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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对涉外民商事纠纷依法行使诉讼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体现。因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有重大差异,同一案件在不同国家法院审理,其结果往往大相径庭,因此各国无不在立法上通过各种关联因素尽量扩大本国的司法管辖权。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各国已形成了各种行使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依据,大体上包括属人管辖、属地管辖、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四类。但在具体适用标准上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往往产生管辖权冲突。我国对涉外民商事纠纷诉讼管辖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有关的规定。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是民事诉讼法第二…  相似文献   

2.
黄志慧 《法学》2023,(12):176-191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引入了“适当联系”国际民事管辖权,开启了我国适度扩张人民法院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新时代。“适当联系”国际民事管辖权不为国际法禁止,亦回应了国际民事管辖权理论基础的变迁,从而构成其作为中国主体性涉外法治话语的正当性依据。在涉外法律体系建设中,“适当联系”国际民事管辖权具备替代国内民事管辖规则的类推适用、供给与国内法域外适用条款相衔接的司法管辖规则以及填补必要管辖权功能空缺之体系效应。从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出发,“适当联系”国际民事管辖权规范的适用,应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厘清联系标准的认定,并利用协调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法律制度对其合理限缩。作为我国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妥善实施“适当联系”国际民事管辖权规范,不仅有助于维护本国民商事利益,也是参与民商事争议全球治理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3.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根据及其新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根据是国际民事管辖制度的核心。一个国家对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取决于它所采用的管辖根据。这里的根据是指一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理由,是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关系同法院地国家存在的某种联系。各国不论在传统上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的根据为何,随着现代国际经济贸易交往的频繁和发展,都在一定条件下设法扩大自己的司法管辖权。而这种扩大的倾向是通过管辖权根据的变化来实现的。因此,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为了准确地理解和确定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有必要对世界各主要国家管辖权的根据及其新发展作一深入的分析。  相似文献   

4.
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协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下载免费PDF全文
李先波 《法学研究》2000,(2):114-126
国际民事管辖权协调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处理涉外民事纠纷的法院管辖权时 ,为避免或防止冲突 ,各国应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或必须把握的基本点。国际民事管辖权协调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合意管辖原则、有效原则、便利原则和先受理法院管辖原则。当发生专属管辖权冲突、平行管辖权冲突和排除管辖权冲突时 ,应采用适当的协调方式解决。  相似文献   

5.
略论国际民事管辖权确定根据在网络空间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民事管辖权是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的民事、商事案件的权限。其核心是管辖权的确定根据。所谓管辖权的确定根据是一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理由,是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关系同法院地国家存在的某种联系。只有存在管辖根据,一国对涉外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才是合理的,其判决才可能被其他国家承认  相似文献   

6.
意大利新国际私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则具有开放、务实、灵活、高效的特征。首先 ,新法顺应国际私法法典化的新趋势 ,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则纳入国际私法典 ;其次 ,新法满足经济全球化的要求 ,规定住所地原则为涉外民商事管辖权的基本根据 ;再次 ,新法从实际需要出发 ,在涉外婚姻、继承案件中保留国籍作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 ;第四 ,新法在适用国际条约方面采取更加开放的态度 ,开创了扩展适用国际条约的新举措 ;第五 ,新法更尊重协议管辖原则 ,力求增加管辖规则的灵活性 ,提高涉外民商事诉讼效率 ;最后 ,新法引入了未决诉讼制度 ,强化了对管辖权冲突的协调  相似文献   

7.
徐莉 《法学杂志》2012,33(1):165-169
有关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下"域外管辖"问题的争议由来已久,并伴随着域外管辖措施在实践中的广泛应用而益发激烈。对此,DSB欠缺有效的回应,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解释方法亦无法获知准确答案,文末依据国际法上对于四大管辖权原则的具体设置推知:对于侵犯基本人权等有违公共道德的行为,各国方可行使域外管辖权。  相似文献   

8.
我国涉外离婚诉讼管辖以原告就被告的一般民事管辖原则为基础,以住所地、国籍国、惯常居所地为主要的管辖依据,法律法规中仅对有限的管辖消极冲突情况做了些许规定,对管辖权积极冲突的处理一概采取平行管辖原则。但是在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上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新的管辖原则已经产生并被适用,在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上也是如此。  相似文献   

9.
朱伟东 《河北法学》2005,23(4):133-135
管辖权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是一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必须要解决的两个基本问题。尼日利亚法院通常依被告或诉讼标的物"出现"或"位于"其管辖权范围内、传票能够送达被告、被告接受法院的管辖或当事人之间的管辖权协议为由对涉外民商事案件行使管辖,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尼日利亚法院通常适用法院地法,不过,在当事人选择了解决争议的准据法时,尼日利亚法院会尊重他们的选择。  相似文献   

10.
本质上看,涉外协议管辖强调当事人的地位平等,那么,为了防止某些国际民商事关系中的强势方利用其优势地位迫使弱势方签订对弱势方不利的管辖协议,国际社会已经逐步形成涉外协议管辖上的弱者保护限制条件。此外,实质正义的发展也促使了弱者保护限制条件的形成。我国作为一个消费者大国与制造大国,为了保护我国处于整体弱者地位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需要在立法中规定弱者保护限制条件。  相似文献   

11.
国际刑事管辖是指在更有效打击国际犯罪、协调管辖冲突,促进国际刑事合作,通过确立世界各国对国际犯罪的管辖权而在世界范围形成的一套统一完整的管辖体系。其内容一是确立管辖原则,二是确定管辖顺序。国际刑事管辖权不等同于国际刑事法院或国际特设法庭的管辖权。  相似文献   

12.
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问题探讨———兼评我国立法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定袁泉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管辖权是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时不可避免的问题。由于国际私法上的管辖权是国家管辖权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表现,同一国的主权密切相关,因此各国都非常重视国际民事管...  相似文献   

13.
平行管辖权冲突是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积极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这一现象同样存在于一国内不同法域之间。由平行管辖权冲突引起的平行诉讼问题,既有损于两地法院的审判权威,也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本文通过比较中国内地与香港涉外民商事管辖依据的差异,借鉴国外的经验和做法,提出了解决涉港平行诉讼问题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4.
网络侵权行为司法管辖权初探(上)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国际互联网的优点在于用户可以不受国界的限制通过网络在全球范围内自由的开展信息活动,因此一个国际互联网上的行为跨越多国,一个国际互联网上的纠纷也通常是有涉外因素的国际民事案件.在传统的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上各国虽然存在着差异,但管辖权的决定总是建立在一定的管辖基础上的.管辖基础是指一个国家有权审理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的根据.  相似文献   

15.
“在各国司法管辖权争夺日趋激烈、我国海外利益不断拓展的新形势下,迫切需要完善沙外民商事案件管辖制度,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常委、民进中央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提索建议,完善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制度,如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  相似文献   

16.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中规定了无条件的被告财产管辖权,司法实践亦遵循此规定,但被告财产管辖权在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领域是极富争议的问题.对此问题进行比较法考察,既有制度借鉴的理论意义,也有考察被告财产管辖权被国际社会接受程度的现实意义.德国、美国和欧盟布鲁塞尔管辖权体系是三个最有影响的涉外管辖权体系,比较法考察表明,被告财产管辖权在传统上都被承认,但近几十年普遍受到了限制.从现实主义出发,结合原、被告利益的平衡、各国竞相扩大管辖权的现实以及涉外判决执行的需要,我国应保留被告财产管辖权,但应视我国涉外管辖权体系的未来变动情况对其给予合理的限制.  相似文献   

17.
涉外继承案件专属管辖考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涉外继承案件是否属于专属管辖范围,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答案似乎是肯定的,但理论上存有相当大的争议,且实践中,这样的理解也难以变成实际操作。纵观大陆法系德日法等国家立法,将涉外继承案件列入专属管辖范围实属罕见。就国内层面而言,专属管辖可以从法院职能角度和案件特殊性角度进行广义理解,但在国际层面,尤其涉及司法裁决域外承认与执行问题的时候,专属管辖范围的限制就尤为重要;因此,有关不动产物权、法人清算或破产、知识产权诉讼等专属某国法院管辖的观点和做法,日益成为各国普遍认可的事实。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更应审视我国现有规定,从而为涉外继承寻找出合理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8.
针对涉外民事专属管辖权的法理基础,我国学术界未能提出具有系统性和融贯性的理论,且在相关理论的解读方面陷入过分简化的误区,由此导致我国的涉外民事专属管辖权规则陷入了一元论体例下对国内地域专属管辖权规则的“盲目转化”、专门性专属管辖权规则的施行效果不佳、涉外民事专属管辖法律漏洞填补缺位的规范困境。涉外民事专属管辖权拥有私法性和公法性两个方面的法理基础,前者仅构成专属管辖权的基础性必要条件,专属管辖权需要在后者的加持下成就其排他性。基于公权力行为的主权性,一国对本国公权力行为的效力审查等问题拥有绝对的专属管辖权,而对于涉外多边民事争议,一国可基于集中管辖而拥有相对的专属管辖权。由于无法在公法性法理基础层面获得正当性,我国未来有必要终止对国内民事专属管辖权规则的“转化机制”并废除投资合同纠纷专属管辖权规则,同时在那些既有充分法理依据又在国际上获得广泛共识的领域补充制定专门性专属管辖权规则。  相似文献   

19.
宋建立 《人民司法》2012,(21):41-43
不便管辖原则是指享有管辖权的本国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另一享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更为便利及公正,从而拒绝行使管辖权或有条件地中止本国管辖权的制度。①不便管辖原则也称不方便法院原则或非方便法院原则。不便管辖原则主要适用于跨国主体间的民商事诉讼,其根源在于全球经济日益融合,超越国界的经贸往来、资本流动、技术转移、销售服务等领域产生的矛盾  相似文献   

20.
在美国法下的民事诉讼中,"对物管辖"包括"纯正的对物管辖"和广义的"准对物管辖"。"对物诉讼"则可分为"纯正的对物诉讼"和"准对物诉讼"。原告既可以特定的人为被告提起"对人诉讼",也可以"物"为被告提起"纯正的对物诉讼"。在"对人诉讼"中,如果法院无法对被告行使"对人管辖",还可基于广义的"准对物管辖"获得对案件的管辖权。基于广义的"准对物管辖"的诉讼被称为"准对物诉讼",仅对特定的被告具有拘束力。基于"纯正的对物管辖"的诉讼被称为"纯正的对物诉讼",具有对世效力。"对物管辖"客观上起到了限制责任的作用,且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转化为"对人管辖",但"对人管辖"不能转化为"对物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必要借鉴美国法的相关规定,即要求我国法院以被告在我国境内可供扣押的财产为依据行使管辖权之前,应确保该争议与被告财产之间,或者被告与我国之间具有"最低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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