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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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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日韩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谭涛  李道国 《知识产权》2005,15(6):58-63
本文分析了中日韩三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差异,并且比较了植物新品 种保护制度对中日韩三国农业的影响。通过比较分析,本文指出目前我国在制度实 施方面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我国农业育种领域的发展方向是将育种行业市场方向, 育种投资多元化,政府要为我国的育种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2.
本文比较分析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和 1991年文本关于育种者权利保护规定的变化及变化的原因 ,根据我国实际 ,对我国育种者权利保护提出了适当扩大保护范围和提高保护层次等建议 ,主要包括 :第一 ,将受保护的繁殖材料扩大到收获材料 ,同时强化“农民特权”的保护 ;第二 ,将生产权扩大到非商业目的的生产 ;第三 ,将品种权保护品种延伸到“依赖性派生品种” ;第四 ,与受保护的繁殖材料的商业活动应当扩大 ;第五 ,将品种权保护期限适当调整 ;第六 ,增加品种权用尽的内容。  相似文献   

3.
从比较UPOV公约和专利制度着手,系统阐述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的发展历程,对其深层的政治经济原因进行探讨,同时结合我国目前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发展现状进行分析,为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4.
美国对植物的知识产权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给予植物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国家之一,而且保护的形式、保护的范围均较为完备,这对推动其他国家制定植物保护方面的法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文从美国植物保护的历史、保护的形式以及各种保护形式的相互比较等方面对美国的植物知识产权保护进行简要介绍。 一、植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和形式 1.1930年的植物专利法案  相似文献   

5.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变革发展与我国应对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发展历史表明,育种技术和农业商业化是推动植物育种创新保护制度发展与变革的重要因素。文章从育种技术和种业发展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影响的角度,分析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发展与变革,以及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实践探索与面临挑战,认为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是我国种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既是种业企业基本的产权保障法,也是种业领域最重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唯有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才能有效解决品种权保护中的"取证难、周期长、成本高、保护弱"的问题,才能有效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之不足,为我国种业发展的现代化、开启种业发展新纪元提供法治保障。  相似文献   

6.
冯禾 《法制与社会》2011,(11):162-163
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中,行政保护机制与司法保护机制一样应当受到重视。在实践中,行政保护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有许多不足之处亟待完善。因此,应当结合植物新品种的特性,有针对性的对行政保护制度加以改革和创新。  相似文献   

7.
对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的研究分析,主要是通过对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基本概念和性质进行分析,研究其在保护和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建议.  相似文献   

8.
转基因技术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挑战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陈超  展进涛 《知识产权》2006,16(6):44-47
近年来,随着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尤其是基因工程技术的进步,令我国的植物品种保护体系面临着转基因技术的挑战。本文在研究欧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的前提下,分析其对转基因作物保护所采取的对策,并针对我国现有的植物品种保护体系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9.
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现代社会,提高农业产量和质量的迫切要求,促使植物新品种不断出现,而培育新的植物品种需要大量资金、技术投入和相当长的周期。有资料统计,一个农作物新品种的培育一般需要 3- 5年,每年需花费 3- 5万元;一个林木新品种最快需要 15- 20年,最少需要花费 15- 20万元。这其中还不包括在培育新品种过程中的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风险。由于育种者自己无法防止他人无偿繁育自己培育的新品种,也不能制止那…  相似文献   

10.
植物新品种保护体制研究   总被引:14,自引:1,他引:13  
对与植物有关的发明,特别是对植物品种权(或称育种权)的保护,是20 世纪以来知识产权法的新发展。它是农业领域科学技术进步和商品化的必然结果。植物新品种是指通过育种和各种现代栽培技术而产生的,具有人们所希望特性的农林新品种,如抗旱性、对土地条件的适应性、高产性、花叶或果实有特殊的颜色或味道等,对于提高农林业产量和农林产品质量、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促进以之为原料的加工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培育植物新品种不仅需要进行大量投资和科研,还需要数年乃至十余年较长的周期。而新品种在商品化之后,他人却很容易通过购买其种子等繁殖材料进行大量栽培并出售,使育种者的物质和智力投资得不到回报。为了保护育种者的合理经济权利,促进对植物新品种的开发和推广,以法律手段保护植物新品种培育者的权利是一种必然选择。发达国家自20世纪初开始就以专利法或专门法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并逐渐形成  相似文献   

11.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现状与对策措施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原动力.为了积极应对加入WTO之后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有效构筑国家种质资源保护壁垒、促进我国农业科技自主创新,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并正式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开始为保障农业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12.
植物是人类生活、生产的重要资源,与人类社会息息相关。人类运用自己的智慧培育的植物品种,在食品、医药、能源和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许多国家制定了法律、法规来保护本国的植物新品种,相应的国际公约也随之产生。我国是农业大国和人口大国,加强对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鼓励育种者的创新力,规范我国种业市场化,促进我国农林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虽然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还处于探索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尤其是相关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较为笼统,许多…  相似文献   

13.
罗霞 《知识产权》2020,(2):39-47
美国对植物品种通过授予植物专利、实用专利以及植物品种保护证书,对育种者提供多重保护。欧盟对植物品种制定专门立法进行单一保护,对植物品种之外的其他植物通过判例明确给予专利权保护。澳大利亚对植物品种亦实行专门立法保护,但比欧盟自由,并不排除植物品种的专利申请。本文通过比较研究植物育种技术成果的专利权保护,提出中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应当对植物品种以外的植物给予专利权保护,为植物育种科技创新提供知识产权的大保护。  相似文献   

14.
植物新品种权法律保护:比较与启示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吴越  杜芸  胡晓红 《时代法学》2005,3(2):59-64
品种权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需要通过完备的法律予以保护。通过比较TRIPs协定、UPOV条约、欧美、日本等法律,结合实践需要,提出了修订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思路,为实践中解决品种权侵权纠纷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5.
16.
董新忠 《知识产权》2006,16(5):60-64
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世界各国主要采取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欧盟各国为代表的只以专门法予以保护。另一种是美国的以专利法保护的同时也采用专门法的方式进行保护。本文通过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J.E.M.Ag SupplyINC.,Farm Advantage,INC,etal.v.Pioneer Hi-BredInternational,INC.一案判决进行介绍和评论,以期我国专利法在修改时有所借鉴,进一步加强对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7.
植物新品种保护下派生品种权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超 《知识产权》2009,19(3):59-62
UPOV公约的设立基本上以发达国家的利益诉求为主,研究UPOV91文本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权内容的认定,分析该制度下原始育种者与后品种权人、农民间新的利益均衡,对发展中国家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权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8.
新《种子法》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积极作用与局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种子法》设专章保护植物新品种,提升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层级;将品种权保护与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紧密结合,探索关联机制解决套牌侵权问题;通过强化品种权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力度,提高品种权的保护水平,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具有明显的积极促进作用.从具体规定来看,该法对某些概念术语的修改、新颖性要件的调整、侵权行为构成部分删除“商业目的”等做法值得商榷.我国未来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应科学借鉴国际统一的概念术语,充分关注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和前瞻性问题,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规范化和体系化.  相似文献   

19.
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愈发重要,美国2016年5月11日正式通过了《2016商业秘密保护法案》(Defend Trade Secrets Act of 2016,简称DTSA),进行商业秘密的统一立法与制度创新,提高商业秘密保护的力度.本文拟通过对美国最新立法的介绍与阐释,探究其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路径及规则完善的借鉴作用,建议我国现阶段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引入禁令救济、惩罚性赔偿等制度强化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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