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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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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烨 《中国律师》2001,(4):47-49
案情介绍   1993年 8月 31日,申请人 (中方 )与被申请人 (外方 )签订了合营合同。合营合同中规定: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1360万元人民币,其中申请人以土地、厂房、国内配套设备及部分现金共出资 952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70%;被申请人投入外币折合人民币 40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0%。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双方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期分批到位,申请人须在土建工程完成前 60天通知被申请人购买设备,被申请人应在工程完成前 30天保证设备到位,双方在领取营业执照后 180天将差额资金汇入合营公司账户。   1993年 9月 6日,合营公司…  相似文献   

2.
2011年1月。兴达皮具有限公司经登记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黄某与蔡某二人,其中黄某占公司股份的40%,蔡某占公司股份的60%。黄某为该公司法人代表。2011年9月,黄某、蔡某为兴达皮具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等需要,经股东会商议决定将公司原有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再增加500万元人民币,但二人均没有自有资金,于是由蔡某在2011年9月12日向天成担保有限公司的刘某以手续费5万元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并以股东蔡某、黄某的名义存进该公司基本账户作为注册资本进行验资.润成会计师事务所于当日出具了验资报告。随后,蔡某、黄某即将上述款项抽出归还了刘某。2011年9月13日,兴达皮具有限公司经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万元人民币变更为550万元。整个验资变更过程都由公司法人代表黄某一手操办。该公司在设立后因一直处于亏损状态.黄某、蔡某二人为经营周转长期以高息向他人借款,导致公司资不抵债。在2012年4月该公司资金链断裂后,黄某、蔡某逃匿。二、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黄某、蔡某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第二种观点认为,黄某作为公司股东兼法人代表.在增资过程中与股东蔡某一起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变更登记,其行为应视为公司行为,应当将兴达皮具有限公司作为虚报注册资本的犯罪主体。黄某、蔡某作为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该公司、黄某、蔡某的行为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特征,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标准(二)》),认定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必须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本案虽然虚报金额500万元,但时间未超过法定出资期限,  相似文献   

3.
石晶 《中国检察官》2012,(10):52-53
一、基本案情2005年,夏某欲成立一家专做成品油买卖的公司,并建议胡某、樊某以及另一名同乡杨某出资加入,作为公司的股东,公司注册的具体事宜由夏某负责。同年12月6日,夏某注册成立了XX能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经查,能源公司共有5名股东,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其中樊某出资60万元,胡某出资80万元,杨某出资50万元,夏某出资10万元,XX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业公司)出资4800万元。据查,胡某、樊某、杨某均已依  相似文献   

4.
赵菁 《仲裁与法律》2002,(4):104-112
一、基本案情:申请人是在中国注册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生产汽车配件。被申请人是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注册的一家合伙制的机械公司。1996年3月2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中国辽宁签订了合资合同,共同投资在中国举办合营企业。合营公司投资总额为350万美元,注册资本210万美元。申清人以美元和人民币出资,折合171.5万美元,其中注册资金102.9万美元,占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49%;被申请人以现金和设备投资,折合178.5万美元。  相似文献   

5.
1996年 6月, A公司与 B公司签订两份协议书,一份协议书规定:双方合作经营 C公司, A公司借给 B公司 40万元, C公司注册资本为 50万元,由 B公司出资,经营期限为 10年, B公司负责生产,并与 A公司共同进行财务管理;自 C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一年半内, B公司将全部借款本息偿还 A公司,此后 A公司每年享有纯利的 20%,直至注册期满。另一份协议书规定: A公司与 B公司合作经营 C公司, C公司投资总额为 50万元,由 B公司出资,其中现金 40万元、工业产权 10万元; A公司参与合作经营及管理,每年分配公司纯利 20%; C公司实行董…  相似文献   

6.
<正> 案情简介:2008年初,居住于深圳市福田区的刘××与广州的王××、李××分别出资30万、50万、120万元人民币,在广州市某区共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万人民币的A公司,从事安防产品的进出口及国内销售业务,各股东享有的股权与出资比例相同。李××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  相似文献   

7.
一、问题的提出 A公司是国内某公司与国外某公司于1994年7月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中外合作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根据合作合同约定,国内公司以现金出资100万元,国外公司以现金出资100万元(折合美元出资),经珠海某会计师事务所于1995年验资报告确认至1995年4月A公司实收注册资本200万元。工商局向A公司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虽然公司设立的形式要件显示国外公司为A公司股东,但该国外公司一直未实际出资。  相似文献   

8.
《人民司法》2013,(11):111
Q编辑同志:甲公司有乙、丙两个股东,某政府批准甲公司成立的批文中曾经明确:注册资本以总投资为准。该公司总投资在2000万元,但最后注册资本却为1200万元,注册资本不实为800万元。甲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认为乙、丙两公司虚假出资,请求追加两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在差额范围内承担责任。经查,乙、丙两公司1200万元的出资已经到位。  相似文献   

9.
《法庭内外》2011,(7):57-57
法官:我与陈某等三人从2009年起共同开办、注册了一家股份公司,章程规定分别投资200万元,各占25%的股份。上月底因期满2年,公司决定就税后利润进行分配。但陈某等三人却以我尚有50万元出资没有到位,违反了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没有股东资格为由,拒绝让我参与分红。请问:陈某等人的观点对吗?  相似文献   

10.
1 基本案情 2006年5月,袁某与吴某、钟某共同设立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袁某占40%股份,吴某与钟某各占30%股份,法定代表人为袁某,吴某、钟某为股东.  相似文献   

11.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李某、纪某分别为某面粉有限公司董事长、副总经理。2002年10月30日,被告人陈某、李某、纪某与丁某以货币投资方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了该公司,并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为220万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陈某出资130万元.被告人李某、纪某及丁某各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因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为抽回出资,经三被告人共同计议.采用虚开小麦收购小票,套取公司资金私分。2005年7月7日,由被告人李某在公司门市部虚开了小麦收购小票14张,套取了公司资金计人民币1148364元进行私分。其中,被告人陈某分得人民币400364元,被告人李某、纪某各分得人民币374000元。公司因此负债累累。2006年1月24日.被告人陈某负债外逃,直至同年4月1日被抓获归案。  相似文献   

12.
樊星 《中国律师》2010,(11):53-54
本案原告为赵某.两被告为周某与赵某某,系夫妻关系.赵某与赵某某系父子关系。某市大生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简称印务公司)经工商部门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20万元.记载的股东为原告与被告3人,其中赵某以现金70万元出资.两被告各以山水湖印刷厂(简称印刷厂)的价值25万元的设备出资,在验资报告中也做了同样的记载。在相关的工商登记材料中,均以3方作为股东。  相似文献   

13.
首例公司僵局诉讼实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深陷僵局的公司2004年10月13日,原告简某、被告郑某、周某三人签订协议,共同出资成立佛山市创沃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沃泰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其中原告简某出资25万元,占出资额的50%,被告郑某、周某各出资12.5万元,各占出资额的25%。同年11月18日,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不久,在公司的  相似文献   

14.
案件情况1990年6月,武汉市三环商社与台湾雅仕有乐事业有限公司、万泰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方’勾签订合资“兴办武汉三雅康乐有限公司合同”,经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国家工商局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0O万元。合同约定:三环高社出资6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台方出资10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均在六个月内分两期投入,并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证明方为有效。1991年8月,三环商社将其合资股权作了所欠中国银行汉D分行花桥办事处债务的抵押。1992年3月,中行花桥办按照抵押约定,征得台方同意,接收…  相似文献   

15.
一、案情介绍1995年 3月初 ,犯罪嫌疑人彭某、刘某邀集在一起 ,商议办一个通讯方面的有限公司 ,取名为“市兴大通讯有限公司” ,彭某占股份的 51% ,刘某占股份的 4 9%。两人约定后 ,彭某出资 510 0元 ,刘某出资 4 90 0元。由于成立该类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要 50万元以上 ,彭、刘成立公司尚短缺资金 4 9万元 ,于是 ,彭、刘两人采取欺骗手段 ,骗取某单位为该公司出具了一份虚假的“工商企业注册资金证明” ,证明市兴大通讯有限公司资金总额共计 50 .5万元。该市审计事务所依据该份资金证明为市兴大通讯有限公司出具了“公司注册资本验证表” ,证…  相似文献   

16.
【案情】一审原告北京恒拓远博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博公司)于2002年10月18日依法注册成立,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其中辛卫亚出资300万元、贺明出资260万元、被告于天相出资260万元、原告薛辉出资105万元、宋健出资75万元。2005年4月21日,辛卫亚、贺明、于天相、薛辉、宋健签署一份《关于股东股份转让的协议》,内容为2005年4月21日,远博  相似文献   

17.
一、案例 甲公司拥有一项专利技术.为了完善和推广该专利技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推广专利技术协议书》.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甲乙双方联合组建丙公司.丙公司注册资本108万元,甲公司以专利技术的使用权投资,乙公司以货币资金投资.后丙公司依照《公司法》成立.然而,在丙公司的公司章程和第一次股东会议记录上,均显示甲公司以专利技术本身出资.  相似文献   

18.
刘兴成 《法人》2013,(11):78-79
2013年10月9日,天弘基金的股东之一内蒙君正发布公告称,内蒙君正和天弘基金其他股东与阿里巴巴就天弘基金增资扩股和全面业务合作达成框架协议。协议约定,阿里巴巴将以11.8亿元出资持有增资后的天弘基金51%的股份,阿里巴巴入主后实行管理层持股11%,内蒙君正持股比例由此前的36%降至15.6%,天津信托则由48%降至16.8%,芜湖高新投资由16%降至S6%。  相似文献   

19.
2013年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废除最低注册资本制,改注册资本的实缴登记制为认缴登记制,这为厘清"抽逃出资"概念提供了绝佳机会。"出资"概念只对股东将财产投入到公司之前或未完成出资义务之时才有意义,而一旦"出资"完成,该财产就是公司财产,"出资"已变成"股权"而不复存在,股东也就不可能再抽逃其"出资",其抽逃的只能是公司财产。"抽逃出资"概念的使用源于立法者没有正确认识到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之间的关系,这一概念的使用不仅带来公司法理论上的困惑,也给司法实践中对"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带来很多困难。鉴于"抽逃出资"的各种表现形式可以被"侵占公司财产"所囊括,"抽逃出资"侵害的是公司财产权,故应当用"侵占公司财产"概念取代"抽逃出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重构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的责任,这符合公司资本制度由资本信用转向资产信用的趋势,也是彻底消除股东是公司财产所有者或公司所有者这种错误理念的措施之一,更是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所要求的。  相似文献   

20.
广东省珠海市扬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富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50万元,其中股东甲出资40万元,股东乙出资10万元。2000年9月扬富公司取得位于珠海市某开发区工业园内10007.2平方米厂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2001年8月21日,珠海市某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扬富公司的委托为扬富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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