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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认为,律师风险代理是指当事人不必事先支付律师服务费用,待代理事务成功后,当事人从所得财物或利益中提取协议所规定的比例支付酬金;如果败诉则无须支付。这种律师收费方法,在国外又叫胜诉酬金或成功酬金。近年来,源于国外的胜诉酬金制度在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上出现,并悄然流行起来。但由于我国《律师法》和《律师收费暂行办法》对这种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均无明文规定,2004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规定也很笼统,因此风险代理的律师实践仍然处于一种无序和混乱的状态。理论界对此的看法莫衷一是。笔者认为,律师风险…  相似文献   

2.
论律师风险代理制度立法及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熊英 《中国司法》2002,(9):41-43
目前律师界纷纷推出风险代理的业务。所谓“风险代理”是指当事人不必事先支付律师服务费用,待代理事务成功后,当事人从所得财物或利益中提取协议所规定的比例支付酬金,如果败诉则无需支付。律师的这种收费方式在国外称胜诉酬金(ContingentFee)或附条件收费。我国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中没有关于律师收费的规定,1997年国家计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无涉及胜诉酬金及风险代理机制的条款规定。从我国目前律师收费的实践来看,胜诉酬金制度或曰风险代理制度的实行已相当普遍,由于胜诉酬金制或…  相似文献   

3.
律师风险代理是指当事人事先不必支付律师服务费用,待代理事务成功后,当事人从所得财物或利益中提取协议所规定的比例支付酬金,如果败诉则无需支付。律师风险代理作为我国律师行业一种新型的收费方法,虽说实行的时间不长,但在实践中已相当普遍,在实际运行中也有其自身弊端,需要进行有效规范。在此,笔者结合近年来律师风险代理的一些实践,对律师风险代理的主要作用、存在的问题及如何有效规范律师风险代理谈几点粗浅看法,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4.
青锋 《天津律师》2004,(6):36-37
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风险代理(又称胜诉费、胜诉酬金或者附条件收费),作为协商收费的一种特殊形式,近年来逐渐成为律师收费的一种重要方式。其最主要的特征是当事人不必事先制定律师服务费用,待代理事务成功后,当事人从所得财物或利益中提取协议所规定的比例支付酬金,如果败诉则无须支付。风险代理建立在委托人与律师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其实质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5.
风险代理又称胜诉收费,是律师收费方式的一种。其基本内容是:律师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约定案件胜诉后按照涉案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代理费,如果败诉则不收费,由律师承担必要费用和报酬都不能收回的风险。风险代理起源于美国并迅速流行起来。在日本,按照《报酬等标准规程》的规定,民事诉讼,非诉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等应按争议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如胜诉加收同样比例的“成功报酬”。但在欧洲一些国家,胜诉收费是被禁止的。我国1997年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未对胜诉费做出规定,只规定了记件收费和…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律师选择风险代理的形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风险代理之所以为当事人所接受,是因为商事领域和诉讼领域存在诸多风险,债权及其它权益受损、甚至全盘“泡汤”的情况时有发生,即使已经裁判胜诉,有时最终也只是多了一张“法律白条”,因此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对权利救济的过程已无参与的兴趣,也不愿预支维权的费用,而对律师的工作要求以及衡量律师的水准和作用,往往只剩下一个指标———权利实现的实际到账率,为此,一部分当事人就将麻烦的事务“打包”,全权交给律师代理,甚至费用也由律师承付;律师热衷于风险代理,是因为这种代…  相似文献   

7.
邓晓霞 《律师世界》2001,(12):43-45
目前律师界纷纷推出风险代理的业务,所谓“风险代理”是指当事人不必事先支付服务费用,律师事务所即为其开展全面诉讼或非  相似文献   

8.
事件回放 律师事务所在代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过程中,因委托人一时拿不出委托代理费,律师提出可进行风险代理,待委托人赢了官司之后再行支付代理费用.于是,双方约定诉讼结束后按胜诉金额的15%收取律师费用. 案件胜诉后,法院判决委托人一方应得赔偿款18万余元.后经执行,实得赔偿款14万余元.因委托人和律师在支付律师费上产生分歧,律师事务所将委托人起诉到法院.  相似文献   

9.
所谓律师费有限转付制度是指胜诉方为寻求司法救济而支付的律师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当事人与律师约定或已经支付的律师费数额由法官根据案件性质、律师收费标准、律师所承担的法律事务的繁简程度、需时长短等因素,以不超过约定或已支付数额合理判定。律师费有限转付制度起源于英国。美国是典型的实行律师费有限转付制度的国家,依美国法律,如果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主张(或抗辩)明显没有理由(无意义),那么胜诉方照样可以取得其法律费用赔偿。但是,这种赔偿是有限制的,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8规则规定,如果被告在审理前提出…  相似文献   

10.
牛李炜 《法制与社会》2011,(12):266-267
律师代理在民事诉讼中已经被广大公众所熟知,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帮助,辅助其进行诉讼过程,促进其诉讼权利的实现。律师代理的地位和作用与民事诉讼的进行,尤其是民事诉讼模式有重要的关系。本文试从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角色,律师代理与民事诉讼模式、法官的释明权的关系分析律师代理的作用,并进一步对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做一个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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