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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屈耀伦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1,(3):26-29
不作为犯罪成立必须以不作为人负有一定作为义务为前提。先行行为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来源之一。无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都可以成为先行行为。先行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先行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先行行为并不限于有责行为。 相似文献
2.
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成立条件之一,作为义务来源包括先行行为.哪些先行行为能够产生刑法作为义务在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应当在对各种不同观点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廓清产生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的范围,先行行为可以包括犯罪行为,先行行为不限于作为,先行行为不限于有责行为. 相似文献
3.
先行行为是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之一。在以先行行为为义务来源的不作为犯罪中,先行行为赋予行为人以保证人的地位,而正是此地位能够更好地解释以先行行为为义务来源的不作为犯罪何以构成犯罪。基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共同过失犯罪应当得到立法和理论的认可。而对共同过失犯罪亦应如共同故意犯罪那样予以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4.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5)
审判地域管辖的确定是建立在明确具体犯罪地的基础上的,确定了犯罪地也就确定了管辖地法院。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调整的标准不必要只有一种是犯罪行为,不作为犯罪对犯罪行为论的冲击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不作为也属于行为的表现形式。不作为犯罪的实行行为地即义务行为所在地,易言之,应当消除危险而未消除危险的所在地即是不作为犯罪的实行行为地,该地的审判机关具有地域管辖权。 相似文献
5.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8,(5)
审判地域管辖的确定是建立在明确具体犯罪地的基础上的,确定了犯罪地也就确定了管辖地法院。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调整的标准不必要只有一种是犯罪行为,不作为犯罪对犯罪行为论的冲击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不作为也属于行为的表现形式。不作为犯罪的实行行为地即义务行为所在地,易言之,应当消除危险而未消除危险的所在地即是不作为犯罪的实行行为地,该地的审判机关具有地域管辖权。 相似文献
6.
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用安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3)
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理论的基石,是认定不作为犯罪构成的前提和基础,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作为义务的表现形式有四: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推定的义务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前提);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主要是合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包括违法行为和合法行为),且不仅限于过错行为。在认定具体犯罪时,应将作为义务与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特殊身份、不作为的实际行为的性质、危险程度、对危害结果的原因力等加以综合考察。 相似文献
7.
聂慧苹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3):86-90
犯罪行为能否引起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先行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相对于肯定说和否定说、折中说更为合理。犯罪行为能够引起作为义务,但不是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必然导致作为义务。判断哪些犯罪行为可能引起作为义务,应当以犯罪构成作为终极判断标准。以事前犯罪的罪过形态为标准,在故意犯罪中,只有对不同对象的不同法益造成危险的犯罪,才可能引起作为义务,导致同一对象的同一法益、同一对象的不同法益、不同对象的同一法益产生危险的犯罪行为,不能引起作为义务,过失犯罪不能引起作为义务。 相似文献
8.
余冠文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8(3):17-21
不作为犯罪中的义务是一种积极的具有特殊的适用范围的义务。就该类犯罪中作为义务的来源众说纷纭。不作为犯罪中的义务来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职业或职务道德上要求产生的、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先行行为引起的等法律义务。 相似文献
9.
也论先行行为的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改之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7(5):19-22
关于先行行为的范围,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论。笔者认为,先行行为既可以是违法行为,也可以是合法行为,但不包括犯罪行为;先行行为可以是作为,但不可能是不作为;先行行为不限于有责行为,还可以是无责之行为;增高原有之危险程度的行为是否是先行行为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0.
张小虎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2(1):53-59
先行行为不仅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而且可以是犯罪行为.在先行行为仅为合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的场合,固然涉及不到罪数问题,径行针对不作为予以刑法评价即可.而在先行行为构成犯罪的场合,倘若先行行为的具体犯罪并不存在结果加重犯的规定,一律按不作为犯形态处断;倘若先行行为的具体犯罪存在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并且基于"先行行为 自然因素"间断性地造成加重结果,对此可按结果加重犯处置;倘若先行行为构成犯罪,并且基于行为人的"先行行为 一定行动"间断性地造成加重结果,对此应当按照不作为犯形态处断.这一理论规则,也较为合理地诠释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刑法>规定与相关有权解释. 相似文献
11.
刑事侦查行为分类研究——以毒品犯罪的侦查为范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万毅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15(4):30-35
根据刑事侦查行为的样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将其区分为任意侦查行为与强制侦查行为、公开侦查行为与秘密侦查行为、技术侦查行为与非技术侦查行为。这一分类研究的重要意义在于为实践中侦查机关的行为选择提供宏观指导。对“无被害犯罪”典型的毒品犯罪,不仅需要采取一般的侦查方法,而且需要根据这种犯罪的特征设计特殊的侦查方法。 相似文献
12.
陶玮玲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4(1):60-62
对酒精成瘾与犯罪的关系,学说上有3种不同的观点:①饮用酒类直接构成犯罪;②酒精中毒间接引起严重犯罪行为;③共同致病模式。在关系模型的基础上综述了酒精成瘾犯罪的特征以及罪犯的人格特征和行为特征,其生物基础、责任能力的评定以及对犯罪的预防。 相似文献
13.
李冠煜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23(2):39-46
在大陆法系刑事立法的发展完善过程中,结合犯占有一席之地。我国刑法至今仍未规定典型的结合犯,但基于规范目的及刑法理性的考察,应当重视对结合犯适用问题的研究。结合犯的既、未遂应以他罪为标准。结合犯的中止宜以后一个犯罪是否中止为标准。结合犯的共同正犯是客观存在的,但当后行为人仅实施了部分实行行为时,只能对参与后的行为及结果负责。 相似文献
14.
付宝玉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6):47-50
运输毒品是将毒品从一地到另一地的空间位移,这两地之间应有一定的距离。在认定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甲的意思与乙的意思互相联络,其两者的行为才产生法律上统一观察的结果,各共同犯罪人的个人犯罪故意,才转化为共同的犯罪故意。运输毒品犯罪的着手,是指已经超越了为犯罪的实行创造有利条件的预备阶段,并且对具体的犯罪客体造成了现实的威胁。 相似文献
15.
徐泽春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7(5):37-40
转化犯是我国刑法所独有的名称,是对犯罪行为发生转变后罪数形态的概括。转化犯的提出拓展了刑法罪数形态的理论,对司法实践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我国有关转化犯的刑事立法存在一定的缺陷,需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6.
原军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35-37
身份是指和一定犯罪行为有关的人身关系的特殊地位或状态。在身份作为行为违法性要素的场合,该身份就是违法身份,身份犯就是真正身份犯,或称构成的身份犯;作为责任要素的场合,该身份就是责任要素,身份犯就是不真正身份犯,或称加减的身份犯。当无身份者实施身份犯时,就是构成身份与共犯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王峰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2(3)
犯罪预防是犯罪学及整个犯罪科学的最终归宿,被誉为"犯罪科学理论的皇冠"[1]。犯罪预防有广义和狭义概念之分,广义的犯罪预防是一切防止犯罪发生和再发生的各种措施的集合及过程;狭义的概念是以消除犯罪原因、降低犯罪行为发生的概率为目的的各种措施和策略的总和。同时,在认识"犯罪预防"概念的基础上,了解和把握它的局限性,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待对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8.
王雅丽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3):65-67
恐怖犯罪是对当今社会的一个严峻挑战,而我国刑事立法中却缺少有关恐怖犯罪的相应概念,因此,无法适应打击恐怖犯罪的现实需要。比较、研究我国和世界其他国家刑事立法中关于恐怖犯罪的有关规定或概念,对解决这一问题很有帮助。 相似文献
19.
王永兴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23(1)
暴力犯罪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是死刑研究的典型样本。在"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司法实践如何运用量刑情节来限制暴力犯罪死刑适用就成为重要课题。通过对暴力犯罪死刑判例的分析,总结出司法实践常见的几种量刑情节。根据这些量刑情节对暴力犯罪死刑适用的影响程度,将量刑情节分为3个量刑等级的情节,即将量刑情节等级化。根据3个量刑等级的情节,运用不同的处理方式来解决量刑情节竞合与冲突的问题,能够有效地从量刑情节方面来限制暴力犯罪的死刑适用。 相似文献
20.
关于徇私枉法罪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翟中东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6):17-20
徇私枉法罪是规制刑事司法人员职权行为的重要法律规定。对徇私枉法罪的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共犯等重要问题进行探讨,应根据徇私枉法罪司法实践与重要理论研究成果,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四)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日对渎职罪的立法解释来进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