年代传入中国,便引发我国法理界学者的激烈争论,至今余波未息.争论主要围绕法律的阶级性与继承性、社会性、民主性三性质之间的冲突展开,为探究法或法律是否具有阶级性、法或法律是否应当具有阶级性这两大问题,各家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但不少学者混淆了法与法律二词之间的区别,使法或法律的阶级性理论研究陷入混乱状态.本文旨在理清法与法律两者之间的区别,在确认阶级性的研究主体的基础上,以比较阶级性与民主性为视角,对法律阶级性的应然性与实然性的问题进行论证分析.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法学界就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这对于理论研究的深入是大有裨益的。对此,我们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与大家一起探讨。一法的阶级性说明法是阶级斗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阶级社会中在经济上、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镇压的工具。原始社会也有习惯、族规、宗教戒律等行为规范,有些原始氏族、部落中甚至还有某种行使调解职能的组织。但  相似文献   

17.
一、地产从一般意义上理解是指土地财产。人类所拥有并使用的土地是人类多种物质财富中的一种。然而,地产又不仅仅指土地,或说完全等同于土地,它是随着私有制、国家、阶级的产生而产生,作为社会经济基础的组成部分,反映着特定社会一定的所有制关系和阶级关系,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和地域性。地产的这一特性在法律上集中地表现为土地所有权。在我国,土地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之一,存在着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中  相似文献   

18.
马克思主义认为,在有阶级对抗的资本主义社会和有阶级存在的社会主义社会,民主作为国家的一种政治制度,是有鲜明的阶级性的。这就是说,不是这个阶级的民主,就是那个阶级的民主,没有超阶级的、抽象的、笼统的、纯粹的民主。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出于本阶级利益的需要,必然要按资产阶级的民主观,建立和实行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即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在社会主义社会里,  相似文献   

19.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存在不容否定。法学“随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及“职业法学者阶层”的形成而产生。由于国家法律制度与政治有着密切联系,以研究法学为职业的法学者阶层又各自为一定的阶级服务。因此,法学同法一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由马、恩创立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即无产阶级法学,是无产阶级解放的思想武器。它实现了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统一。马、恩运用唯物史观揭示了法律产生和发展规律;分析了资产阶级法律制度,深刻揭示了法的本质,深刻批判了资产阶级思想家以及空想社会主义者、无政府主义和其他机会主义者在解释法律时的各种唯心主义观点。列宁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其突出贡献在于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学  相似文献   

20.
关于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或称共同性)问题,近年来法学界有些同志已经开始探讨,在报刊上发表了一些不同的见解并引起了争论。这是很好的现象,不但有利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而且对于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彻底纠正“左”的错误思想,更好地贯彻党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正确路线和方针政策,也是大有好处的。关于法的阶级性,这是大家一致公认,从来没有任何疑义的。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论告诉我们,国家和法都属于上层建筑,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在阶级社会中,国家和法实质上都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谈到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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