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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曹建明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87,(3)
一、产品责任法的性质及特征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责任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确定制造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或出售的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由于产品有缺陷,致使消费者或用户的人身遭受伤害或使其他的财产受到损失,则制造或销售这一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都要对消费者或用户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产品责任法的主要特征是:第一,它调整因产品责任引起的人身或财产损害, 相似文献
2.
龚鹏程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3)
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科技进步和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的思想的盛行,产品责任越来越引起世人的关注。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产品责任法,有关规定也缺乏系统性,在实践中困难重重。本文从六个方面论述了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完善问题,包括明确产品的定义,严格界定产品缺陷的内涵,规范产品责任主体,采用合理的归责原则,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建立健全产品责任保险制度等,并建议制定专门产品责任法 相似文献
3.
张宇润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4)
产品缺陷是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司法实践所创立的最早的法律概念之一。产品缺陷是确定产品责任的基础,产品缺陷的现代含义反映出法律从重点维护生产者的利益向重点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转变。正确理解产品缺陷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法律问题,对产品责任的立法和司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一、产品缺陷的衡量标准什么是产品缺陷,其衡量标准又是什么,是各国产品责任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德国产品责任法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英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缺陷的含义是“产品不具有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规定缺陷的含义是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欧洲经济共同 相似文献
4.
王译敏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8(3):85-87
产品缺陷的认定是产品责任法的核心问题之一,是构成产品责任的前提。本文拟对中美两国产品责任法中有关产品缺陷的定义及认定标准作一比较,以期为我国产品责任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种参考。 相似文献
5.
张晓静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6(3):42-45
证明责任的分配决定了诉讼的成败,由于我国目前产品责任法还不完善,在产品责任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还很落后,导致处于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利益得不到有效地保护。文章分别从理论上、立法上和司法上三个方面就产品责任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6.
论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概况,指出组成我国产品责任法的《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相互之间存在冲突,自身条文也存在一些矛盾,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关于“产品”与“缺陷”的定义;2.关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3.关于产品责任主体的责任;4.关于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针对这几个问题,借鉴国外相应规定,对我国产品责任法的修改与完善提出了意见。 相似文献
7.
加拿大产品责任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董春华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6(2):105-110
加拿大产品责任法虽受美国影响很大,但它在很多方面又与美国产品责任法有较大不同。它在归责理论、集团诉讼、损害赔偿等方面都有所发展,拒绝适用严格责任、允许集团诉讼、限制惩罚性赔偿、某种程度的厌讼是加拿大产品责任法的重要特征。加拿大产品责任法体系与原则的形成与其公共健康体系、产品责任保险、高昂的诉讼费以及诉讼费用承担原则有密切关系。相比之下,中国解决产品纠纷有更多依赖诉讼、过分强调严格责任的趋势,因此,加拿大产品责任法的解决机制给中国产品责任立法很大启示。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生活的日益复杂化,法学界要求建立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强烈。现就这方面的主要理论观点综述如下: (一)关于产品责任法的归属 绝大部分同志认为,产品责任法调整平等主体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因产品质量引起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品责任属于民事责任的组成部分,是民法保护民事权 相似文献
9.
王勇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6(1):80-82
产品是导致产品责任产生的客观物质对象,它是构筑产品责任法体系和确立产品责任实际承担的基点。基于不同的立法宗旨和消费者保护政策考虑,各国产品责任法对产品的范围作了各不相同的规定。美国产品范围最为宽泛,英国、德国比美国的产品范围稍小一些。我国的产品范围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产品范围狭窄与不够明确两方面的问题,应适当扩大产品范围,对电、书籍、电脑软件等特殊物品是否属于产品作出更明确的界定。 相似文献
10.
段仁元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0,13(4):51-58
本文主要从产品责任立法体例、产品责任主体、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以及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等方面,对欧美产品责任法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完善提出了一些看法和建议。 相似文献
11.
论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几个重大突破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孙波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9(1):123-127
综观国际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变化历程,美国产品责任法较为活跃,具有代表性,20世纪以来国际产品责任法的重大突破首先发生在美国,而后其他西方国家逐渐地借鉴和采用了美国的做法.美国产品责任法有许多创新之处,其中在疏忽产品责任、严格产品责任的产生、发展上有重大突破. 相似文献
12.
论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向贤敏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2)
产品责任,又叫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包括供货者、进口商)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或其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大多数国家法律在规定产品责任时,也明确规定了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所谓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从而使自己免除产品责任或减轻产品责任的事由。产品责任抗辩事由的确立,使产品责任构成条件更加明确,因而可以兼顾有关各方的利益,从而使产品责任法发挥更加积极的社会作用,以避免责任过于严格而给生产流通… 相似文献
13.
产品责任法立法模式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勇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2(3):86-88
我国产品责任没有单独立法,其内容主要规定在公、私法合一的《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这种立法模式不利于彰显产品责任法的重要作用。我国应借鉴欧美发达国家产品责任法立法模式,制定单独的产品责任法,或者将产品责任在侵权法,或者在民法典侵权法部分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14.
邢造宇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6):44-46
产品责任法是本世纪以来在各主要发达国家新兴出现的,各国立法都采用“产品”一词作为产品责任的客体,但认定产品的范围有所不同,从趋势来看,“产品”的范围在逐步扩大。本文从分析“产品”定义入手,比较各国的“产品”法律界定,来研究我国加入WTO后产品责任法的客体——“产品”的法律界定。 相似文献
15.
孙玉凤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0,(1):100-103
中国外贸企业要在充分了解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和相关诉讼风险的基础上,有效地采取措施预防涉外的产品责任风险。在出现问题的时候,要积极应对,尽量合法合理地减轻或免除自己的产品责任风险。 相似文献
16.
张辉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1990,(3)
产品责任法,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本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发展起来的,并逐渐地从民法尤其是有关买卖法中独立出来形成的专门统一调整因产品责任引起的损害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为了提高产品质量,适应国内外市场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需要,许多发达国家大都制定了《产品 相似文献
17.
论注册会计师不实财务报告民事责任的定性--以对第三人责任为中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彭真明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3):46-53
责任定性是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问题的核心,它直接涉及到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归责及因果关系的确定。违约责任论忽视了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具有明显的局限性;产品责任论的优点是它能较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会计师提供的财务报告等会计信息与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具有本质差异,将会计信息作为一种“产品”欠妥当;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性质应定性为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8.
李一川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3,9(1):57-59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解决产品责任问题的理论依据 ,是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根据、标准和理由。产品责任构成要件是使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必备条件。它们是产品责任理论和产品责任法中最重要的两个问题。研究产品责任 ,必须加强对这两个问题的研究。 相似文献
19.
孙波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12(3):78-84,102
原则问题是任何一个法律都不能回避的问题,不存在无原则的法律。产品责任法也有自己的原则,反映了该法的精神实质,而且已形成了原则体系———有作为法(产品责任法)的基本原则,还有作为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赔偿原则,这些原则层次不同,作用有别,但紧密相联,认识并准确定位这些原则有助于对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深层次研究以及科学制定。 相似文献
20.
何燕秋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2,(1):69-71
我国法学 (学术 )界对中国产品质量的归责问题有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是“过失责任说” ;第二种是“过错推定说” ;第三种是“视为有过错说” ;第四种是“严格责任说”或“无过错责任说” ;第五种是“综合责任说”。第五种观点既总结了以往法学界在产品责任归责上的研究成果 ,又结合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基本上反映了我国产品责任的法律现状。然而我国目前的《产品质量法》处罚仍偏轻。加重处罚 ,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是进一步完善《产品责任法》或《产品质量法》的两个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