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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内容。惩罚性赔偿责任构成,其责任主体须是与消费者相对应的经营者,主观方面有"欺诈的故意",客观方面有"欺诈行为",必须使消费者遭受损失,这种损失与经营者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举证责任的分担上,是否有欺诈故意的举证责任应由经营者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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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1996,(7)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一条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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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6,(11)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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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4):96-102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关于消费者的界定部分保留了其原有规定,仍未解决实践中的争议。消费者范围界定应采"非以经营为目的+例外情形"的模式;消费者不应限于自然人,还应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可对职业打假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例外情形,知假买假者属于消费者,欺诈行为不等同于欺诈,应对相关经营者适用惩罚性赔偿;非职业性的自然人投资者和代为理财者属于消费者;营利性医疗机构中的医患纠纷可以参照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立医疗机构中的医患纠纷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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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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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中没有明确的界定,立法上的疏漏,使得消费者的界定问题始终是《消法》适用中的一个焦点问题,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难解之惑,为使《消法》更加完善,对什么是消费者问题在理论上应该有清楚的界定和论析。本文认为消费者应包括三个要件,即消费者仅限于自然人,单位、家庭不属于消费者;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由经营者提供,不是由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其使用者、接受者不属于消费者;消费者是为满足生活需求而进行生活消费活动的人,进行生产性消费活动的人不是消费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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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杰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Z1)
产品欺诈使无数个无辜用户和消费者防不胜防,饱受欺害,也使一些诚实的生产经营者叫苦不迭。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完备的市场经济中应该没有违法欺诈行为的容身之地。我国政府对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欺诈现象有着清醒认识,予以坚决的打击,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从立法上看,我国已建立了一套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中心,以《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为辅佐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体系,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仍然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同国外相比还有许多差距。笔者着重阐述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该问题探讨了解决的办法,以期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而更好的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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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消费者状告经营者践行"假一赔十"承诺引起的伪劣产品诉讼屡见报端。从裁判结果看,有认为消费者诉求有理,判决要求经营者履行"假一赔十"承诺的,但也有认为"假一赔十"承诺明显属于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形,从而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退一赔一"标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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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79-80
1993年10月我国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随着该项条例的颁布,从1995年起在社会上逐渐产生了一批以"知假买假"而获利的"专业打假者"。由于"职业打假者"队伍的不断扩大直接影响到商家的利益,但却得到广大消费者的一致支持,所以,"买假索赔"的消费行为到底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问题就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本文就将运用民法解释学原理对这个问题进行初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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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政报》2006,(5)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二、在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规定:“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本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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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19)
<正>鲁工商消规字[2015]1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经营者处理消费者投诉意见》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经营者处理消费者投诉意见第一条为指导经营者依法履行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快速、便捷处理消费者投诉,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文明诚信经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工商总局有关规章,制定本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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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的行为是一种商品消费行为 ,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有欺诈行为的 ,消费者有权直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 9条的规定向开发商索取双倍赔偿。该双倍赔偿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 ,二者在适用条件和赔偿责任上存在明显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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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预付款消费的经营者违约责任规则,没有满足消费者资金安全保护的特殊需要。因此,需加强对消费者预付款保护,给予消费者特殊的倾斜保护,加重经营者的责任,扩大经营者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