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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6)
<正>鲁价格二发[2015]3号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的有关规定,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同时修订了部分可另收费的一次性耗材目录,现予以公布,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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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16)
<正>SDPR-2014-0460018鲁价格二发[2014]66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及时公布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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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22)
<正>鲁价格二发[2014]94号各市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低价药品清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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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35)
<正>鲁价综发[2015]87号各市物价局,省物价局各处室、直属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规定,省物价局重新修订了《山东省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裁量基准中,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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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33)
<正>鲁价费函[2014]86号省卫生计生委:你委《关于调整预防性体检收费标准的函》(鲁卫财字[2014]11号)收悉。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其收费标准按照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相应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具体情况见附件。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收费按照当地公立医疗机构相应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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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21)
<正>鲁价格二发[2015]42号各市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18号)精神,省物价局对此前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公布废止部分药品价格文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自文件公布之日起,附件《山东省物价局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中所列文件一律废止。该目录之外的药品价格文件,凡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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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22)
<正>鲁价费发[2015]53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治污减排和生态环境改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要求,决定对我省排污收费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完善排污收费政策。坚持价格调节、政策引导,突出重点、扶限并举,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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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1)
正皖医保发[2019] 54号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各省属公立医院:根据《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2019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皖医改发[2019]1号)要求,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调整省属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一)调整省属公立医院10个医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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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政报》2021,(12)
正川医保规[2021]13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西部战区总医院、西部战区空军医院: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满足人民群众就医需求,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我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136号)相关要求,我局对2021年第一批50项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系原我局公布的四川省2020年第二批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履行了相关定价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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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25)
<正>鲁人社发〔2014〕39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4]114号)要求,经协商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现对《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鲁人社发[2013]35号)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一、第十八条修改为:被征地农民被征地时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开始领取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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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11)
<正>杭价服[2014]161号各区、县(市)物价局、卫生局,各非公立医疗机构:为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规范医药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和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浙江省人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