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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一所大学的9名在读大学生在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过程中,利用手机短信方法作弊,被学校开除学籍。因考试作弊被一次性开除学籍人数之多,使该案成为了江苏考试作弊处罚第一案。9名大学生被开除学籍后,其中两名大学生不服教育行政开除学籍处分提起了行政诉讼。2007年11月27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对省内该起大学生利用通讯设备作弊被处罚第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驳回了大学生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2.
目前,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一种新类型的案件:一些中小学校对违纪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后,学生对所在学校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学校的处理决定。对此类案件能否受理?如果受理,又应注意哪些问题?一、关于案件的受理问题开除违纪学生学籍案件能否受理,或者说此类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审判人员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依照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41条的原则规定,行成行政诉讼必须具备两个基本前提,即享有并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的存在和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个人、组织依法享有诉权。差无行政权力的…  相似文献   

3.
江苏科技大学的9名在读大学生在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过程中,利用手机短信方法作弊,被开除学籍。因考试作弊一次性被开除学籍人数多,该案成了江苏考试作弊处罚第一案。9名大学生被开除学籍后,其中两名不服开除学籍处分提起了行政诉讼。2007年11月27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驳回了两名大学生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4.
龙英锋 《行政与法》2004,21(9):113-115
学校是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其对学生的处分决定是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学校对学生的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将影响到学生的受教育权利,而受教育权利从其本质上看是一种身份权,属于人身权的范畴。对于学校教育管理权纠纷的应诉性是由受教育权的权利属性以及社会现实性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5.
高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合理定性与制度重构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高等学校依据《教育法》第28条授予的学籍管理权,对受教育者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处分的决定,既撤消了自己向符合本校录取标准的学生授予的本校入学许可资格,事实上也同时撤消了教育行政部门授予达到国家规定录取分数线考生的高等学校入学许可资格,因而是一种由法律授权的组织所作的涉及学生受教育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为受理学生不服学校的处理决定而设立的学生权益救济机构,虽然很难无障碍地被纳入目前已有的复议、诉讼和仲裁救济体系,但它显然也不可能是高校的内部咨询机构。鉴于它在解决学生与学校的纠纷方面具有中立、专业、亲和、便捷等独到的优势,以及它所具有的机构独立性、人员专业性、决定不具有终局性等特点,宜将其定性为行政仲裁机构,并且需加以重新构建后,才能消解其与现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的龃龉,找到其合理存在的空间。  相似文献   

6.
公证行政诉讼是我国行政诉讼理论与实践面临的一个新课题,本文试就公证行政诉讼的有关问题作一些理论探讨。一、公证机关的性质及其法律地位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此,行为的作出者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直接涉及到其是否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资格和人民法院能否对其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问题。从而,要回答对公证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就不可避免地首先要探讨公证机关的性质及其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7.
从学校开除学生说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前不久,沈阳大学艺术工程学院和信息工程学院贴出的开除在非典期间擅自离校学生的通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争议。不少人从道德、人性、社会责任感等方面对此事作出评论。笔者从法律角度对这一事件有一些想法,愿与大家共同探讨。首先,学校有没有权利开除学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学校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2条规定,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第63条1款第5项规定,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相似文献   

8.
石学敏 《法制与社会》2013,(26):128-129
行政公益诉讼是行政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广泛讨论的问题,有必要对其内涵予以厘清并对其在行政诉讼中的定位有清醒的认识,以免矫枉过正。应在统筹分析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发展脉络的基础上,结合域外行政诉讼发达国家行政公益诉讼实践,理性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  相似文献   

9.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原告资格是行政诉讼的基本问题之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性质是程序问题而不是实体问题。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与受案范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从世界范围来讲,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呈现出不断宽松且标准逐渐趋向一致的趋势。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经历了从“无标准时期”到“法律规定标准时期”,再到“合法权益标准时期”,进而发展到“利害关系人标准时期”。“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理解为“法律上应当保护的利害关系”。行政诉讼原告与起诉人不能混淆。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检察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0.
正"看到身边一些同学都顺利毕业了,而我早已被学校开除学籍,意味着永远拿不到毕业证,心里很不是滋味。"虽然距离毕业的时间过去了一年多,但是,2014年8月5日,远在深圳的张成接受电话采访时坦言:"这是永远的痛。"事件的发生要追溯到2013年4月19日。在毕业前的考试中,大四学生张成因夹带纸条进入考场,被监考老师发现后立即终止其答题。江西理工大学对张成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理由是:"张成同学在几年前一场考试中请他人代考,学校已经给予了留校察  相似文献   

11.
学校的事业单位法人性质使其具有公益法人属性。学校的诸如颁发学位证、毕业证、开除学生等教育管理行为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然而,在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中,学校的行政主体地位却倍受置疑;教育相关法律、法规也未就学校的行政主体地位作出明确规定。尽管法理学说、少数司法判例肯定了学校的一些教育管理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但作为成文法系的我国,在判断学校的主体性质时唯一的依据只能是现行的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12.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制度适用的条件在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争议和矛盾,而其中存在的三个问题:公民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和民事诉讼中原告资格转移的情况是否适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尤其重要且争议较大.在对其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总结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制度适用的条件应包括四点:一是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主体发生了法定的特殊情况,具体可为在法律上已不复存在或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资格转移"情况;二是具有法定的权利承受人;三是未超过起诉期限或诉讼中止期限;四是原告资格的被转移人依法不具有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13.
张驰  鲍治 《法学》2000,(10)
全国首例在校生状告学校侵犯名誉权的案情并不复杂,该案被告湖南外语外贸学院接到举报,反映有男同学曾在女寝室留宿,经调查核实后,遂对六名有关学生分别给予开除学籍等处分。六名学生受处分后,即以学校在大会上公开宣扬他们存在“越轨行为”,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侵害原告名誉权,判决被告败诉。①  一审判决后,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许多高校深感不安。②有人认为,众多高校对“恋爱”进而“同居”的学生一律采取张榜公布,开除学籍的处理方式,依法院的判决,是否大多数高校的行为均是“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14.
举报人在行政法上规定的权利状态是判断举报人是否享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基础。举报人的权利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关键因素"权利"、"利益"以及"关系"相结合可以判定举报人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当前只有在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举报人可以获得奖励及答复的权利的时候,举报人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举报人其它的举报权利被侵害的时候需要综合权利、利益及关系因素才能判断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将举报人的原告资格由"有限"拓展至"扩大",即可以在与行政公益诉讼相关的方面赋予举报人更广泛的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15.
“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研究”学术讨论会综述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研究”学术讨论会综述●邹荣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法学界一直认为,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所诉行政行为必须是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以内。(二)必须是所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三)符合其他法定条件,如未过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16.
随着行政权在现代社会的日益膨胀,公务员权利义务理论的变化,以及法治、人权保障理念的深入人心,内部行政行为不再像过去一样被绝对排斥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在许多国家,内部行政行为已经进入了诉讼领域。这为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在我国变为可能。在近阶段,公务员的开除,辞退,工资福利,退休金发放等内部人事管理行为经过行政前置程序后可以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相似文献   

17.
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是明确行政诉讼责任承担主体的前提。我国是以行政职权来界定行政主体的资格的,在这个前提下,无法满足对越来越多的受委托机构、中介机构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形成的纠纷的诉讼需要。本文旨在通过阐述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规则,在我国现有的行政框架下,解决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18.
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人们对干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发展趋势在理论上都有不一致的认识,并忽略了设定原告资格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间的互动逻辑关系,不利于行政相对方的诉权保护,不利于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完善。本文拟从原告资格的设定和受案范围的互动逻辑关系出发谈谈笔者的认识。一、互动关系的理论基础与现实状况所谓原告资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具备一定条件而取得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这与原告地位是不同的概念。原告地位是指具有原告资格的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受理后所确认的一方…  相似文献   

19.
现行行政主体理论认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行政主体,如果不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就不能具备诉讼主体的资格。这种"被告即行政主体"的思维模式对行政诉讼的理论与实践产生了很大的消极作用,本文将以此为视角对"被告即行政主体"的理论与实践缺陷发表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20.
目前学界及审判实践对高校学生不服开除学籍之外的处分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受诉法院是否应当对学校做出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及校规校纪的合法探讨并不充分.本文在论述高校处分权是国家公权力的基础上,认为高校处分学生的行为是具体的教育行政行为,均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对高校校规校纪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出了审查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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