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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立法的必要性——兼评《侵权责任法》中环境污染责任条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环境侵权问题日益严重,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环境侵权现象及其救济已经成为我国一大社会问题。《侵权责任法》的出台,虽然完善了我国的环境责任条款,有利于环境被害人的救济和补偿。但我国现行有关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立法,在对环境侵权的界定,环境侵权行为认定中的归责原则、因果关系,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方面仍然存在不足。基于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环境侵权的现状,以及鉴于一些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立法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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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及其社会化制度建设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环境侵权是一种由于人为活动造成环境系统污染、破坏并进而侵犯相关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的行为。我国现行立法对环境侵权中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损害做了框架性规定,但是,现行立法中缺少社会保障机制致使影响大、后果严重的环境侵权事件无法实施赔偿,受害人权益无法得到救济。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制建设首先应该建设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其次建立环境侵权责任赔偿公积金保障制度,最后借鉴国际治污防污经验建立特殊行业的侵权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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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落实《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重要领域,侵权责任法回应环境问题不能仅局限于环境侵权责任专章。侵权法一般规则未对绿色原则做出适当回应,已与环境侵权责任专章内容的不断发展形成巨大反差,致使环境侵权规则在整体上游离于侵权法体系之外。此状况不仅理论上难以自洽,而且招致了实践争议,不利于对环境权益的保护。在侵权法一般规则中贯彻绿色原则,并与环境侵权的专门规定相互呼应,既是生态文明的时代需求,也是侵权法、民法体系化的必然要求。完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应以全面救济环境损害为目标,具化、优化侵权责任方式和责任承担,同时注重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通过多途径推动侵权法一般规则的绿色化,增强侵权法体系乃至民法体系的融贯性。建议修改侵权责任编(草案)的救济范围、责任方式和责任分担等规定,并在《民法总则》纳入民法典时调整相关规范,形成从民法总则、侵权法一般规则到环境侵权专门规则相互协调的环境损害民法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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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功能初探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功能 ,决定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 ,也关系到环境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认定 ,以及具体功能的实现手段等基本理论问题的解决 ,因此 ,研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之功能 ,是完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本文认为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功能包括 :复原功能、惩罚功能、抑制功能和环境保护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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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的血铅中毒事件引发了我们对于环境侵权的又一次思考。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所导致的环境侵权受害者请求赔偿的困境使我们认识到,进一步加强基于受害者弱势地位的权利保护,尽快实现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加强政府在环境侵权中的作为,对于强化环境侵权的事前预防及侵权赔偿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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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功能及实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作为当代环境侵权法律责任之一,具有救济功能、惩罚功能和预防功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功能的实现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排除危害及恢复原状等;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功能可以通过行政处理和环境民事诉讼等途径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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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运用公平理念探讨了环境侵权的构成问题,认为对环境侵权的违法性应作实质性理解,并提出了环境侵权推定因果关系的新构想即"正反因果关系说",提出了对环境侵权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主张和共同环境侵权与混合过错环境侵权的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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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具有与以往传统侵权截然不同的特性,集中反映了环境侵权当事人之间的不对等性,并使得环境侵权的受害人具备了弱者身份。环境侵权的弱者保护不仅是环境侵权自身要求,同时具有深厚的人权基础和实质公平的本质。弱者保护理念的引入和运用,对于环境侵权理论的构建和制度的创新将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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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环境侵权群体性纠纷频发的社会现实以及传统环境侵权诉讼制度的不足,环境侵权示范性诉讼制度成为了各国应对环境侵权群体性纠纷的新选择。鉴于我国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和现行诉讼对环境侵权救济的缺失,构建环境侵权示范性诉讼制度,是我国诉讼机制能动地适应解决社会冲突变化的需要,同时也可以为我国环境侵权群体性纠纷的解决提供新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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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环境立法中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免责事由的规定较散乱,而众多的教材、专著大多只对相关法条作列举和解释,学理研究比较缺乏。本文结合民事侵权的一般免责事由的普遍性和环境侵权领域的特殊性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免责事由进行梳理,提出了相应的完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免责事由体系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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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环境侵权,是指因生产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给他人的财产、人身等权益造成损害或损害危险的法律事实。与一般的民事侵权相比.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的范畴.而“侵权法的规则原则在整个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因此,确定合理的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规则原则,对于构建整个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制度体系具有关键意义.同时也为实践中司法人员正确处理环境侵权纠纷提供了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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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环境侵权责任赔偿中责任人所面临的"愿赔但无力赔"的问题入手,为完善民事侵权责任体系,提出构建环境侵权责任保险这一制度。通过进一步研究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概念和特点,结合我国部分地区的试点经验,在分析我国构建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可行性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在构建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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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是法律的"绿化"需求在环境时代的体现,但《侵权责任法》未将生态破坏行为纳入到环境侵权的范围。本文通过分析扩大环境侵权的调整范围,即将生态破坏行为纳入环境侵权,以便进一步解决解决由环境侵权引发的损害,就首先应明确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上位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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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侵权损害填补综合协调机制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侵权法理论的不断发展和环境侵权自身的特殊性对传统环境民事责任理论提出了挑战。出于维护正义、稳定社会秩序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以环境侵权损害填补为主要内容的环境民事责任的社会化为各国民法和环境法所共同关注。本文分析了实现环境侵害填补综合协调机制前提的三个转变途径 ,即道义责任向社会责任的转变、个人赔偿机制向社会赔偿机制的转变、单一侵权损害赔偿向综合性社会安全体制转变。主张在这三种方式协调合作的基础上 ,构建环境侵权损害填补的综合协调机制 ,并对我国环境侵权损害填补制度体系的建立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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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立法主要使用“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污染损害”或“环境污染危害”来表达或部分表达环境侵权的涵义,而民法学者则使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污染环境侵权”“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和“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等相关术语。于是乎“环境侵害”、“环境侵权”、“环境损害(赔偿)”等概念成为一组话题相同、内容相关、客体相交(叠)、因果相联、混扰相“助”的环境法学科“御用”语词。对此,应首先以法律责任体系为基础,厘清环境法律责任、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环境侵权民事法律责任等术语间的相互关系,不能以笼统的“环境侵权”来混用“环境侵权行为”与“环境侵权责任”这两个术语,使用时应加以区分。将来的相关立法应以“环境侵权”为核心术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