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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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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干部道德,主要是指干部的职业道德,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官德”。它基于一般的社会道德规范,又高于一般的社会道德规范,既是调整干部同他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准则,又是指导约束干部从政行为的准则,也是党和人民群众对干部的基本要求。道德自律是内在的约束力量。它的工作之窗·监察论坛,主要是指干部的职业道德,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官德”。它基于一般的社会道德规范,又高于一般的社会道德规范,既是调整干部同他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准则,又是指导约束干部从政行为的准则,也是党和人民群众对干部的基本要求。道德自律是内在的约束力量。它…  相似文献   

2.
自然境遇不同,所衍生的法文化亦不相同。中华法文化坚信良好的秩序应由"礼"加以维持,葡萄牙法文化则崇尚私权保护以构建稳定的秩序。差异巨大的两种法文化,在16世纪中期初汇于"华夷交涉"的澳门,却未产生激烈的冲突,更未融合成一种崭新的文化。其直接原因是明清政府"建城、设官、自治"的治澳之策确实起到文化隔离、防御之效果,而深层次原因是具丰富"仁爱"底蕴的中华法文化以其宽广之胸怀包容着葡人的风俗习惯与行事准则。  相似文献   

3.
诽谤罪原则上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转为公诉案件。网络诽谤犯罪利用互联网等新兴技术手段,在网络空间肆意传播,已经从传统的线下模式逐渐发展为新型线上模式,当网络诽谤犯罪针对的是不特定的“陌生人”时,已经不仅只是侵犯被害人的人格权与名誉,而且给网络空间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和危害。当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形时,检察机关有必要依职权提起国家公诉,不仅维护被害人人格尊严,更捍卫社会公序良俗。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诽谤行为提起公诉,可以解决自诉案件当事人取证困难的问题,强化对网络违法犯罪的治理,净化网络空间。  相似文献   

4.
论个体道德意识的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个体道德意识最初表现为他律。他律是从道德客体的特性里寻找对自身的约束力与限制,因而对道德命令、规范准则要求的理解、接受是简单的,浮浅的。只有通过个体道德意识的反思,他律才让位于自律,道德活动亦由迫于外在的命令、服从上升为个体的主动接受或创造。随着个体道德意识的进一步发展,他律与自律的进一步协调统一,个体道德意识便上升到理性确定,即道德自由的高度。道德上的意志自由是个体道德人格崇高本质的体现,是真善高度统一的结晶  相似文献   

5.
警察执法的过程既是实现执法目的的过程,也是实现警察执法道德价值的过程。只有警察执法行为上升为一种积极主动的理性境界,才能符合警察执法道德价值目标的最终要求,这种理性境界就是警察执法的道德自律精神。警察执法道德的他律、自律和自由构成了警察执法道德内化的三个阶段和三种境界。  相似文献   

6.
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富是财富,贵是权力地位。礼与刑是社会的规范,也就是道德自律与法律强制,是维持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工具。人的行为除了受到道德、法律、财富、权力等因素的影响,还受到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和政治结构的影响,彼此相互影响而规范着人的行为。当道德的规范作用降低,法律的制裁力量也会随之减弱,财富的作用就会明显,权力的地位则凸现;当法律的制裁作用降低,道德规范也就失去作用,财富的作用就变得突出,权力的地位就成为决定的因素。当财富升到首要地位,道德的规范作用就显得无力,法律的制裁作用也会受到影响,权力的作用则更显至关重要。当权力成为决定因素,道德的规范难以奏效,法律制裁也难以公正,财富则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这就需要发挥政治的调节作用。  相似文献   

7.
《律师世界》2001,(4):1-1
研究道德的历史发展,我们就会发现:人类社会之所以制定道德原则,就是为了人类整体的发展,约束群体间的行为,减少群体间的过分的、破坏性的行为,培养人与人之间的关心与情感,增加人们和谐共处的可能性,以利于人类社会的发展。   法律则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准则。由于统治阶级作为人类社会的一部分,离不开人类社会的共同发展,使得法律的制定,必然要吸收必要的道德原则。而且统治阶级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和巩固统治的需要,对某些道德原则规定了极高的法律地位,对某些违反道德准则的行为采取了极为严…  相似文献   

8.
当赌博披上了“互联网”的外衣,依托网络的购物、兼职、休闲娱乐等活动时,便会变得“套路重重”。网络赌博是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欺骗性和危害性,“庄赢客输”“十赌十输”是赌场的“不变规律”。2021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了主题为“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从严惩治开设赌场犯罪”的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从严惩治开设赌场犯罪工作情况,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开设赌场犯罪典型案例。  相似文献   

9.
《法治与社会》2004,(9):10-11
道德教育 所谓道德,是指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道德和法制,是制约人们行为和调整人们关系的两大社会规范.法制对人们的约束,具有强制性和外在性,是一种"他律";道德对人们的约束,具有自觉性和内在性,是一种"自律".从很大程度上说,自律胜于他律,因为对于无羞耻之心且有犯罪行为的人来说,处罚只能暂时制止他的犯罪行为,不可能使他彻底抛弃恶习,从内心上改恶从善.故古语有云:有耻方能有格,有耻方能有所不为.可见,道德对于预防人们违法犯罪,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0.
赔礼道歉的合理性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赔礼道歉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方式,其心理基础是良心或自向性的负罪感和他向性的悔恨情感。法院判决赔礼道歉并强制执行,有可能和公民的宪法权利(如表达自由)发生冲突,并且违反了文明法律保护人格尊严之一般价值追求,不符合比例原则,更非寻求两全其美手段之正确途径。司法实践中,对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法院存在着认识上的差异,有限制模式和扩张模式之区分。基于赔礼道歉之道德基础与内在属性,当明确其不可替代行为之性质。虽然侵权责任法仍沿袭这一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亦应作限制处理,以减少其副作用。  相似文献   

11.
律,即法律、规则,其任务是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实现公平正义。法律、规则规范人们行为的方式有二:一为自律,二为他律。自律,是针对全体社会成员而言,指的是约束自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他律,既包括执法者对社会成员的守法监督,也包括执法者接受法律规制。执法者应当严格执法,公正行使他律权力,同时也要接受他律义务,这是毋庸置疑的。与此同时,执法者更要自觉守法,加强自律,这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绝大部分执法者都能严格自律,秉公执法,捍卫公平正义。但是,由于历史上糟粕法律文化的…  相似文献   

12.
“代表说”与“代理说”之争与法人本质论并无必然关联。两种学说虽然解释路径各不相同,但其在制定法解释上的区分仅存于越权代表行为之一隅。法定代表人的概括代理权限及其权利外观构成了推定相对人善意信赖前者就越权事务仍有代理权的制度基础,其在立法上直接反映为法人原则上应承受越权代表行为效果,即越权代表规则独立于无权代理规则而存在。代理权限及其外观是区分包括代表行为在内的各类代理行为效果拟制模式的根本原因,代表行为本质上是代理人为法定代表人做出的一类代理行为。当代理权限及其外观系影响代理行为效果归属评价的重要事实时,包括代表行为在内的各类代理行为应适用各自的效果归属规范;反之,相关规则便是代理的共同规则,其适用原则上无须作代表与代理的区分。  相似文献   

13.
郑永宽 《法律科学》2013,31(2):132-141
过失客观归责以信赖原则为其基础,所以过失系依附载信赖价值的合理人标准来判定.依拟制之合理人,使其处于与行为相同的情境,结合过失的法律构造,通过法官心理机制在确认合理人可合理预见损害风险的基础上,再判断合理人通常会实施什么行为以回避损害,以此作为合理人的“当为”,并与行为人之“实为”相对照,从而判定过失之有无.该判定模式中,合理人的具体型构最为重要,因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行为人的合理注意标准.  相似文献   

14.
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对法的价值追求作出伦理学角度的重新审视,法的价值的道德性和人性化使之必然带有伦理性色彩,研究和关注法的伦理性价值,对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从社会学角度来讲,追溯个人越轨行为的根源,最根本的就是价值观失范。价值观是人对主体和客体之间的需求与满足之间关系的看法,它对人的活动起着评价和导向的作用,并且对人的行为具有选择的作用。有什么样的价值观就会产生什么样的需求和对客观事物的看法,从而产生相应的行为。失范的价值观念则会产生不正当的需求和对事物不正确的看法,因而便产生越轨性行为,严重的便导致违法犯罪,因此研究价值观的失范便有助于我们了解违法犯罪的内在原因。  相似文献   

16.
伦理建设是和谐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内容。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存在种种不和谐因素,道德失范是其突出的表现之一。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当道德失范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时,法律应该以强制的手段守护社会的道德底线。作为惩罚法的刑法应该通过自我完善和严厉打击严重的道德失范行为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保障,但同时应避免刑法万能主义的倾向。  相似文献   

17.
法律是通过公共言说积累下来并借由语言表达的共识,故具有语言的特征交流性;法律包含对善的规则和实现善的程序这两个内容,而辩明“善”的唯一途径是自由言说的交流。法律本身的特性与主要构成内容的要求,促使各单个法律规定或各个法律体系在各自中的不同阶段及相互之间存在不同层次的交流需要。这种“交流”产生类似“言语行为”的效果,当“效果”规模达到一对话系统的积累程度时,新的共识便形成,新法也由之产生。虽然法律的这种“交流”行为是必然的,但“交流”的规模不是普遍的,新法的催生必须依靠话语对象,它们要具有催生新法所需的“规模”,这便是所谓的“法的群体”。法律们一旦形成“群体”,这种“群体性”就会对新法的产生起到作用。  相似文献   

18.
华燕 《法律科学》2011,(6):23-34
"忠"在初始意义上作为道德要求而存在,鉴于其对共同体的存立、公共职责的履行、契约法理论的补充及情感关系的维系具有重要意义,现代立法将"忠"写入法律文本,使其由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作为法律义务的"忠",约束着"特殊信任关系"中的法律主体。现代立法并非鼓励对个人的忠诚,也不强求对某特定意识形态或政策目标的服从。在公法上,其强调的是对通过正当程序成为共同体价值目标的普遍认同与一体遵行;在私法上,意在预防受托人滥用委托权限。"忠"之立法规范作用于行为,是可描述及可预测的行为标准。对"忠"之规范的违反,会引发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9.
现代社会,人们认为自己是身体的主人,成年男女自愿发生性行为,纯粹是个人的私事。婚外性行为已是普遍现象,影响了主流道德观念,冲击了既有的社会秩序,还可能诱发(或本身就是)违法犯罪。现实中婚外性行为五花八门形式多样,我国对一般婚外性行为、一般人的婚外性行为主要依靠道德调整和个人自律,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婚外性行为或者特殊人群的婚外性行为由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来调整,这种格局从总体上看是合理的,但对某些婚外性行为的处理显得过于严厉,法律可以对其采取更为宽容的态度。  相似文献   

20.
正从我国将追续权制度写入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之时起,这一制度便成为众矢之的,艺术品拍卖市场从业人员和收藏家们甚至将其冠以"恶法"之名。有艺术家也对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不抱希望,中国艺术品市场乱象丛生,构建追续权制度无疑是美好的理想,是空中楼阁而已。将艺术品交易市场的混乱作为阻却事由反对引入追续权,其实是完全忽视了法的价值。法律作为一种秩序准则,其价值必然包含了立法者所期待的对社会群体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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