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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09 毫秒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或者出口关税。从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货物,海关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海关进出口税则》是本条例的组成部分。第三条国务院成立关税税则委员会,其职责是提出制定或者修订《进出口关税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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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查验,依法核实进出口货物的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4.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以下简称减免税)事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相似文献   

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第三条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三)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四)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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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mulgated by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n January 24,2008 and effective as of May 1,2008 2008年1月24日海关总署颁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便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申报手续,提高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规范对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简称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中申报是指经海关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在同一口岸多批次进出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货物,可以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见附件1)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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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海关进出口税则》)征取进口税或者出口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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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第三条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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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保税港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第三条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保税港区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保税港区内企业、场所进行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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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转关货物的监管,方便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转关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海关对进出口转关货物施加海关封志。对商业封志完好的内支线船舶和铁路承运的转关货物,海关可以不施加海关封志。可以办理转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范围由海关总署另行确定并且发布。第三条转关货物应当由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承运。海关对转关限定路线范围,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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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仓库。第三条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经营管理以及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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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和促进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开发区按照石河子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于2005年5月27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特此公告2005年5月27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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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几年来海关工作的实践,批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和补充:一、第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二、第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没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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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国际物流业的发展,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及其进出货物的管理和保税仓储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保税监管场所。第三条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物流中心:(一)国内出口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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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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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海关统计工作,保障海关统计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海关统计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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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海关统计工作,保障海关统计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海关统计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海关统计的任务是对进出口货物贸易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进行进出口监测预警,编制、管理和公布海关统计资料,提供统计服务。第三条海关总署负责组织、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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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由商务部第17次部务会议于2004年12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口许可证管理,维护货物进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货物进口许可证制度。国家对限制进口的货物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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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经济特区的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第三条进出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必须经由设有海关机构的铁路车站、公路道口、港口码头、机场、邮局通过,并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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