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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宝妹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20,34(3):69-76
对职场中的暴力和骚扰进行规制,应当明确界定此类行为的表现形式、受保护者范围和受保护的空间范围。国际劳工组织采用了"劳动世界"这一术语对"与工作相关"的暴力和骚扰进行范围界定。在标准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之外,国际劳工标准将非正规就业形式下的劳动者和特定情形下没有建立就业关系的劳动者均纳入保护范围。与此同时,国际劳工标准将受保护的空间范围从"有形工作场所"扩展到虚拟网络空间。这些内容对于完善我国劳动法对暴力和骚扰的规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为更为周延地保护劳动者权益,我国劳动法应当明确:在工作中发生或因工作引起的暴力和骚扰均应纳入调整范围,其所保护的劳动者不限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暴力和骚扰发生的地点也不局限在有形的工作场所。在劳动法视阈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领域内的暴力和骚扰负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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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良军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7,21(4):38-42
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认定和责任承担的规定是模糊的,对劳动者的范围规定是限制性的,这不利于劳动权的保护,不利于劳资矛盾的解决,也不利于我国劳动关系的法治化。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中,在对用人单位的认定和责任承担方面应当确立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而对劳动权主体的立法则应当确立普遍性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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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一个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应当说,从1995年《劳动法》正式实施后,临时工这个称谓在法律意义上已不复存在。然而,事实上"临时工"在现实中依然大量存在。用人单位还大量地使用着较"正式工""廉价"的"临时工",依然有不少劳动者"享受"着所谓"临时工"的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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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实践证明:签订劳动合同对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行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劳动合同工作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社会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笔者认为,完善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提高对签订劳动合同重要性的认识我国《劳动法》颁布后,大部分用人单位都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然而也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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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打工,其身份是在校学生还是劳动者?他们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究竟是否合法有效?当工资被拖欠或者遭遇“工伤”,他们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实践中,大学生意打工一般不认定其身份为劳动者,自然地,便谈不上劳动权益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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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仲英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1996,(2)
实施劳动合同制改革的难点与措施丁仲英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法》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为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改革确立了法律保证。汕头市紧紧抓住《劳动法》出台实施之机,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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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颖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20(1):44-48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书面订立,但现实中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放松对劳动合同的形式要求,将口头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范围并加以倾斜性的保护,引导劳动关系当事人特别是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一个符合合同本意,理性和现实的选择。而最重要的是这一选择符合劳动法的根本立法宗旨,有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协调、稳定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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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讲 劳动者的民主参与栾立冰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民主权利,为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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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红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14,(2):49-54
在劳动法视域下,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是现代企业保护其商业秘密的两种重要手段,但由劳动者引发的商业秘密纠纷仍就给企业正常竞争造成巨大的冲击。因此,如何平衡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是当前值得探讨的重要课题。本文试图结合当前的劳动法规制现状,剖析我国商业秘密劳动法保护现存问题,进而提出我国商业秘密劳动法保护的相关建议,以促进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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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岚秋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9,23(4)
学术界与实务界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再就业所形成的用工关系有不同的认识。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上的两个基本范畴,在经济基础层面,超龄劳动者再就业形成的应当是非常态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在上层建筑层面,超龄劳动者再就业形成的应当是非标准劳动法律关系。为彻底解决现阶段超龄劳动者再就业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有必要取消一刀切的法定退休年龄限制,变强制退休制度为弹性退休制度,同时将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与劳动关系的状态脱钩,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后如仍未退出劳动过程的,用人单位无须再承担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但双方的劳动关系性质不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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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进行了解的时间界限。《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性质特点、试用期的范围、试用期的长度以及限制,试用期间的工资支付,试用期问劳动合同的解除等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有少数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和维权意识的淡薄,故意设置违反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条款,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并规避自身的责任和义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