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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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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刑罚处罚措施在实践中极少被适用。由于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并不丰富,“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等条件设置缺乏量化内容,导致非刑罚处罚的标准非常模糊。检察机关是非刑罚处罚刑事适用的当然主体。非刑罚处罚适用条件包括犯罪情节轻微性、刑罚处罚豁免性、非刑罚处罚必要性等三方面内容。非刑罚处罚适用范围应按照合法性原则界定,只有刑法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形,才能予以适用。  相似文献   

2.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被引诱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第25条对胁从犯的刑事责任作了如下规定:对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量刑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活动,量刑得当,对于实现刑法的任务和刑罚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刑法第57条规定了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中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条款只有两个,并存在诸多缺陷,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文章从未成年人犯罪立法规定的缺陷入手,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逐一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包括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完善,增加免刑制度和罚金刑的适用;增设非刑罚处罚方法等。  相似文献   

4.
自1997年《刑法》以总则加分则的方式全面规定单位犯罪以来,十七年过去,《刑法》的历次修改未再次涉及,这使得单位犯罪体系粗糙的刑罚配置与疏漏颇多的刑罚适用问题得不到改善与解决。面对当前单位犯罪刑罚规定中处罚原则不合理、刑罚种类单一、处罚规定粗糙混乱等诸多问题,一条从单位犯罪主体重设出发,到刑罚独立体系构建,再到罚金刑具体细节调整的重构之路应被提倡。  相似文献   

5.
论量刑制度中的“从重处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从重处罚,是刑法所规定的一种量刑制度。根据刑法第62条的规定,所谓从重处罚,是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较重的刑罚。从新刑法的规定来看。涉及从重处罚的条文达30余条,占有相当的比例,在司法实践中也大量存在着具有某种或多种从重处罚情节的案件。因此,正确理解从重处罚的含义,对于司法审判活动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根据刑法对从重处罚情节的表述,刑法学界通常把从重处罚的情节分为两类:11第一是总则性的从重处罚情节,如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刑法第Zg条)、累犯(刑法第65条)等;第二是分则性的从重处罚情节,如非法拘禁…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量刑上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确立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实践中,应当从多个方面落实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从宽处罚,如不适用死刑、适用轻刑化量刑原则、对犯罪情节轻微者免予刑事处罚、尽量适用缓刑以减少关押、正确合理地适用附加刑等。  相似文献   

7.
论我国文物犯罪的量刑平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时对文物犯罪作了相应的调整,在罪刑关系上更趋于协调和平衡,但我国文物犯罪刑罚处罚中仍存在着量刑失衡的问题,致使预防和打击文物犯罪刑罚目的的实现受到阻碍。主要存在刑罚量配置不协调、量刑情节笼统、法定刑设置不当及幅度大等问题。  相似文献   

8.
同种数罪不应实行数罪并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同种数罪不必实行数罪并罚。其理由一是,我国刑法分则中有不少条文将实施同种数罪的行为,作为对该性质的犯罪从重处罚的一个情节,并相应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二是我国刑法分则条文,绝大部分针对同种性质犯罪中各具体犯罪的数额、情节、后果、次数等,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幅度  相似文献   

9.
商业贿赂犯罪立法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世界范围看,商业贿赂犯罪有法典型、附属刑法型和耦合型三种立法模式,我国应当转换立法思维,采用耦合型立法模式。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应扩张至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避免出现处罚的空隙。商业贿赂犯罪的行为对象应当界定为利益,包括财产、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作为商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对于商业贿赂犯罪,应当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商业受贿罪和商业行贿罪的刑罚应保持均衡。  相似文献   

10.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理解存在错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准确执行。其中“情节”应指行为情节,而不是犯罪情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应指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尚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应予以刑罚处罚的程度,在法律上不认为是犯罪。因此,对实施了“情节显著轻微……”行为的被拘捕的被告人,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1.
现行刑法将受贿罪的量刑比照贪污罪处理很不科学,受贿罪的刑罚种类设置也不合理。针对受贿罪刑罚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提出立法建议:我国刑法应对受贿罪规定单独的法定刑;对受贿罪增设资格刑;调整受贿罪的罚金和没收财产刑;对受贿罪量刑情节及刑罚层次予以调整和完善,建立以情节为主的刑罚体系,在对受贿罪定罪量刑时应综合考虑受贿数额情节、受贿犯罪方式和次数的情节、受贿罪主体是否违背职责的情节、受贿所造成的后果大小的情节、受贿罪主体身份等情节。  相似文献   

12.
平等适用刑法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但司法实践中公务员成为犯罪主体时,往往因为其特殊身份而受到"优待",尤其是在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上。由于《刑法》第三十七条定位不明确、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模糊以及公务员的身份特殊,免予刑事处罚成为部分公务员犯罪后逃避刑事制裁的手段。因此,需要通过明确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建立免刑监督机制等途径正确适用免予刑事处罚,才能更加符合刑罚发展轻刑化的趋势。  相似文献   

13.
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一种未完成形态,关于犯罪预备是否应受刑罚处罚的问题理论上存在着一些争议,有学者反对处罚犯罪预备,他们认为处罚犯罪预备行为违背了刑法的基本理论、违背了当代刑法慎刑的价值取向,更违背了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而有些学者又坚持认为对于犯罪预备应当给予刑罚处罚,并从理论、政策、法律、事实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论述。但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过于绝对。就我国目前关于犯罪预备处罚的立法规定来看,我国刑法在原则上处罚所有的故意犯罪的预备行为,这不仅给人刑法过于严厉的印象,也不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真正对犯罪预备加以处罚的情形少之又少,最多也是针对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预备行为加以处罚,这就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鉴于我国的实际,笔者认为在规定处罚犯罪预备的基础上,有必要对犯罪预备的处罚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14.
考察我国环境犯罪的刑罚体系,可以发现适用最普遍的当属有期徒刑和罚金刑。判处环境犯罪被告人有期徒刑存在重刑化倾向,判处其罚金刑也因为刑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数额、比例或倍数,加之在司法适用中判处数额较低,从而难以对环境犯罪被告人起到威慑效果。在对环境犯罪刑事处罚趋于轻缓化论证后,应当秉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刑罚轻缓化理念,完善现有的刑罚措施,包括限制自由刑的适应范围、明确罚金刑的具体适用方式等,并增设新的资格刑和非刑罚处罚措施,从而科学地选择环境犯罪刑事制裁方式,理性建构环境犯罪刑罚新体系。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中规定:犯罪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同时又规定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受刑罚处罚与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涵义不同,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和学理上都令人产生疑惑。犯罪最基本的特征是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法律特征中的“应受刑罚惩罚性”以“应负刑事责任性”取代更为确切。另外,在刑法中应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由已满十四周岁降为已满十三周岁。  相似文献   

16.
以轻微犯罪为主的犯罪化趋势已成为我国近年来刑法修正的核心特征,不少学者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其是应对风险社会安全刑法观的表现,担忧过度强调安全有损刑法保障自由的价值目标。我国现在所处的社会阶段决定了刑法必须有效应对安全威胁,同时也应兼顾公民自由的保障,因此应当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作为刑法发展的指导思想,构建总体国家安全刑法观。与以往不同,总体国家安全刑法观以安全威胁为核心,兼顾安全和自由,关注安全威胁间的联动性,注重效果可持续性。总体国家安全刑法观的战略思维、系统思维、底线思维、创新思维等,要求采取以下措施:科学确定总则的处罚范围;注重安全威胁间的相关性;合理设置犯罪门槛下限;设计匹配的轻微刑罚制度。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中犯罪单位的处罚只规定了罚金刑。单一的罚金刑对于单位犯罪的惩罚和预防均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在以自然人为适用对象的刑罚体系基础上,构建以犯罪单位为适用对象的刑罚体系十分必要。其主要由刑事破产、执业禁止和停业整顿等主刑以及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荣誉称号等附加刑两部分构成。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七)>降低绑架罪的法定刑有利于实现罪刑均衡,适应实践中出现的危害性较轻的绑架情形;有利于瓦解犯罪,保护被绑架人;有利于实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对于从轻处罚情节应当考虑是否控制人质、造成伤害的情况、勒索财物的数量等情节,综合考量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对于绑架罪的法定刑,考虑到绑架情形的复杂多样,应当进一步放宽其法定刑幅度,设置3年以下量刑情节,同时应当取消238条第3款的规定.  相似文献   

19.
考察各国刑法规定,以处理参与形态与刑罚处断关系的模式不同,可以分为三大类型的犯罪参与体系,即分离正犯与共犯的从属性说、分离正犯与共犯的单一正犯体系、包容正犯与共犯的单一正犯体系.我国刑法没有区分参与形态,因此,参与形态与刑罚处断“相对独立”,应当归类于形式性单一正犯体系.而且,在具体问题上,还有着许多独具特色的规定,使得处罚范围合理、刑罚裁量得当.  相似文献   

20.
特殊犯罪主体的称谓也违反了概念分类的基本逻辑,并不符合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更不符合刑法理论的统一性,在有关刑法分则的理论中也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虽然我国引入了身份犯的概念,但身份犯在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中也并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只能够部分地借鉴。而对于身份影响刑罚轻重的行为人情节应该在量刑制度中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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