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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春春 《传承》2011,(10):87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相似文献   

2.
孙春春 《传承》2011,(4):87-87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已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年老,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这里的年老没有年龄界限,无劳动能力没有标准。如何界定有一定难度。如果年龄能对照一下行政、事业  相似文献   

4.
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管理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农村中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实行五保供养,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1994年国务院发布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7年民政部颁发了《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同时这两  相似文献   

5.
警官信箱     
主持人 杨奉逍 法律服务热线:( 0371) 5991155转 22227或 22767五保户的遗产如何处理 ?编辑同志:   我村王老汉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他的儿子虽已成年,但因残疾无力赡养老人,王老汉遂被定为五保对象由村上供养。现王老汉去世,遗有房屋等遗产,他的儿子能否继承上述遗产 ?  高 成 高成读者:   五保供养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 )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 )无劳动能力的; (三 )无生活来源的。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  相似文献   

6.
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将五保对象由原来的乡镇审批改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 并明确五保供养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为此,本人认为应实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垂直负责制,以全面加强和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水平。其理由:  相似文献   

7.
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将五保对象由原来的乡镇审批改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并明确五保供养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为此,本人认为应实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垂直负责制,以全面加强和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水平.其理由:  相似文献   

8.
<正>陕政发[2017]1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制度内容(一)对象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  相似文献   

9.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民政局何风认为,农村五保供养是建立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要解决好当前农村五保供养规范化管理问题,应着重加强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界定准入条件。五保对象必须是农村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年龄满60周岁或少于16周岁的老年人或未成年人。二是严格审批程序。农村五保对象的审批要从严把关,必须坚持本人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村委会审核、乡镇人  相似文献   

10.
《中国民政》2011,(4):62-63
黑龙江省双城市民政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或抚养义务人的城镇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按实际自负医疗费用的100%给予救助;对农村五保分散供养人员,按实际自负医疗费用的80%给予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按实际自负医疗费用的60%给予救助。  相似文献   

1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09]28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中关于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调整如下:  相似文献   

12.
楚汉 《广东民政》2010,(4):12-13
《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今年3月1日起生效(开始实施)。《规定》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应该遵循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五保供养中的管理职责、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审批程序、五保供养的内容和形式、五保供养的经费保障与社会参与、以及五保供养标准与供养水平增长机制,都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13.
安振魁 《中国民政》2011,(10):59-59
辽宁市北镇市“四个到位”确保五保供养工作平稳运行。一是政策落实到位。依据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完善五保对象审批规程,规范审批程序。对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审批政策、过程、结果和供养标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方位公开。五保供养对象在按时发放供养金的同时,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负担的统筹金由市民政局负担,并实行大病医疗救助,较好的解决他们治病难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江西政报》2006,(9):10-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韵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相似文献   

1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 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 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相似文献   

16.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范围农村特困户主要是指因病、因残等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特困家庭,以及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无劳动能力、生活常年困难的鳏寡孤独家庭。因艾滋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纳入当地特困户救助范围。艾滋病致孤人员、艾滋病导致的单亲家庭按照政策就高的原则,只享受一种救助政策。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五保供养范围,按照五保供养政策执行,不重复…  相似文献   

17.
左停 《中国民政》2016,(5):20-22
正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保障基本民生问题,提出"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工作思路,把社会救助事业纳入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总体部署。《社会救助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相似文献   

18.
刘楠 《中国民政》2006,(4):53-53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民政局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努力探索五保供养新路子。一是审定程序不断规范。五保供养政策真正全面落实,核准对象是关键。近年来,该局制定了规范的五保对象审定程序。即,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公示→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村民委员会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财政局共同建档认可。按照这一规范程序,全区核准符合供养条件的五保对象,核消不符合供养对象,基本实现了该保则保,应保尽保。  相似文献   

19.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公布如下:一、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及经开区、高新区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不低于1600元/年·人。二、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綦江县、铜梁县、潼南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合川市、永川市、江津市、南川市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不低于1400元/年·人。三、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不低于1200元/年·人。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在2006年9月底  相似文献   

20.
<正>苏政规〔2023〕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完善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具有本省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具体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和相关政策衔接等内容,按照《江苏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苏民规〔2022〕1号)有关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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