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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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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已经日益公开和普遍,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制定一部专门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单行法律或法规,对非婚同居关系加以适当规制,显得十分必要.对于符合条件的非婚同居关系应当予以一定程度的类似于婚姻效力的承认和法律规制,从立法上赋予非婚同居当事人以类似于婚姻当事人的部分权利和义务,并侧重于为处理非婚同居关系终止时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2.
王帅  王培信 《工会论坛》2008,14(5):119-120
近年来,非婚同居现象呈逐渐增多趋势,而尚未有体系化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以致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应理性分析非婚同居的实质,对非婚同居现象立法规制,构建我国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以明确非婚同居的界限、财产及子女的权利等。  相似文献   

3.
当前,我国非婚同居现象与日俱增,非婚同居人群集中,社会对非婚同居现象宽容度增大,我国非婚同居在立法和司法解释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建立非婚同居关系的有效立法模式对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与子女的关系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传统的婚姻家庭思想观念正受到越来越大的挑战,非婚同居现象的增多是其主要表现之一。而这一现象在我国却没有得到完善的法律法规的规制,由此引发了许多纠纷。因此,应当从维护合法婚姻的权威和保护相关当事人正当权益出发,理性分析并界定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参照和借鉴国外有关立法经验,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5.
本文分析了我国事实婚姻大量存在的原因,指出事实婚姻存在原因的多样性和婚姻家庭发展的多元化,决定了对事实婚姻应区别对待,同时应增加对非婚同居男女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将结婚登记机关改为由户籍管理机关统一行使,设立证婚人制度,加大对婚姻登记中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已呈普遍和公开之势,而目前法律上对非婚同居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如何规制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立法上将非婚同居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给以一定程度上的法律规制,是完善我国民事立法进程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相似文献   

7.
非婚同居被有些人认为是自主选择其生活方式最便利和利益最大化的两性组合。因此,非婚同居不象婚外同居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那样受到人们较为强烈的道德指责,越是如此,我们越应该看到,在现代文明和谐的社会中,非婚同居不是一种合理的、真诚的两性关系,更不是一种理想的生活方式。婚姻依然是人类两性结合的基本形式。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的冷遇且不予保护的基本事实,为我们评价或选择两性生活方式提供了一个最基本的法律标准。我们有理由认为,非婚同居不仅是和谐两性关系中的杂音、噪音,更是个人与社会权利冲突、关系紧张的直接原因。我们可以对非婚同居行为少一些道德上的指责,但我们更应该在尊重个人权利的基础上,保护婚姻家庭,构筑和谐社会的根基,对法律来说才是最重要的。  相似文献   

8.
非婚同居中女性合法权益的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长期以来 ,人们不加区别的视各种非婚同居为非法 ,道德上加以歧视 ,法律上不予保护 ,非婚同居的成本大多由女性独自承担 ,其结果不但不能有效的减少非婚同居 ,反而使女性的权益遭受日益严重的侵犯。本文所做的就是力图在区分侵犯第三人利益的非婚同居和单纯的非婚同居的基础上 ,结合婚姻法、民法的有关规定 ,对非婚同居中的女性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9.
不婚同居的法理学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不婚同居作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 ,已不可否认的冲击着我们的婚姻家庭生活 ,也挑战着现行的法律。本文就不婚同居及其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社会学的探讨和分析 ,认为不婚同居将可能成为一种人类两性关系的新形式 ,与婚姻形式并行不悖。因此 ,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变革和两性关系新的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将成为婚姻家庭部门法的主要内容之一。  相似文献   

10.
论非婚同居的立法规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由于非婚同居的合理性以及因其引发的纠纷不能在当事人间化解 ,对非婚同居进行立法规制是必要的。从尊重个人生活自由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出发 ,立法应当以双方均不具有配偶的非婚同居行为为对象 ;规定非婚同居当事人间不具有姻亲关系 ,但当事人有日常家事代理权 ;在非婚同居关系中止时 ,若为公平考虑 ,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另一方予以经济补偿或经济帮助 ;非婚同居本身可由当事人的亲友或邻居以证人证言的证据形式予以证明  相似文献   

11.
婚姻法<解释(一)>第4、5条有不完备之处1.离婚诉讼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2含有逻辑矛盾;3补办登记不易实现;4.司法人员可能借此规定徇私裁判.所以新婚姻法第8条不合理.应在限制对象、限制条件上再行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2.
重新审视我国的事实婚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一种合法婚姻。《婚姻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都是当事人根据自己不同的要求作出的选择 ,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 ,法律应当尊重男女双方的意思自治 ,自由选择结婚方式。  相似文献   

13.
我国传统的教唆犯理论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弊端:一、并非一切教唆行为在实践中都能按照教唆犯处理;二、要求教唆他人必须实施某一种具体犯罪才成立教唆犯与我国刑事立法实践不相符合;三、要求教唆犯对被教唆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和主观故意作出判断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应对传统教唆犯理论进行改造。首先将现有的教唆犯概念一分为二,即教唆犯和唆使犯;其次,对分离出的教唆犯的基本构成条件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14.
宗法制不仅是古代政治制度的基础,同时也是婚姻制度的基础。宗法制婚姻在周初定型,并在春秋乱世中得到巩固。宗法制使一妻多妾制成为宗周社会婚姻的基本形态,将聘娶婚变成婚姻的合法程序。宗法制婚姻满足了宗法政治的需要,并使婚姻政治化。春秋时期宗法制婚姻的稳定发展催生了宗法制婚姻伦理观念的觉醒,也为后世婚姻道德建设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15.
“空床费”一案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轰动,引发了学界对夫妻同居义务的探讨。同居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应有之意,婚姻本身就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法律只需要对诸如重婚、家庭暴力、遗弃等侵犯他人权益、危害社会的行为加以严惩,法律应止步于卧室之外,对于同居义务,法律不宜做硬性的规定,完全属于夫妻意思自治的空间范畴。  相似文献   

16.
与被收买妇女结婚可有条件定性为买卖婚姻,但这并不导致有关婚姻无效。与被收买妇女结婚登记的程序瑕疵与形式审查缺陷可导致相关结婚不成立。在妇女本人反对、当地群众对收买妇女结婚前后关联事实存在基本知晓且阻挠解救的情况下,有关与被收买妇女的事实婚姻也不能成立。与被收买妇女结婚因存在胁迫情形而可被撤销,但应确保妇女合法权益不因婚姻撤销反受损失。在离婚纠纷中收买妇女结婚应作为感情基础因素纳入离婚标准考量,尽量尊重妇女意愿,在判决离婚时,收买妇女结婚可作为婚内过错因素影响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人确定、婚内负担补偿、离婚后帮助以及离婚损害赔偿方案的具体形成。  相似文献   

17.
对疾病婚的控制,不能仅仅通过将已经成立并生效的含有某种疾病因素的婚姻确定为无效而予以事后的惩罚和救济,而且应该在婚姻成立前,建立起与婚姻法规定的禁止一定疾病患者结婚相适应的完善的预防措施。我国婚姻法应该明确规定某些严重的疾病患者禁止结婚。同时,我国的婚姻行政立法应该建立符合中国实际需要的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的婚前健康检查制度。  相似文献   

18.
现行婚姻法虽然对军婚实行特殊保护,但仍停留在对非军人配偶方离婚自主的限制上。要达到真正保护军婚的目的,应扩大对军婚保护的范围,在婚后住房、驻地就业、子女入学、社会福利等方面给予军人家庭在政策上优先考虑和特殊待遇;应当提高军人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逐步扩大了微罪不诉的适用范围,创新了微罪不诉人员的帮教机制,使本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轻微犯罪行为人重新回归社会,回归家庭。目前,检察机关应依托现有资源和司法体制,对微罪不诉人员采用不同的新型帮教模式,并建立微罪不诉人员帮教联席会议、委托帮教、隐性帮教保密等项制度,以更好地教育感化犯罪行为人,帮助其正常生活,远离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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