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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审理报批制度,是法院内部通行的、在合议庭对个案拿出审判意见后,报主管庭长、院长签发,或报上一级法院批准的制度。长期以来,该制度对提高法官的办案水平、保证案件裁判质量,防止关系案、人情案和司法活动中的钱权交易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严重问题:一是判审分离的问题。案件由合议庭审理,却要报院长、庭长审批,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本来,在案件审理中,法官应当亲自审查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并出庭直接听取控辩双方进行的举证、质证和辩论,等等,在此基础上对争议形成独立的专业判断。但案件审批制度撇开这种“裁判者的亲历性”,要求裁判意见层层上报审批,把司法裁判搞成了行政决策—谁官大谁说了算,实际上是法院内部“权大于法”的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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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5,(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法官的素质,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第三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法官的职责: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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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2月18日上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法院)采用在线庭审模式,依法公开开庭“云审理”了沪上首例因妨害疫情防控,殴打志愿者涉刑的案件。为减少人S流动、聚集,案件采取全程无接触的在线庭审模式开庭,合议庭、法官助理、书记员在法庭就位,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分别在检察机关、看守所、律师事务所参加在线庭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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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3,(2):1-13
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一百七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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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三大诉讼法对于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没有规定,这给案件的公正审理带来许多不利的影响。作为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的审判委员会,虽然不直接参与案件的开庭审理,但它对案件处理的讨论决定,独任审判员和合议庭却必须执行。文章就我国目前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回避的方式、主体、事由、程序、效力及保障等方面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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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17,(6)
美国限权法官是联邦法院选聘的司法官员,享有部分司法权力,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但要受到法官以及当事人的监督。使用限权法官分担审前事务和案件管理工作,有利于缓解法官的办案压力、防止法官先入为主。当前我国法官助理制度中法官助理职责界限模糊、职权不独立、晋升途径狭窄。借鉴美国限权法官制度的合理因素,可将具有良好职业素质但未能入额的审判员定位为“候补法官”并赋予其有限的审判权。在此基础上,健全候补法官在案件管理、主持调解、和解以及审理小额诉讼等方面的职权,相应提高职级待遇,同时完善对法官助理的监督,防止其职权过分膨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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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审判长选任制是改变目前法院行政管理模式,落实法官审判职权,改革和优化法官结构和管理制度,促进法官精英化,提高审判效率,从而促进司法公正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组织改革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要“强化合议庭和法官的职责,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依审判职责签发裁判文书。”实现审判长选任制,强化合议庭的职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