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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拟就人身权的概念、特征及其法律关系谈淡个人的粗浅看法。 一、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是一种与公民和法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且没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范围非常广泛,凡是与公民的人身或社会组织的组织体不可分离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均可称为人身权。例如,某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是一种  相似文献   

2.
民法上的公民名誉权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可见,公民和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受法律的严格保护。本文仅就民法上的公民名誉权问题作些理论上的初步探讨。一、名誉权的含义及特征我国现已出版的有关民法通则的《讲话》、《讲座》在谈到名誉权的含义时,均认为公民名誉权只是公民个人享有的名誉不受侵犯的权利。即公民就其品德、声望、信誉等获得的社会评价。我认为,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作为一种完整的名誉权,其含义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3.
名誉权是特定人依法享有的应受社会上他人的客观公正评价而且他人不得侵害这种社会评价的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在性质、内容上都有较大区别,因而在侵权行为的构成上也有自己的特点。也就是说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有其本身的特点,表现在: (一)行为须针对特定的人。名誉权为公民、法人所享有,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但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人。也就是说,只有特定的人才能成为名誉侵害的对象。所谓特定的人,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特定的公民、法人。特定的公民、法人不是指部分公民、法人,而是指行为时的对象是具体的公民、法人。因此,凡是公民、法人,而不管其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还是  相似文献   

4.
侵害名誉权案件中精神抚慰金的正确适用崔巍精神抚慰金正确适用的必要性名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社会生活中依法所享有的社会评价,属于精神范畴。这种评价作为一种权益归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这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名誉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誉权受...  相似文献   

5.
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人身权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是公民、法人根据其行为表现,取得的有关其人格、素质、品德的社会评价的一种不可侵犯的权利。民法通则对公民、法人名誉权实施保护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人格权的尊重,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加强的重要标志。民法通则公布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人懂得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名誉权,因而名誉权纠纷案件不断上升。特别是公民、法人控告报刊、杂志上的文章侵犯名誉权的案件更为突出。这类案件审理中难度较大。其中难题之一,是如何确认这类侵权的被告,即侵权主体。新闻报道或其他形式的作品侵犯名誉权,首先遇到这样一个事实:就是介入侵权活动的,除了报  相似文献   

6.
关于侵害名誉权的确认及其处理潘红军,孟宪东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利,它反映了社会对公民和法人的品质、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代表着一个人的人格尊严,关系到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和应受到的信赖和尊敬程度。...  相似文献   

7.
人身权是民事权利主体(公民和法人)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一章中专设一节规定人身权,在“民事责任”一章中的十几个条文里也涉及了人身权的内容。把人身权设专节集中地加以规定,这在世界民法立法史上还是首创,具有深远的意义。一人身权是财产权的对称。它指的是与公民或法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那一部分民事权利,所以又称为“人身非财产权”或直称为“非财产权”。它与财产权一起构  相似文献   

8.
<正>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这是我国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任意践踏公民人格尊严的惨痛教训,从民事立法上对公民、法人名誉权保护的新规定,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新成果,对于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维护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987年以来,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批涉及名誉权纠纷的案件,其中有一部分是因报刊杂志和记者发表文章引起的侵害名誉权纠纷。对此,人民法院本着既要支持和保护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又要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名誉权不受侵害的原则,严肃执法,秉公办  相似文献   

9.
《法学》1986,(6)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笔者就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谈谈粗浅的看法。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的概念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就是指具有财产内容或者经济利益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公民和法人)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0.
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债务而对他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补偿对方损失的民事责任。它区别于罚金和罚款,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种民事范畴的行为规范。损害赔偿所指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权;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它科技成果权以及人身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相似文献   

11.
名誉权是公民,法人对自己在社会活动中就品质、情操、才干、声望、信誉等所获得的社会综合的公正评价,依法享有不可侵犯性的人格权利。公民的名誉代表着其人格尊严。如果行为人通过附卉在报纸、期刊、广播、影视新闻媒介载体上的作品,以侮辱,诽谤或宣扬隐私等内容方式,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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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是审判实践面临的重要问题。侵害名誉权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其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必须具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必须有过错。但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构成在这四方面上又具有其自身特点。因此其认定标准与一般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也就不可能完全相同,有必要予以专门研究。一、侵害名誉权行为的违法性判断侵权行为违法性的标准只能是违反法律规范。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只有违反了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即对公民或法人进行了侮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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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观点的辩析 前两次庭审论辩中还涉及其他一些观点,主要有: (一)我们认为:二轻局与李淑琴母子不同,它作为行政权力机关,不存在名誉权问题,有法理为据:第一,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时与相对应的公民、法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行政机关握有权力,没有人能够阻止其行使。因此宪法赋予公民对行政机关有批评、建议的权利,舆论监督就是行使这项宪法权利的重要方式。第二,人民大众对行政机关的活动会有不同的评价,但不论哪种评价,都不可能导致它蒙受财产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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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民事法律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拓宽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和财产权的法律保护范围,使民事案件的类型、结构发生了新的变化,其中侵害民事主体名誉权案件较为突出,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益,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维护法人的信誉,不仅是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重点,也是法学理论研究十分重视的课题和立法中急须完善的内容。本文中作者试论侵害名誉权构成要件、侵害名誉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依据,以求教于法学界专家、学者和同行。一、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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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行政机关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构成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相对人名誉权的侵犯?对于这个问题,笔者持肯定态度。首先从名誉侵权行为的基本特征来看,行政机关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能够构成对相对人名誉权的侵犯的。(一)、名誉侵权的被侵害人是特定人。我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都是特定的,即行政机关的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都是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作出的。因此受到侵权的被害人必然是特定的。(二)、名誉…  相似文献   

16.
论名誉权的概念和特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对于什么是名誉和名誉权,目前尚无法律意义上的解释,学者间认识也不一致。笔者试作简要探析。 (一) 什么是名誉?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对名誉权民法保护的司法实践在我国近年来才开始,对名誉这一概念所应包含的内容、范围还难以确定,因此要确定名誉权中名誉这  相似文献   

17.
李一达 《西部法苑》2003,(10):64-64
名誉权是人身权的一种,也是人格权的一部分。公民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生命健康权和法人的名称权、法人的名誉权等,都属于人格权。  相似文献   

18.
侵害名誉权的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第101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害名誉权方面的案件日渐增多,司法实践提出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是根据什么认定侵害名誉权。本文拟就此作简要论述。侵害名誉权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其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有四条: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必须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必须有过错。认定侵害名誉权的根据也就是这四条,其中一、二两个要件是最主要的根据,也是本文重点讨论的问题。至于其它两条要件或两个根据的讨论,另作专文探讨。  相似文献   

19.
一、民事裁判先于刑事判决的可能性论述在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中,财产既指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又指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债务。人身关系则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同时,我国刑法所调整的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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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侵害名誉权的纠纷在各类人身权侵害案件中居于首位,且有不断增长的趋势。然而,在处理侵害名誉权的案件中,最关键的问题乃是正确确定名誉权的客体范围、认定名誉权侵害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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