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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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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构成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第三人诉讼参加制度。然而我国现行法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参加适用范围狭窄,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既有独立参加的性质又有辅助参加的性质,使其诉讼地位及诉讼权利不确定,导致对案外第三人实体权利的司法救济不周。因此,应重新设计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第三人诉讼参加制度。  相似文献   

2.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56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65条的规定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司法实践中 ,存在着原告或被告申请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或原告直接在起诉状中列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现象 ,均是无法律依据的。笔者认为 ,即使法律许可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两种方式 :申请参加和通知参加 ,也有值得商榷之处。在法院通知参加方式上 ,法院可依职权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并可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  相似文献   

3.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在行政诉讼中已得到肯认 ,但有关其地位、范围界定在理论和实务上多有争论。文章结合行政诉讼目的与新解释之精神 ,对比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 ,对第三人制度提出新的诠释。 (一 )第三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强调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其他公民及法人和组织 ;(三 )以利害关系为界定第三人的核心 ;(四 )有必要将第三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比较。  相似文献   

4.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当事人制度。本文从诉的角度对此方面加以思考 ,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的存在是他参加本诉的合理依据。本文论点 :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的存在是他参加诉讼的合理依据 ,主张建立相应的诉讼合并制度。  相似文献   

5.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中被告之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作为第三人制度的一种,其主要功能就是扩大诉讼解决纠纷的能力,实现诉讼经济.以两造对立的诉讼结构为基础,以诉讼合并理论为视角,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主参加诉讼之被告予以分析可以看出:主参加之诉的被告的确立,是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还是以本诉的一方当事人为被告,取决于是否有利于实现查明案件事实,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相似文献   

6.
第三人是民事诉讼和经济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于其根据和方式不同,可分为有独立诉讼请求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诉讼请求的第三人。目前,人们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认识基本趋于一致,但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看法则存在着很大分岐,尤其在司法实践中,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做法比较混乱,未能形成一个比较统一的观  相似文献   

7.
我国新《公司法》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明确规定提起诉讼的股东为原告,但是对公司诉讼地位没有明确。通过对学界各观点的分析得出,公司一般情况下应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特殊情形之下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  相似文献   

8.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极容易在司法中被忽略的诉讼主体 ,其诉讼地位的模糊性往往导致其合法的权益受到侵害。本文有基于此 ,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方式展开论述 ,进而引出对其诉讼地位的探讨 ,认为其是以准当事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因而获得与此身份相应各项权利保护。  相似文献   

9.
美国第三人引入诉讼制度通过第三人引入诉讼的程序机制,实现相关联纠纷的一次解决,可以避免裁判之间的矛盾,节约诉讼资源和成本,并且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第三人引入诉讼之后,在已开始的诉讼中便存在原诉和第三人之诉两个独立的诉,这样当事人可以相互之间或向案外人再提出相关联的其他请求。研究考察美国第三人引入诉讼制度,对于完善和重构我国的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制度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10.
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立法规定存在许多缺陷,主要表现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不明确,参诉依据具有模糊性,参诉方式存在被动性。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存在诸多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缺乏程序保障。保障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并建立辅助参加制度应当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相似文献   

11.
要解决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中有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问题.应当处理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与本诉的关系,赋予第三人以切实的程序保障和独立的诉讼地位.从而彻底改造和重新设计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这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问题的根本解决方法,也是重构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2.
对于第三人参加诉讼时的判决效力范围问题,学理上存在颇多争议,大陆法系传统理论采参加效力说,认为本诉确定判决对诉讼参加人发生参加效力而非既判力。在纠纷一次解决的绝对化追求下,责任追究功能成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计和适用的核心,导致这一制度与大陆法系的诉讼参加制度发生了偏离,使得判决效力问题变得十分复杂而难以沿用辅助参加效力。对此,有必要回归到既判力原理的立场,结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不同形态,对判决效力范围予以具体分析和检视,以求既有制度与理论的尽量自洽。  相似文献   

13.
在苏联和东欧的一些国家,民事诉讼主体的范围比我国要广泛得多。根据苏联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主体一般包括:审理民事案件的法院;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和第三人;参加民事诉讼的检察长;为保护他人民事权利而参加诉讼的国家管理  相似文献   

14.
本文在总结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缺陷的基础上,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通过明确第三人的确定标准、第三人类型化以及明确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权利、义务等方面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  相似文献   

15.
虚假诉讼问题涉及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制度等复杂问题。现有研究没有脱离微观的具体概念、制度规定,较少从更为宏观的视角进行探究。本文试图引入新的研究思路,从虚假诉讼受害人救济方式出发,用时间标准进行梳理,区分“法院是否赋予第三人参与诉讼机会”和“第三人是否实际参加诉讼”来进行类型化研究,探究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虚假诉讼受害人的救济缺陷,寻求完善策略。  相似文献   

16.
信息一旦公开就具有不可回复的特性,应该在政府信息公开之前给予第三人有效的救济。必须要有特殊的制度保障第三人救济权利的实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此未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制度进路主要应该包括行政机关倾向公开信息时的告知、公开决定的附时间生效、第三人暂时权利保护等;行政机关拒绝公开信息时申请人起诉的,公开中的第三人应该作为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我国应该结合法制现状选择最有效的制度建构模式。  相似文献   

17.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民事诉讼法对于这一诉讼参加人的范围只作了笼统的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也未进一步加以明确。这一方面给审判实务部门造成一些理解和把握上的困难,致使具体案件中涉及列与不列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问题不好处理,另一方面则使得审判实务部门在决定列与不列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时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无论是理解和把握上的困难,还是自由裁量权过大,都会导致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制度…  相似文献   

18.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不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人。本文拟对理论界和司法界存在争议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和参诉程序及保障机制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研究与探讨。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无  相似文献   

19.
间接利害关系人通常只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活动,但直接利害关系人缺位、怠于行使诉讼实施权或者其提起的诉讼案件已经审结的,间接利害关系人的实体权益无法通过依附型诉讼实施权获得司法救济。立法机关认为确有必要向间接利害关系人提供司法救济但又无法合理期待直接利害关系人将诉讼实施权移转给间接利害关系人的,只能考虑采取独立型诉讼实施权的法定配置模式。独立型诉讼实施权的法定配置模式需要遵循比例原则,在创设型赋权与代位型赋权、形式赋权与实质赋权、实体赋权与程序赋权之间进行合理权衡,并妥善处理复数新设诉讼实施权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20.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建立为维护股东权益提供了新的渠道,但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在对董事、高管人员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的确定,以及可能出现的监事会(或监事)对董事、高管人员进行虚假诉讼、包庇诉讼等问题如果不能得到解决,则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设置的目的就难以达到。笔者认为,监事会(或监事)应有权以公司内部机构监事会(或监事)的名义作为原告进行诉讼。在监事会(或监事)出于为使股东无法提起代表诉讼目的而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意图控制对董事、高管人员法律责任的追究程序甚至包庇违法的董事、高管人员,使诉讼成为虚假诉讼时,股东可以申请作为辅助性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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