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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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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几年来,笔者发现部分看守所在拘役犯刑期执行当中假期的使用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不管拘役犯改造好坏,一律每月给以一至两天假期;二是对拘役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假期从羁押之日起计算,增多了拘役犯的假期;三是对拘役犯的假期累计使用或用于提前释放。如某县一名拘役犯四月十四日被捕,六月二十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看守所按判决的三个月拘役刑期计算,累计四天假期,放在刑期终止前使用,于七月九日提  相似文献   

2.
2009年注定是触动中国法治进程的一年,从年初的“躲猫猫”开始.“摔跤死”、“做梦死”等一系列看守所在押人员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引发了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现阶段最大的困境就是看守所管理体制不合理,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是羁押机关,同时承担侦查与羁押的职能,使得在押犯罪嫌疑人处在更为贫弱的地位上,这是导致侵犯在押人员权益的事件反复发生的重要原因。为完善看守所管理制度,看守所应当从公安机关中剥离,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来管理,确立其中立地位;强化检察监督和社会监督,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  相似文献   

3.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看守所工作的内容包括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但就目前的形势来看,看守所工作还面临着一些不容乐观的现状。一、看守力量不足,结构失调。随着近年来“严打”斗争的不断深入,被羁押人犯的数量逐年增加,成份越来越复杂,大要案犯明显增多而看守力量却没有按比例增加,有的地方还停留在建所初期的数  相似文献   

4.
看守所是未决羁押的场所,主要是起着警戒、看守、教育和管理被逮捕、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的作用。在实践中,还承担着深挖犯罪的任务。在这些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些程序上的缺陷和问题,尤其涉及被羁押人的权利保障方面。本文拟就看守所的职能、羁押原则、以及看守所地位和隶属等提出管见。  相似文献   

5.
在侦查讯问中,刑讯逼供的案件仍时有发生。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处于不公开或无法监督的状态,重视口供在查办案件中的作用以及刑讯逼供行为在实践中难以认定是造成刑讯逼供行为存在的主要原因。减少和遏制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可从以下五点入手,即建立在看守所集中提讯制度,提讯中实行审讯主体与犯罪嫌疑人隔离制度,实行禁止在看守所以外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制度,并将在看守所以外产生的讯问材料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同时实行严格的进入看守所身体检查制度。  相似文献   

6.
过失危险犯最大的争议来自于理论上对过失犯和危险犯的界定,而对过失危险犯的争议在于危险状态是否是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是给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危险状态不应包含在危害结果含义之内。否则,结果犯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而且容易与社会危害性概念相混淆。因此,刑法应确立过失危险犯。具体可在刑法第15条第1款后,加上“法律另有规定,依照规定。”同时在分则中就过失危险犯进行分别列举。  相似文献   

7.
刑讯逼供、牢头狱霸、超期羁押等问题,与看守所归公安机关代管没有实质联系。刑讯逼供主要发生在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入看守所前、"提外审"期间和非法定羁押场所。看守所内资源稀缺性、在押人员不健康心理因素和羁押权监督盲区是产生牢头狱霸的主要原因。看守所缺乏纠正超期羁押的刚性监督权。  相似文献   

8.
刑讯逼供、牢头狱霸、超期羁押等问题,与看守所归公安机关代管没有实质联系。刑讯逼供主要发生在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入看守所前、"提外审"期间和非法定羁押场所。看守所内资源稀缺性、在押人员不健康心理因素和羁押权监督盲区是产生牢头狱霸的主要原因。看守所缺乏纠正超期羁押的刚性监督权。  相似文献   

9.
看守所是实行专政职能,关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是国这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看守所内加强政治攻势,对深挖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0.
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看守所法列入未来本届人大的立法规划当中,看守所法起草工作逐步启动。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羁押的唯一合法场所,看守所是展示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窗口。起草看守所法是落实宪法、立法法规定的直接体现,是法律体系自身实现协调一致和进一步提升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水平的必然要求。在看守所立法过程中,应当处理好看守所法与看守所条例的关系,明确起草主体,广泛借鉴国际经验,搭建科学、合理的立法框架,需要重点处理包括看守所的职能定位、管理体制、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以及外部监督与投诉处理机制等基本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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