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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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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相似文献   

2.
第一条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处所和名称: (二)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 (三)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 (四)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各宗教规定的人员; (五)有管理规章: (六)有合法的经济收入。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相似文献   

3.
李然深 《山东审判》2004,20(4):46-49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 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 担民事义务。"依法律规定和法理,公民出生前和死亡 以后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享有民事权利,当然也无 法承担民事义务。但我国《继承法》第28条对胎儿的继 承问题作出了特别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 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 法定继承办理。"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 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 制";第21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 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相似文献   

4.
<正> 《民法通则》公民(自然人)一章内容丰富,不但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还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现在谈谈个人对这些规定的认识和体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公民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同其他国家民法的规定是相同  相似文献   

5.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暂住在本市的港澳居民、华侨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港澳居民是指定居在香港、澳门地区的中国公民;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适用范围) 拟在本市暂住3个月以上的港澳居民、华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主管部门)  相似文献   

6.
(11) 继承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的时间有什么意义? 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不是任意确定的,它是以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为条件的。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一规定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继承开始所依据的法律事实。这个法律事实,就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情况。自然死亡,是指公民因病、意外事故或被人杀害等原因而生命终止;宣告死亡,是指公民因战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而下落不  相似文献   

7.
一、《保险法》第64条的合理性 《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该条从保护被保险人的角度出发,规定在出现上述三种情况时,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这一规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显示了充分的合理性。试举例论  相似文献   

8.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相似文献   

9.
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胎儿在其孕育过程中受到损害,或者在其孕育过程中其父母(其未来生活的依赖者)受到人身伤害以致丧失劳动能力或父亲死亡,胎儿出生后可否作为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呢?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未设专门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至死亡时终止。但我国继承法出于对儿童利益的特别保护考量,对胎儿的继承份额作出了特别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第28条)  相似文献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提高综合国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 (三)国家技术发明奖; (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 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  相似文献   

11.
《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一节对民事责任作了一般规定。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权利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的权利的行为,是民事违法行为。法院根据民事法律规范,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就是民事制裁。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民事责任可以分为三种:  相似文献   

1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公民,均应遵守《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第三条 市和区、县卫生局主管本管辖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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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人重伤、死亡的立法现状刑法分则中多处出现了致人重伤、死亡,据笔者统计有26处之多,分散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这六大章中。这些条文中,有些将其完整表述为致人重伤、死亡,如刑法第115条,刑法第263条第(5)项,刑法第292条第2款;有的表述成致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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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颜 《中外法学》1986,(6):72-78
<正> 资产阶级国家对杀人罪的分类,不同法系以及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内都有所不同。现在,我们根据它们的刑法典(含草案)和一些单行制定法的规定,并与我国进行比较,从中找出其特点。我国刑法把杀人罪列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内,未独立为一章。在分类上只有故意杀人(第一百三十二条),过失杀人(第一百三十三条)。此外还有特别的反革命杀人(第一百零一条)。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对杀人罪的规定,总的来说比较详细。它们一般列入  相似文献   

15.
宣告公民死亡,是在法律上消灭该公民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不再承认该公民的社会存在,视同自然死亡。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是法律规定宣告公民死亡必须具备的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民法通则》对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作了严格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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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复议和受理范围,使更多的行政活动受到法律监督,这是行政复议制度的重大进步和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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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居民身份证的编号使用公民身份号码。 户口登记机关在为公民办理出生登记时,按照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为公民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式样和制证工艺以及申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公民身份号码编号工作使用的《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由公安部制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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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的管理,规范出国旅游活动,保障参游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主要以团队形式进行。团队是指由有经营权的旅行社组织的、三人以上的出国旅游团(以下简称团队)。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外交部、公安部提出,报国务院审批。 第三条 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必须有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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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的国度,法律高于一切,任何政党、组织和公民都必须无条件服从之。任何政党、组织、机关、团体和公民胆敢向国家和法律精神挑战,那么它(他)必将受到应有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  相似文献   

20.
《中国卫生法制》1994,2(5):30-3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碘缺乏危害,是指由于环境缺碘、公民摄碘不足所引起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和对儿童智力发育的潜在性损伤。第三条国家对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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