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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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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和解制度化之法理维度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狭义刑事和解(Victiom-Offender Medition),又称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会商,是指犯罪发生之后,仅由调停人使受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对刑事责任问题达成协议。一般而言,受害人一方不追究加害人一方的刑事责任,而加害人一方则可能为此对受害人一方进行物质性赔偿等。而本文刑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构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景下,我国公检法机关开始探索在公诉案件中鼓励当事人和解的办案方式(以下称“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有别于传统的案件处理方式,其主要内容和特点是:(1)强调在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原则的基础上,在符合案件事实清楚、加害人认罪且当事人双方自愿和解等条件的前提上适用刑事和解;(2)建立在加害人真心悔过的基础之上,而不是简单地以经济赔偿换取宽缓处理;(3)加害人与被害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对话、协商,加害人通过赔礼道歉、经济赔偿、提供劳务等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对加害人表示宽恕,达成和解,化解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4)尽管在名称上称为“刑事和解”,  相似文献   

3.
刑事和解制度是顺应刑事司法发展的产物,它的建立已成为一种世界性趋势。刑事和解,是指被害人与加害人在调停人的帮助下直接商谈、解决纠纷。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建立、健全和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是当务之急。为了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论文立足于介绍西方刑事和解制度,系统分析了我国刑事和解的现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防止刑事和解的随意性、改进现有的单一化刑事和解方式。  相似文献   

4.
张永昌 《法制与社会》2012,(30):210+219
我国的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司法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主持调解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使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商谈、沟通和交流,在加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的情况下,被害人要求或同意司法机关对加害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时,司法机关对加害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最终解决刑事纠纷的制度。本文拟从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为出发点,探讨如何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5.
张坚键 《法制与社会》2012,(15):127-129
刑事和解制度,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victim-offender-reconciliation,简称VOR)制度,一般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其目的在于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从精神和物质上弥补被害人所遭受的伤害,以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并有利于加害人的改过自新和复归社会。  相似文献   

6.
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后,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或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下相谈、协商,在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经国家司法机关审查认可后,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刑事和解的主体包括被害人、加害人、调解人、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司法工作者。刑事和解无论是轻罪还是重罪,只要不是非杀不可的就可以适用,但现阶段我国应当稳妥地选择其适用范围,不应一蹴而就。  相似文献   

7.
在西方,刑事和解也被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道歉、赔偿等形式与被害人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制度。刑事  相似文献   

8.
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制度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和解是二十世纪中叶西方国家出现的一种新的刑事思潮,它以恢复正义为核心,目的是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本文结合理论与实践,对我国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的现实意义进行了阐述,认为该制度是以人为本、和谐有序观念在刑事司法领域的体现,并立足于我国法治的本土资源,对在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行性做了研究,并提出了构建该制度的初步构想。  相似文献   

9.
刑事和解是发生在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解决刑事纠纷的协商制度。刑事和解发生在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排除了公权力的直接干预,只要不损害公共利益,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充分协商,达成双方都满意的结果.因此,刑事和解既实现了法律公正和民主的价值目标,又节省了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实现法律效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0.
王煜 《天津检察》2006,(6):16-16,15
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发生之后,经由调停人(如司法机关、专门的社会志愿者)使被害人与加害人面对面进行协商,就刑事纠纷的解决达成协议,并且需要经过公权力机关的审查和认可的过程。这样,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以获得补偿,而加害人则可以得到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的机会。当前,一些地方在检察环节运用不起诉制度进行刑事和解尝试,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笔者认为,这种尝试应有相应制度约束,否则容易产生一些问题,不利于进一步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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