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从一起行政不作为案件浅谈不作为诉讼的举证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正>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规定,凡行政机关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拒绝保护人身权益或财产权、拒绝发给抚恤金,行政相对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近年来,这类案件明显增多。  相似文献   

2.
1999年 10月 1日开始施行的《行政复议法》第 30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应当先申请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条规定了因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引发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的救济程序 ,由于立法用语较为含糊 ,特别对“依法取得”理解不同 ,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行政复议在何种情况下应成为此类案件诉讼的前置程序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 ,这里的“依法…  相似文献   

3.
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应当由其履行的义务,而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谁来赔偿他们的损失呢?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看,《行政诉讼法》第11条虽然规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  相似文献   

4.
公证案件不是行政案件祝长荣,宋美华司法部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定(试行)》中规定:公证处拒绝公证、终止办证、撤销公证书、不予撤销公证书和变更公证书的行为,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此,笔者认为:公证处不是行政机关,公...  相似文献   

5.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明确规定了排除行政诉讼的四种情形。《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相似文献   

6.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都是我国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的行政手段,都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表现形式,同时,也都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重要部分,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前两项明确规定:“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对行使处罚的形式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形式规定得不规范,种类界限不明确,因此,不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审判实践中都产生了许多歧义.劳动教养便是其中一例.  相似文献   

7.
反信息公开行政诉讼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即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且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最常见的是信息公开的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公开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但也有一种诉讼  相似文献   

8.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对其行政争议的决定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行为。对此,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  相似文献   

9.
来稿摘登     
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但不制作送达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而行政相对人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有的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事先既不制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书,有的事后也不办理手续。行政相对人不服,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10.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首要条件,必须是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对非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面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十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但常常被错误地当成具体行政行为:一、行政主体所作的鉴定结论行为行政主体依法自己或者委托其他机关、组织对某一事物、某一行为、某一物质等进行检查,检验、化验、分析所  相似文献   

11.
公证案件行政复议与诉讼探疑祝长荣,宋美华司法部于1990年7月发布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定(试行)》中规定:公证处拒绝公证、终止办证、撤销公证书、不予撤销公证书和变更公证书的行为,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此,司法界...  相似文献   

12.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在我国确立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这一新的行政诉讼类型。根据我国行政诉  相似文献   

13.
在目前的行政审判中 ,对颁发房地产权证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占有一定的比例。依行政诉讼理论 ,该类案件的诉讼目的是审查颁证机关是否尽到了相关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 ,但在部分此类案件中 ,当事人形式上是对行政机关颁发房地产权证的行为不服 ,实质上是对颁证行为的基础法律关系有争议。如何在行政案件中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往往做法不一。本文将以下述案例为引线 ,试对其中蕴涵的法律问题加以梳理和探索 ,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4.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主要事实不服的,由审批机关组织复查”。这里的“复查”应当理解为原审批机关对劳动教养决定进行重新审查,而不能理解为或者视为行政复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不服劳动教养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当事人不服劳动教养决定的,有权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5.
易与行政行为混淆的几种行为分析蔡小雪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0条和第1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首要条件,必须是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对非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相似文献   

16.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申诉案件的办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是不服海关行政  相似文献   

17.
所谓可诉性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权益并可以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具体讲,则有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劳动教养、查封、扣押、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等等。其中每一个及至每一类具  相似文献   

18.
高菲 《仲裁与法律》2005,(4):98-125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股权确认及/或变更争议案件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案件,可以通过仲裁或民事诉讼得以解决。对此,人民法院不应裁定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予以解决。行政机关不予审批的不作为行为以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提起行政诉讼的两个基本要件。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正常行政许可行为不服不构成行政诉讼的标的,但构成行政复议的内容。当事人通过虚假或欺骗行为获得的行政许可,如本案的股权变更等,依法可通过向行政部门申请撤销得到补救。当事人只有在行政机关不作为不予撤销以欺骗行为获得的行政许可/审批时才应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9.
高菲 《时代法学》2005,3(5):17-32
中外合资/作经营企业股权确认及/或变更争议案件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案件,可以通过仲裁或民事诉讼得以解决.对此,人民法院不应裁定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予以解决.行政机关不予审批的不作为行为以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提起行政许可诉讼的两个基本要件.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正常行政许可行为不服不构成行政诉讼的标的,但构成行政复议的内容.当事人通过虚假或欺骗行为获得的行政许可,如本案的股权变更等,依法可通过向行政部门申请撤销得到补救.当事人只有在行政机关不作为不予撤销以欺骗行为获得的行政许可/审批时才应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20.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一些行政事项被排除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这些由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事项,虽然也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范畴,但是由于这些行政事项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或涉及特殊的效力范围,故而不能将其与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等同对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此类行政事项不眼所提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我国现行法规定,共有四类行政事项须作诉讼排除:(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