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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该条款对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量刑幅度、情节、竞合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查处此罪时存在的问题颇多,本文仅就其中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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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犯罪嫌疑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立案以后的“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没有异议。那么,在立案前对被怀疑实施了犯罪活动的人,使用刑讯逼供的,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对此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立案前不能称为犯罪嫌疑人,即“立案后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是犯罪嫌疑人,即“立案前说”。笔者认为,“立案后说”的观点值得商榷,其缺乏法律依据,缺乏足够的说服力,不能成立。首先,从字面上看,“犯罪嫌疑…  相似文献   

3.
正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罪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不仅使被审讯的人在肉体上、精神上遭受摧残和折磨,而且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直接影响司法公正。基于此,2012年3月14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相似文献   

4.
岑鸿雁 《法制与社会》2011,(24):163-1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对刑讯逼供是如下规定的:“刑讯逼供,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来逼取口供的行为。”在人类社会走向高度文明的今天,刑讯逼供现象已经成为损害司法公正、破坏诉讼平等、违反程序正义的元凶巨恶,严重阻碍了整个法制发展的进程。这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难题,也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主题。  相似文献   

5.
暴力取证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暴力取证罪的犯罪对象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使用暴力"与"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是两个不完全相同的概念.刑事立法时将暴力取证独立成罪,意图在于加强对那些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人的人身权利的保护.出于逼取证言之目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讯逼供的,应定刑讯逼供罪.  相似文献   

6.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虽然我国法律已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然存在。刑讯逼供损害正当程序的价值目标,违背无罪推定原则,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伤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同时刑讯逼供也极易造成冤假错案,造成人们对执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因此必须要通过提高司法人员主体素质,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加大刑事诉讼的司法投入,强化对刑讯逼供的外部监督力度,强化刑讯逼供司法人员的法律责任等相应的措施来减少和消除刑讯逼供。  相似文献   

7.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它不仅侵害了公民的权利,也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近年来,检察机关受理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的举报线索呈逐渐上升趋势,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举报线索在经过检察机关初查后,往往还是难以立案,从而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打击效果。据统计,某县检察院一年受理刑讯逼供的举报线索22件,初查后,一件都没有立案。这种情况在其他地方检察院同样存在着。 笔者对近几年来受理的此类举报线索初查情况进行分析后,认为影响刑讯逼供举报线索立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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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29日,中国法学会组织的"刑讯逼供问题研究座谈会"在北京举行,部分刑事法学界专家和公安、检察实务界人士参加了此次会议,与会代表针对刑讯逼供与人权保障的关系、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和相应的对策措施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讨。禁止刑讯逼供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作为一种严重侵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法律所  相似文献   

9.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施行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行为。它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因此,对刑讯逼供的由来进行认真地探讨,以求解决之策,并加强同刑讯逼供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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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立案难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它不仅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也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近年来,检察机关受理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的举报线索呈逐渐上升趋势,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举报线索在经过检察机关初查后,往往还是难以立案,从而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打击效果。据统计,某县检察院一年受理刑讯逼供的举报线索22件,初查后,却一件也不能立案,这种情况在其他地方检察院也同样存在着。笔者对近几年来受理的此类举报线索初查情况进行分析后,认为影响刑讯逼供举报…  相似文献   

11.
现场勘查在侦破刑讯逼供案件中占有重要地位,笔者结合办案谈一谈做好刑讯逼供案件现场勘查工作应注意的几项事宜,供大家参考。一、现场勘查的组织领导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通常涉嫌刑讯逼供案的多为长期在基层从事侦查工作的司法工作人员,其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现场较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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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刑讯逼供罪,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些规定完全符合广大人民的愿望,对于确保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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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是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情节严重的行为。近年来我国一系列冤假错案层出不穷,例如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强奸杀人案等,刑讯逼供可谓始作俑者,它使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面临着巨大的窘境。文章从思想观念原因、全力保障制度和监督制度的不完善等方面分析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并且提出可行性的杜绝刑讯逼供的方法。  相似文献   

14.
读贵刊1985年第三期刊登的《刑讯逼供致死人命的行为该定何罪》一文,我认为肖宏华等人不构成刑讯逼供罪和间接故意杀人推,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刑讯逼供特征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人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而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直接目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中主要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权的公安、检察、审判人员。另外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管理人员也可成为此罪的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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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案的举证责任分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引言 刑讯逼供作为一种有违人权的取证方法,是一项令世界刑事司法界头疼的顽疾,为各国法律所禁止。《世界人权宣言》第5条规定:“对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的待遇或刑罚。”广义而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即追诉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被追诉者)使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取其供认犯罪(即获取口供)的一切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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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讯逼供概念的界定及其危害何谓刑讯逼供?其主体和客体何在?内容包括什么?理论界一直未有统一明晰的界定。有的认为刑讯逼供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强迫被告人把供的一种审讯方式一笔者认为此概念对刑讯主体未作界定,客体限于被告人,范围过窄;有的认为刑讯逼供是“在刑诉过程中,追诉者对被追诉者进行讯问时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取其供认犯罪的行为”,②笔者认为此定义比前者较为准确,但把刑讯的目的仅限于“逼其供认犯罪”,不妥。因为刑讯的客体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外,还可能有被暴力取证的证人;最重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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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是指司法人员对被指控或被怀疑有犯罪行为而受审讯的人,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是一种为现代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所严格禁止的审讯方式。《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均规定禁止对任何人施行酷刑,联合国大会1984年12月10日专门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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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     
最高检修订渎职侵权案立案标准严防刑讯逼供最高人民检察院7月26日召开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这个《规定》共对检察机关管辖的42个渎职侵权罪名的立案标准作了具体规定,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这个《规定》是在1999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基础上补充、修改而来的,是近几年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经验总结。在过去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中,侵权手段表述较为笼统,多以“手段残忍、影响恶劣”予以概括。新的“渎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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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3月24日,我国公安部发出的《关于严格履行国际公约中与公安工作有关的规定的通知》指出,严禁刑讯逼供对做好审讯工作、加强我国的国际交往、提高我国的声誉和国际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刑讯逼供是在刑讯逼供心理支配下进行的因此,研究刑讯逼供心理的特征和防治,对严禁刑讯逼供就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刑讯逼供心理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违法犯罪心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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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及其控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刑讯逼供的法律特征 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的方法逼取口供的行为。其法律特征如下: (一)实施刑讯逼供行为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一般是承办案件的人员,但在不同国家、不同的时期,其内涵与外延不一。在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国家,法官不拥有调查权,法官是中立的裁判者,在这些国家,其主体是指行使侦、诉职权的人员。在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国家,法官拥有调查权,法官在行使调查权时也会产生刑讯逼供行为,在这些国家,其主体还包括审判人员。目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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