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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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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罗桢 《法制与社会》2013,(9):246-247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是我国学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环境是全体人类的"公共财产",起诉主体问题是环境公益诉讼首要解决的问题,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公民个人、环保公益团体、检察机关是比较适宜的起诉主体,政府机关不适宜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而且在序位安排上,环保公益团体为主,检察机关为辅,公民个人补充。  相似文献   

2.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增加环境公益诉讼内容,并引起各方热议.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依据是人民主权理论和生态本位观,其法律化则表现为承认公民享有环境权.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包括公民、社会组织、环保行政机关.建议出台环境公益诉讼程序特别法,设立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基金,鼓励环保社会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及公益律师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公民、社会组织提供法律援助.  相似文献   

3.
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优劣分析和顺序选择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环境利益鲜明的公共性、社会性,使公共机构成为原告主体之一是必然选择,而环境利益的多主体交叉性和环境利益与其他利益的冲突性,使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代表环境公共利益也是必要的.分析各类潜在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优势和不足,认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应该多元化,法律应设立相应的程序,让最合适的主体有机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从而使环境公益诉讼有效发挥其功能.  相似文献   

4.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在我国理论与实务界均得到普遍认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建构最基本的障碍在于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范围,检察机关、环保团体、环保行政部门谁有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谁最适合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都是争议比较大的问题。确定诉讼主体问题,应当对几类主体优劣势进行比较研究,从各主体的优势和自身职能定位出发赋予各自有限原告资格,构建多元有机互补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体系的结论。  相似文献   

5.
肖嫕 《法制与社会》2011,(6):156-156
环境问题公益化的趋势使环境公益诉讼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高度关注的对象,而环境公益诉讼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有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选择。本文试通过对公民个人、环保公益组织和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利弊进行比较分析,指出应在环保部门为最佳原告的基础上,遵循行政管辖权优先的原则,集全社会的力量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  相似文献   

6.
李丹 《法学论坛》2005,20(5):35-39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规定社会团体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必须以其成员主张环境公益受损为先决条件;可以明确公权机关的诉权优先于公民或社会团体的诉权;可以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规定为法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公权机关,将检察机关定位为监督和支持有关主体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救济是否充分及时进行法律监督的机关.环境公益的民事救济应当采取以恢复原状、消除危险为主,以赔偿、停止侵害、排除危害为辅的方式,同时探索新的民事救济方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赔偿对象可以确定为某种环境公益基金,该基金独立于政府,负责对环境公益的维护,并不限于受损的环境公益范围填补或增进环境公益.  相似文献   

7.
李劲 《行政与法》2014,(3):65-69
环保NGO作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主体不仅具有正当性,而且具有可行性.环保NGO要充分发挥其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重要作用,需要立法给予相应的制度保障,确立环保NGO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明确环保NGO成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适格条件及环保NGO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模式,建立有利于环保NGO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8.
环境公益诉讼之诉讼主体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公益诉讼中,目前的诉讼主体主要包括公民个人,检察机关,国家自然资源管理机关,公益律师和环保组织等,各个诉讼主体在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过程中都有自身难以言说之困境,检察机关代表着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应当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  相似文献   

9.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和制度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现实要求。其中,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可以说是核心问题之一。本文试图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原理和相关理论基础之上,对理论和实践中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拓展的要求进行探讨,将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纳入适格原告的范围之内,以期环境公益诉讼能发挥更有效的功能。  相似文献   

10.
针对公害行为及犯罪而提起的公益诉讼实践已展现出公益诉讼的未来是可期待的,其制度构建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其诉讼主体特别是其原告的主体资格本土化。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与公民个人,在资源整合能力与激励源头等方面各不相同,呈现出理论与实践两个层次的可行性偏差。基于公益诉讼正在我国起步的状况,应当秉持开放进取精神,附条件地肯定各能动主体的提起诉讼地位,构建一个多元而有差异且动态修正的公益诉讼主体体系。针对一般公害行为,应当将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与公民个人确立为多元主体;针对公害犯罪的公益诉讼,社会团体与公民个人的主体资格应当谨慎限制,不排除在条件成熟时进行试验性尝试。  相似文献   

11.
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识别、原告寻找与审理机关专门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公益诉讼因缺乏有力立法支撑,处于一种司法实践先于立法的混乱局面。从对2007年1012年国内公开报道的30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裁判文书进行实证研究发现:环境公益诉讼无论诉讼目的还是救济方式均不同于传统诉讼,它是在原有诉讼体系上“重生”的一种新型诉讼;为实现维护环境公益的目的,这样一种新型诉讼的原告资格应赋予公民个人、环保团体、环境行政机关及检察机关,并且应由专门审判机关进行审理。  相似文献   

12.
谢伟 《法学评论》2013,(2):110-115
德国环境团体诉讼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其特定的社会、历史、文化与法律背景。通过对德国环境团体诉讼制度的特点归纳及其实证分析,本文提出通过立法赋予环境团体的环境公益诉讼权利、通过法定部门确认明确环境团体的环境公益诉讼资格、环境团体诉讼应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主,是德国环境团体诉讼制度对于构建和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三点启示。  相似文献   

13.
韩静 《政法学刊》2007,24(6):80-84
我国目前面临着严峻的环境问题。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上,至今仍有较多的争议,未取得完全一致的共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适格原告的理论依据为"诉的利益"理论,而我国目前仍以"直接利害关系人"理论支撑诉讼原告制度,显现出种种缺陷。适合我国国情的适格原告应为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  相似文献   

14.
我国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要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需要解决许多问题。其中,如何确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范围是最为重要的问题,它对确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其他内容具有决定性影响。各国确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理论基础有信托理论、"私人总检察长"理论和监督制约理论。虽然目前我国法学界对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范围存在不同的观点,但是,为了确实有效地保护公共利益,我们可以借鉴上述理论基础,将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公益性团体、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确立为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相似文献   

15.
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最早可溯及到古罗马时代,近代在美国的发展成就最为卓著,而我国处于初期阶段。在公益诉讼立法研究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对公益诉讼主体含义的界定和主体范围的划分。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包括公民个人、社会团体、组织或特定国家机关。  相似文献   

16.
起诉资格是环境公益诉讼得以启动的关键,建立在起诉资格前提之上的起诉主体顺位设计是对最优起诉主体的探寻,在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协调诉权冲突以及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实施效果等方面均有所裨益.通过最强公共利益标准与诉讼经济标准的衡量,将检察机关定位为环境公益诉讼的第一起诉顺位,环保社会组织和公民分列第二、三位.对环境公益诉讼顺位设计标准的把握应当灵活,契合当下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实践.不同顺位之间的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应相互协作,合力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救济功能的实现.  相似文献   

17.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类型探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环境公益诉讼是环境保护的一大利器,实践中个案不断出现。近来,贵阳等地更是在建立环境审判庭的同时允许环境公益诉讼,但确立的原告类型却不尽一致。基于中国国情,为实现公益诉讼制度价值,应确立公民、社会团体、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但不应允许环保行政机关提起诉讼。此外,还应对原告冲突以及鼓励诉讼及防止滥诉等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18.
环境质量的好坏关系我们当代每个人和子孙后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即公民、法人、团体对于一般的民事主体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提出的诉讼。本文从实例入手并比较外国立法,从而提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构建设想。  相似文献   

19.
王冠 《法制与社会》2011,(2):121-122
世界上已有多国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我国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背景下却缺乏相关的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赋予公民个人以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20.
环境公益诉讼辨析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我国现有的环境公益诉讼研究过于关注技术细节和制度设计,而忽视了一些本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理论核心问题。基于法院对4起环境公益诉讼迥然不同的处理,我们需要从性质、原告主体和客体三个层面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系统反思。从性质上看,我们不能再陷入传统诉讼制度理论的窠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二分法必然产生法理逻辑上的矛盾、遭遇现实的困境,环境公益诉讼应是一种特别诉讼,是现代社会中公民共同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从原告主体看,检察机关并不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佳主体;从客体看,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应对的是行为对环境的损害,不宜将对人的损害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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