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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和社会权利是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一类重要人权 ,但相对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言 ,这是一类在政治和法律上被严重边缘化的权利。在权利理论中 ,对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权利和人权”属性一直存在着强烈的怀疑论 ,这种怀疑论的核心就是怀疑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可诉性。但是近些年来 ,国际各种人权体制以及部分国家的实践证明 ,实行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可诉性在一定程度上是完全可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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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可诉性已经得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以及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在中国的法律体系框架下,由于宪法不可诉以及行政抽象行为不可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国内法院不能获得完全的司法救济。“大调解”将多种调解方式进行有效的整合,强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化解纠纷,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克服司法机构在法律局限和资源不足方面的缺陷。将“大调解”适用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司法保障的过程中,法院应当确定优先履行核心义务,发挥灵活的能动司法作用,推动立法完善来增强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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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2001年批准加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来,有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否具有可诉性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论。近年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具有可诉性的观点开始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支持。立足于我国国情,从多方面完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制度,并在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进行分层分类的基础上,探索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诉性的理论和制度,将是法律制度发展的一条可行道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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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可诉性问题一直是人权领域非常有争议的问题,但近些年来南非宪法法院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这个理论问题所作的问答非常引人瞩目,它在2001年判决的Grootboom案现在已经被广泛视为是证明经济和社会权利具有可诉性的里程碑式案件。本文将结合Grootboom案与理论界的争论对实现经济和社会权利可诉性的可能性和限度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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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可诉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人权观念认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属于普遍性的个人权利,在救济方式上不赋予该权利体系以司法适用性。在权利理论中,对经社文权利的权利和人权属性一直存在着强烈的怀疑,这种怀疑的核心就是经社文权利的可诉性问题。目前,人们逐渐认识到作为整体的人的各种权利具有相互关联性,无法脱离其中的一类权利来抽象地保护另一类权利。近些年来,国际各种人权体制以及部分国家的实践证明,经社文权利的可诉性在一定程度上是完全可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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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经济权利的可诉性——国际法与宪法视角透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社会、经济权利的可诉性是人权领域争论激烈的重大理论问题.不可诉理论宣称,社会、经济权利不是法律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概念模糊不清,社会、经济权利仅是积极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实施昂贵且相互冲突,司法裁决社会、经济权利违反分权原则,因而社会、经济权利不具可诉性.不可诉理论有其特定历史根源且具一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但是,这种自由主义权利观随着经济、政治、文化以及人权本身的巨大发展早已不合时宜,社会、经济权利的可诉性是社会、经济权利发展的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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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经济权利宪法救济之中国路径——以南非宪法法院判例为切入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南非宪法法院对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违宪审查判例受到宪法学界的广泛关注,这种做法具有制度创新和人权保障的双重效应。我们可以借鉴南非宪法法院相关判例,建立公民社会经济权利宪法救济的中国路径。在人民法院系统中设立宪法法庭,在人民代表大会系统中设立宪法委员会,并且在人民法院和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建立特定的衔接机制,通过这些措施有助于实现中国特色的公民社会经济权利宪法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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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权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人们逐渐改变了否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为一项法定权利的观念,开始承认经社文权利与其他权利一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理论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突破。关于义务缺位论,根据国家义务的三分论,国家履行尊重的义务不再限于消极措施,而履行保护和实现的义务,也不一定要积极作为。因此,国家对人权保护承担的义务是多层次的,且无可逃遁。关于资源耗费论,并非所有的经社文权利需要耗用资源,更多情况下,实现经社文权利的最佳途径是使个人自由免受国家干预,或者通过个人自主地调配资源。关于逐步实现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权利逐步实现的规定,其真正用意是要求无论缔约国贫富,都公平、有效、充分地利用资源,以一切适当方法在短期内实现权利。关于不可诉论,一国不提供司法补救,并不意味着该项权利具有不可审理的性质。形成经社文权利不可诉论断的原因,主要是裁决机构缺乏能力和意愿。而国内法院和区域性人权法院的司法判例,可作为经社文权利可诉性的最佳例证。时至今日,可以说人们多已从经社文权利是否可诉的讨论转移到更加细致的审判和执行的问题上。一方面,通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明确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内容的规范性,和缔约国所负有的国家义务。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权利实际上不可诉的国家来讲,更重要的义务是如何使得权利可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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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际社会和学界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裁判性仍然存在较大分歧。从理论层面分析,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具备可裁判性,从实践角度来看,由于国际人权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各国司法实践呈现复杂的局面,完全确立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可裁判性还有较大困难。《〈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草案)的通过,表明进一步确立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可裁判性成为国际人权保护的重要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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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程序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中规定的一项准司法程序,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规定的缔约国报告程序、个人来文程序和国家间指控程序具有辅助作用。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制定之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为了审议多米尼加共和国和巴拿马两国的国家报告,曾成功地对两国开展过调查活动。在起草该任择议定书的过程中,对是否规定以及如何规定调查程序曾发生过一些争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中的调查程序继承和发展了此前联合国人权公约中的调查程序,并对此后的人权公约中的调查程序提供了借鉴。迄今为止,该任择议定书的20个缔约国中只有4个接受调查程序,比例明显偏低。该调查程序的批准和实施都不会是一帆风顺的,但它毕竟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实施增加了一种监督程序,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提供了潜在的更广泛的保护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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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条约实施机制存在缺陷,《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社会权在国际层面一直得不到有效救济。这一状况对国际人权保护的连贯性和整体性产生了长久的负面影响。200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在缔约国报告程序之外,议定书还确立了个人来文程序、国家来文程序、调查程序三位一体的准司法性权利救济程序。这将会大大加强对个人社会权的国际保护,结束社会权与公民权国际保护不平衡的局面,进一步完善国际人权法体系,从而推动国际人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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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宪法法院的"合理性审查标准"介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理性审查标准"是南非宪法法院对政府积极义务进行审查的主要标准,是在宪法法院的判例中形成并逐渐发展起来的。"合理性审查标准"的采用,使宪法法院可以在不侵入立法和行政功能、不与政治部门发生直接冲突的情况下,实现对社会权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是,宪法法院对"合理性"的过分关注也制约了法院对政府积极义务审查的范围和程度,对社会权的保护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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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RGINIA A. LEARY 《Law & policy》1995,17(4):353-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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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ases on Chechnya recently decided by the European Courtof Human Rights force us to re-evalu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human rights law and humanitarian law. Since the InternationalCourt of Justice held that humanitarian law is lex specialisto human rights law in 1996 if not since the TehranConference of 1968 it has been widely accepted thathuman rights in armed conflict refers to humanitarianlaw. The ECtHR has directly applied human rights law to theconduct of hostilities in internal armed conflicts. The rulesit has applied may prove controversial, but humanitarian lawslimited substantive scope and poor record of achieving compliancein internal armed conflicts suggest the importance of this newapproach.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