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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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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临时起意取财的行为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后,利用被害人处于反=抗被压制的状态,临时起意使用平和手段取得他人财物的,理论上存在"抢劫罪说"和"盗窃罪说"两种观点."抢劫罪说"错误理解了抢劫罪的结构,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应支持"盗窃罪说".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必须以强取财物的意思实施新的暴力、胁迫行为,暴力、胁迫的程度只要能维持先前的压制反抗状态即可.  相似文献   

2.
本文分析了行为人先行实施某种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犯罪行为时,或者在本罪造成的不法状态持续过程中,利用被害人处在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临时起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认定,以及应被害人要求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使被害人处在不能反抗的状态下,行为人临时起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认定,和行为人利用被害人自身处在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下,实施故意占有其财物行为的定性,并探讨了一种值得研究的犯罪形态。  相似文献   

3.
抢劫罪是依靠己力致被害人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不知抗拒而夺取财物。抢夺罪是利用被害人不及抗拒而夺取财物。先排除反抗后夺取财物型飞车抢劫先排除反抗后夺取财物型的飞车抢劫行为是指行为人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进而乘机夺取财物。其中的用车辆逼挤、撞击和逼倒他人的行为本身  相似文献   

4.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所称的“暴力”,是指犯罪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如杀伤、殴打、捆绑或禁闭等。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欺骗的方法将被害人诱至其承租的住房内,而后将被害人反锁在其事先改造过的房间内,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从而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属于以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强制禁闭的暴力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5.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车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对这一款的规定,一些专家解释为:在抢夺他人财物的过程中,只要携带了凶器,则不论情况如何,都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c理由是:携带凶器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携带凶器往往会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或者精神强制,不敢反抗,因此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胁迫行为。即使行为人未公然使用凶器,但行为人往往因携带凶器而有恃无恐,一旦遇到被害人进行反抗,或者被抓捕时,则会使用凶器,因此可以说这种行为是以暴力作后盾的。由于携带凶器抢夺…  相似文献   

6.
在当场取得财物的场合,暴力也同样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这里涉及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在暴力程度上的差别。只要承认暴力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则在当场使用暴力的情形下,如果暴力程度轻微,没有达到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程度,当场取财的,即使符合两个当场的特征,也不能认定为抢劫罪,而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就敲诈勒索罪的构造而言,敲诈勒索行为一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一交付财物—占有财物,这样一些构成要件的内容缺一不可。两个当场只是形式性的特征,对于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分,不能根据两个当场,而是应当根据两罪之间的本质界限。  相似文献   

7.
一、勒索财物型的绑架罪,是指行为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以人质的安危来要挟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向该第三人勒索财物的行为。行为人虽然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其目的不是以被害人为人质来要挟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并向第三人勒索财物,而是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以直接劫取财物,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二、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以索取债务(包括合法债务与非法债务)为目的,以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如果不能证实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则不构成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三、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要求被害人交出自己的财产,由于被害人的财产不在身边,行为人不得不同意被害人通知其他人送来财产,也不得不与被害人一起等待财产的到来。这种行为不是以被害人为人质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勒索财物,而是符合“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抢劫罪特征.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8.
易榕 《天津检察》2007,(1):47-47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刑法》第263条虽然对抢劫罪作了较具体的规定,但由于立法对文字简明性、概括性的要求,使得法条不可能明确而全面地表述所有实际情形。特别是对于抢劫罪的暴力、胁迫达到何种程度才构成犯罪并无明文规定,历来多有讨论,而对于从事审查逮捕工作的笔者来讲,因为涉及罪与非罪的把握,所以是个首要问题。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暴力、胁迫”是抢劫罪的两种普通方法。其中,“暴力”主要是指对人身实施猛烈的打击或强制,如殴打、捆绑等等。这里的暴力是行为人为排除或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以便当场夺取其财物而实施的。“胁迫”是指为了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以便当场占有其财物,而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采用胁迫方法抢劫的特点有二:一是以当场杀害、伤害、殴打等相恐吓。  相似文献   

9.
一、对抢劫罪法律条文中胁迫的理解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这里,胁迫指的是犯罪分子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处于不敢反抗的状态。这实际上与我国《刑法》第269条所规定的以暴力相威胁含义相通,结合当前理论与实务界的流行观点,我认为,这里的胁迫应包含以下几层含义:1.从字面上理解,胁迫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暴力相威胁;二是指非暴力相威胁。此处,我认为应理解为暴力相威胁,我国《刑法》第263条虽没对胁迫含义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刑法》第269条明确为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故在此我们就理解为暴力相威胁。2.从主观心理讲,行为人实施胁迫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且其也认识到其胁迫的行为性质;相对被害人来说,其是否也应感知到行为人的胁迫行为?对此,在审判实践中,有人持否定态度,也有人持肯定态度。持否定态度的人认为:根据唯物论,事物的存在  相似文献   

10.
于保国 《天津检察》2008,(4):64-64,61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趁他人不备夺取财物,有时被害人来不及抗拒,抢夺成功:有时则被被害人发现,抓住被抢财物不放手,双方形成对峙,行为人通过强拉硬拽而获得财物。对于前者,如果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构成抢夺罪白不必说;对于后者,往往存在构成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分歧。两罪的法定刑相差较大,正确区分上述情况,具有很大的意义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11.
“飞车抢夺”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行为人对实施抢夺时伴随出现的被害人重伤、死亡后果,既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飞车抢夺"有的属于抢夺行为,有的属于抢劫行为,有的是属于抢夺罪与故意或者过失犯罪的想像竞合,应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进行综合分析."飞车抢夺"构成抢劫罪的认定应以典型抢劫罪的行为结构为基础,关键在于认定行为人利用驾驶的车辆的冲力通过物把"暴力"作用于被害人,且不以造成轻伤以上后果为必要,以体现抢劫罪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结合.  相似文献   

12.
何丽梅 《法制与社会》2010,(12):285-286
事后抢劫罪的逻辑结构与一般抢劫罪的逻辑结构不一样。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事后抢劫罪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于行为时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的行为。理论上,前者称为一般抢劫罪,后者称为准抢劫罪或事后抢劫罪。事后抢劫的犯罪主体、犯罪实行行为、犯罪的停止形态的判断、共犯的成立均迥异于一般抢劫罪。本文认为事后抢劫罪作为一种高发性犯罪,在理论上澄清认识,以指导司法实践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13.
强索小额财物专指那种以非法占有他人少量公私财物为目的,采用轻度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较小数额财物的行为。目前对这类案件有着不同定性。第一种以抢劫定性。其理由是:此类强索小额财物案件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或胁迫,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我国刑法对抢劫罪的构成并没有规定抢劫财物的数额多少,暴力的强弱。只要具备抢劫的四个要件,就应以抢劫定罪。第二种以流氓定性。其理由是:强索小额财物的行为,客观上给人一种精神强制力,如索不到财物,立即采用暴力攫取。这种精神强制加暴力胁迫的手段是流氓犯罪的基本特征。这种行为,侵犯的虽是复杂客体,包括人身权、财产所有权,社会公  相似文献   

14.
200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批复》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以杀人手段实施抢劫行为的性质进行了界定,但是当把《批复》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结合加以适用的时候,却存在  相似文献   

15.
本案被告人非法拘禁并殴打被害人后临时起意,要求被害人交出银行卡及密码,其后取出卡内钱款.被告人的暴力行为并非以排除被害人反抗夺取其财物为目的,因此被告人利用先行为产生的余势,临时起意的取财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值得探讨.本文重点分析该案主、客观要件、暴力行为与取财行为的因果关系链条,认为“利用余势”临时起意的取财行为构成抢劫罪.  相似文献   

16.
转化型抢劫罪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由盗窃转化的抢劫罪是由“盗窃”的前行为和“暴力”、“胁迫”的后行为复合构成,如何判断本罪的着手,根据实质的客观说,应该以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为着手的起点,以此为界线,根据行为人是否最终取得了财物,来区分既遂与未遂。也正是把暴力、胁迫行为看作是实行行为,才使得非盗窃犯有可能成立此类抢劫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17.
贵刊1993年第4期《对“斩客”行为的定性分析》的作者刘中发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应定敲诈勒索罪,对此,本人有不同意见。敲诈勒索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被害人实行威胁、要挟的方法,逼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或提供有关财产性利益。而抢劫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或其它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直接把财物抢走。不容否认,威胁是进行敲作勒索的主要方法,而抢劫也往往采用威胁的方法。如何区别这两种犯罪呢?第一,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面对或者不面对被害人实施,而抢劫罪只能是…  相似文献   

18.
转化型抢劫罪在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侯凤梅  王沛 《中国律师》2006,(12):33-36
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此条被认为是“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转化型抢劫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只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构成形式。它的特殊性在于其不是直接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排除他人的反抗,尔后夺取其财物,而是先实施意欲获取财物的行为,被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等而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即“先侵犯财产权利,后侵犯人身权利”。  相似文献   

19.
论抢劫罪中的财产性利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劳务不是财产性利益,不能成为抢劫罪的对象。不法的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需具体分析。通过处分行为来限制财产性利益,会得出暴力程度越高,越不容易认定为抢劫罪的悖论。应当着眼于财产性利益本身对其进行限制。财产性利益的转移标准应为追及可能性消灭说,同时考虑因迟延而导致债权的消灭或者减少。用暴力方式免除财物返还请求权的,对行为人前后两个行为应当分别考察,分别处理。用暴力方法使他人免除货款请求权的,应当成立财产性利益抢劫罪。  相似文献   

20.
《律师世界》1993年第2期发表了章学龙同志的《是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一文.作者认为,被告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定抢劫罪,笔者对此持相反的意见,认为被告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本案应定为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两罪的唯一区别表现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抢劫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者丧失反抗能力的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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