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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它对于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渎职罪中,这种作用显得尤其突出。因此极有必要科学界定渎职罪主体的内涵和外延。 一 目前,各界的通说认为渎职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种认识主要基于以下几种理由:第一,刑法第 397条作为渎职罪一章的统帅和一般规定,在主体上使用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二,王汉斌同志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订草案 )》的说明中指出:“针对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严重不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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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传稿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6):73-76
腐败行为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国际性问题,我国在反腐败问题上一直努力不懈,但目前在反腐败制度设计上呈现出前置性法律阙如、刑事法网粗疏、司法认定过宽等问题。为有效遏制腐败行为,巩固反腐成果,应当制定合理的反腐败刑事政策;完善立法,将贪污贿赂犯罪由目前的数额犯、情节犯改为行为犯,兼顾情节;建立前提性的反腐败法律机制,使之与刑法规则一起构筑一道反腐败的防线;通过司法严格控制腐败,严厉入罪,避免通过司法解释进行变相的出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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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莉萍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0(3):64-67
危险犯近年来在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中均有适度扩展的趋势。社会发展带来众多危险是危险犯扩展的社会基础,刑法理论的完善是危险犯扩展的理论基础,在社会需求和理论成熟的条件下,自然引发危险犯的法律演变是形成危险犯的法律基础。三个基础互相作用,共同构筑了我国刑法中危险犯适度扩展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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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9,(6)
民用航空领域行政犯是伴随现代民用航空领域风险而产生的一类犯罪,其兼具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民用航空领域行政犯专属于特定领域类型化犯罪,需要引入具有教义学方法导向的刑法学知识体系进行阐释。区别于犯罪概念,行政犯概念应当较之更为延展,因此,运用关系刑法论重构行政刑法的概念,并以此为基点,拓展行政犯概念,进而扩张民用航空领域行政犯概念。我国有关民用航空领域行政刑法主要包括刑法典、具有行政性质的附属刑法以及规定有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的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这些行政刑法中的民用航空领域行政犯具体包括民用航空领域行政犯罪和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两大类。为了进一步认识民用航空领域行政犯,有必要对其前置性规范与罪状、违法性、违法性认识等问题展开深刻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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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敏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2(3):5-10
尽管各国刑法大多在妨害货币犯罪中对变造货币行为予以规定 ,但是立法模式却各不相同。对其客观要件 ,中外刑法理论均认为是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 ,对于真实的货币进行加工 ,使其价值改变的行为 ,但我国尚有“数额较大”之标准。对其主观要件 ,中外刑法均认为只能由故意构成 ,但对本罪是否为目的犯则有不同的看法。此外 ,中外刑法理论对本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等 ,亦有不同的划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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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的规定,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在刑罚的设置上呈现轻缓化趋势,并且禁止适用死刑,这不仅使刑法与我国的优良传统相契合,而且符合刑法现代化发展的趋势。但该规定在老年人年龄的认定、起算基点和死刑禁用的例外情形等方面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进一步完善刑法关于老年人犯罪的规定,对老年犯从宽处理的年龄认定应以结果发生时为计算基点,对老年犯禁止死刑的年龄起算点应以犯罪时为基点,取消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犯禁止死刑适用的例外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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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人类进入风险社会后,危险犯在现代刑法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在众多的危险犯理论问题中,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一直是争议比较大的问题之一。分析认为,抽象危险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将危险犯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目的在于从认识上明确危险具有程度之分,具有一般和严重之分,具有抽象可能性和现实可能性之分。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分类、判定的客观理解,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加强对危险犯的认识,便于司法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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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洪毅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7,(3):45-47
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行政职能范围日益扩大,刑事法律规范将越来越多的行政违法行为纳入其中予以刑罚惩罚,是为行政犯罪。本文通过对刑事犯与行政犯之区别观点的介绍,以我国刑法对犯罪概念的一般规定和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为依据,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对定义行政犯进行了初步探析,揭示了行政犯的二重属性,行政犯的成立与行政法律规范和刑法分则罪刑规范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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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渎职罪主体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我国渎职犯罪主体立法状况的回顾和与部分国家、地区渎职罪立法比较,当前我国渎职犯罪主体法律规定的缺陷表现在:一是刑法对渎职犯罪主体的规定与我国现实国情不符,存在较大漏洞;二是渎职犯罪法条过于细化,条款比较烦琐;三是部分法条的犯罪主体与实践中行为主体不符。我国立法应将渎职犯罪的主体规定为国家公职人员,同时对现行渎职罪的罪名进行适当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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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公权的职务性犯罪,相比其他刑事犯罪,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行为具有典型的职务特征,侵犯的社会关系具有特定性,从渎职罪的特性分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瞒报不报安全事故罪、缉毒人员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司法工作人员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应归入渎职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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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犯在我国的传统刑法理论中一直作为可罚未遂犯的一种类型存在着。但由于在我国的刑法典中并没有不能犯的有关规定,故法学研究及司法实践均缺乏"规范"基点。在不能犯是否入罪,是否可罚以及如何处罚等问题上学说林立;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不能犯的处罚标准也不统一,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混乱。综合各国的立法实践,我国应在刑法第23条第2款中以"但书"的形式增设不能犯条款,同时通过对不能犯行为的描述间接说明不能犯的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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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4)
民用航空领域行政犯具有双重违法性、双重责任性以及较弱的伦理非难性等属性;考察危害行为的反社会伦理性和对民用航空安全法益的侵犯程度等因素,可以将民用航空领域行政犯划分为非典型的行政犯和典型的行政犯两大类型。《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中界定的行政犯与我国刑法在定罪、处罚的衔接过程中都存在着问题。运用轻罪制度对民用航空领域行政犯进行立法重构,可以弥合《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中界定的行政犯与我国刑法在定罪与处罚等方面的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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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犯是指在实施某一故意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因又实施了一行为或者出现了某一较为严重的结果,而超出了原基本罪的构成要件范围,基于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刑法特别规定在这种情形下犯罪发生了转化,并以转化后的犯罪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某些刑法条款之所以既被认定为转化犯条款又被认定为法律拟制条款,主要是因为转化犯与法律拟制之间存在转化犯内涵的法律拟制性和转化犯外延的法律拟制性这两个方面的关联性。而这就决定了转化犯与法律拟制的主要差别在于其外延的大小。详言之,转化犯条款中仅包含了对客观行为的法律拟制类型中将数罪拟制为一罪和将此罪拟制为彼罪的情形,以及对主观方面的法律拟制类型中部分法律拟制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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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管辖权是刑法空间效力的核心问题,是国家基于主权所享有的对刑事犯罪进行定罪量刑的权力。尤其在域外犯的场合,国家主权的彰显尤为明显,与别国刑事管辖权的冲突也越发频繁。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适用原则采折中主义,其中域外犯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对待域外犯的规定上有值得肯定之处,但也存在不完备的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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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一定程度上严密了刑事法网,对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提升人们交通安全意识意义重大。但是,该罪也存在入罪价值取向不明、构成要件设计粗疏、刑罚配置不合理等诸多不足。只有厘清针对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价值取向,将与危险驾驶罪相关的过失危险犯、危险犯、实害犯都列入刑法的视野,从而划清该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刑罚配置的问题才能得到合理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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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1)
定量式规定构成了我国刑法与大陆法系刑法分则罪名立法模式的重大区别。犯罪定量因素的本质在于其体现了行为达到应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基本犯既遂意义上的犯罪成立要件。犯罪定量因素不应局限于客观的犯罪数额、犯罪结果,还应当包括犯罪动机和不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目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