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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民法总则》中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沿袭了《民法通则》的规范模式,在新的立法规定出现之前有待司法实践加以探索完善。无因管理之成立除考虑管理意思外,还需考虑事务管理行为是否利于本人以及是否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司法判例考察发现,因事务管理类型的不同,法院对本人意思的探明程度亦有着不同程度的要求。不适法无因管理人因违反本人意思,而无法享受费用求偿权,故在适法与否的界定中,对本人意思的判断就具有吸收利益判断的实质效果。作为本人意思之矫正,承认的具体形式为主张管理利益或承认事务管理行为,从而将事务管理的不适法性转化为正当。因此,基于本人意思之探明所构建的无因管理体系就具有体系阐释意义。  相似文献   

2.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扬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本文认为应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相似文献   

3.
论无因管理之债的价值及其运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曾坚 《中外法学》1999,(2):94-96
<正> 无因管理作为民事法律之债的发生依据之一,在世界法律发展长河中渊远流长。无因管理这一古老的法律制度是对人类社会情感联系、互助互爱的高层次的肯定,它与整个人类文明的发展进程是一致的,也与社会道德的要求是吻合的。但居于多种原因,这项法律制度目前在我国的运用范围和实现程度并不尽如人意,我们应当赋予其新的价值,并在新的历史时期挖掘出它的潜在的、未能得到更好的开发利用的内涵,淋漓尽致地发挥其特有的功能。  相似文献   

4.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了无因管理制度,它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但如何鉴定无因管理,以及在何种情形下发生无因管理,将会影响无因管理制度更进一步的运用。本文从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的类型及其法律效果等方面分析了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5.
本文从德国法及台湾地区法的文献角度出发,评析见义勇为之法院判决,试图证立透过德国法与台湾法有关无因管理制度的完整规定,足以解决中国大陆所发生见义勇为的基本问题。简言之,见义不勇为,应仅违反道德义务,尚难构成侵权行为。至于见义勇为之人得向被救助之本人请求补偿之依据则应为无因管理,而非抽象之公平原则或衡平原则。  相似文献   

6.
无因管理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在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仍然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对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的类型和法律效力等方面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期理清种种概念,使无因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继续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昝强龙 《法学》2021,(2):73-88
关于管理意思的争议本质上涉及对无因管理制度功能的理解:无因管理效果在归属判断标准上存在以“他人事务”为中心的客观归属论与以“管理意思”为中心的主观归属论之界分。对“他人事务”的分类可追溯至注释法学派学者的学理分类,客观归属论在私法史中因而也始终占据重要地位,直至潘德克顿法学的反思及不当得利类型化理论的发展成熟,基于管理意思的主观归属论才取而代之。主观归属论虽被确立,但就管理意思的判断是否需要考虑“他人事务”因素,仍存在经验说与规范说的差别。仅凭对“他人事务”的认定不足以推断管理意思的存在,故而应抛弃经验说中管理意思的经验推断规则,以规范性的标准认定管理意思。该规范性在管理人主观方面表现为对管理人动机的忽略、对意思能力的柔化要求以及对错误认知情形的区别处理;在本人客观利益方面,本人的具体利益不属管理意思的考量范围,但在混合事务中本人的直接受益可确认管理意思的存在。  相似文献   

8.
9.
当行政主体与私人互为管理事务时,因此产生的管理费用能否主张偿还,这即“公法无因管理”的适用之争。公法无因管理存在三种类型,但为检讨方便,可将其分为“行政主体为他人管理事务”与“私人为行政主体管理事务”两个大类。公法无因管理的成立受私法与公法规范的双重检验,规制不同类型的考虑因素存在显著差异,难以有效统一。“混合事务”理论加剧了这种分裂趋势。公法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集中于费用偿还,其与公法不当得利存在竞合关系。对于公法无因管理可否适用民法规定,现有法未予确认,该法律漏洞可通过类推适用民法典规定的方法加以填补。未来行政法法典的编纂应对该问题加以回应,以此完善我国行政法债务关系的体系。  相似文献   

10.
李娜 《法制与社会》2011,(31):191-192
数人相约饮酒,同饮人间本不存在相送义务,对醉酒者的护送及护送不周,造成醉酒者人身损害的行为,如何定性?对此可以适法无因管理进行解释。为平衡本人和管理人间利益,首先必须承认护送者管理求偿权。而醉酒者损害赔偿权之有无,需按照具体轻过失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11.
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统一已经成为各界的共识,但如何统一则存在由法院、行政机关、中介机构充任等多种选择方案。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选择应坚持有效性、可行性和效率原则。从不动产登记的目标和我国一直由行政部门登记的国情出发,先以土地、房产登记为基础设立独立的不动产登记局,再逐步统一整个不动产登记是当前的合理选择。不动产登记局的设立应从登记机构及其人员设置、登记机构的职责、对从登记机构的监管等方面加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2.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未对股权变动模式给以全面、系统的规定。除无记名股权与上市公司股权,《公司法》对其它类型股权变动模式并无明文规定,需要解释。《物权法》不但未对此加以明确,反而冲突迭生,有必要进行再梳理。《物权法》对股权质押采登记要件主义存在缺陷,《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也有错误。应对股权变动进行类型化的规定,对有限公司股权变动采交付主义,对非上市股份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权变动采背书主义,对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公开发行股权变动采附条件的背书主义。  相似文献   

13.
浅谈金融机构破产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企业破产法》仅对金融机构破产程序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这些规定如何具体实施,将有赖于一系列具体措施的支撑,如个人债权的清偿顺序及保障问题、破产管理人的选任问题和破产金融机构资产的变现问题、存款保险制度问题等。对此,本文将就上述金融机构的破产问题进行系统性分析,尝试提出规范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机制的建设性意见。  相似文献   

14.
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法律为便利夫妻共同生活、保障交易安全而设,具有不同于传统代理形式的显著特征与特殊性质。家事代理权的成立需具备四个要件:只能产生于合法配偶之间,基础是配偶身份关系;行使代理权的一方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与之交易的第三人必须善意无过错;处置对象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范围限于日常家庭事务的处理。本文同时对超越代理权的法律后果及行使限制作了探讨,针对我国现行立法之不足也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5.
商事代理立法模式的比较与选择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与民事代理的补充性、临时性不同,商事代理具有主导性、经常性,特别由于营业行为的复杂性、职业性以及商法人、商合伙组织在商事活动中的主导地位,使营业行为无不以商事代理行为的某种具体形态表现出来,商事代理行为可以说贯穿商主体营业活动的每一个环节.有学者认为商事买卖是商法的骨干,商事代理是商法的肢体.[1]商事代理行为所具有的这种必要性、主导性和经常性特点,使其在整个商事制度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因而完善商事代理制度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16.
社会转型期是一个经济体制转轨、法治主题更迭、治理模式重构和权利救济完善的发展过程。在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上,应完善夫妻财产管理制度,增设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权;明确婚前个人财产孳息归属夫妻个人所有;明确知识产权可期待利益应以取得其所有权为标准;完善约定财产制的公示程序,确保约定内容的真实性;强化债务人清偿责任,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7.
林媛媛 《行政与法》2010,(10):127-128,F0003
表见代理制度在我国新《合同法》上的确立,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过程中对交易安全保护的重视。法律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旨在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建立安全、高效的经济运行机制。本文阐述了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对如何完善我国表见代理制度进行了思考。  相似文献   

18.
表见代理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效率,即以最小的预防成本预防表见代理纠纷的发生,从而促进交易并降低社会成本.表见代理是否成立,应当取决于相对人预防成本是否比本人的更大.相对人的善意无过失,可界定为相对人投入了不低于最佳预防的预防成本.经济分析表明,表见代理的适用不以本人过失为要件.  相似文献   

19.
后金融危机时代信用评级机构法律责任之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信用评级机构发挥着弥补市场缺陷、强化金融产品信用之功能。然而,由于巨大的利益冲突,信用评级机构所提供的预警和信用评估之功效,离期望值相去甚远。亟需通过引入过错推定及市场欺诈法理,强化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并将其一体纳入金融监管之范畴,让投资者得以像分享阳光般地分享信息。  相似文献   

20.
又来了     
近一两年,知识产权在我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除了国家级的知识产权战略,各地也在纷纷制定省、市、县、区等不同规格的"小号"战略.知识产权法学随之日益风光,先是在大学教育中的地位步步高升,居然要变成与法学平等的"二级学科".据说知识产权法还要变成大学"通识课",今后除了<大学语文>、<大学英语>,或许很快就要有<大学知识产权>了.不仅如此,知识产权法还有可能成为中小学基础教育的内容,按照某些地方知识产权战略的规划,要在中小学生中"展开知识产权教育新高潮".这一切,让人想起京剧<锁麟囊>中薛湘灵在赵守贞面前的座次变化,用丫环碧玉的话说,"一点一点地往上升啊".又想起鲁迅的一篇题为<"来了">的文章,大意是:任何主义来到中国,都不要怕,无论什么主义都扰乱不了中国,也就是"来了"而已.1何以如此?因为中国人对待新主义、新制度往往并不当真,"只要有新鲜的名目,便取来玩一通,不久连这名目也糟蹋了,便放开,另外又取一个."2目睹中国知识产权之"热现状",不由得暗自心惊:来了,又来了!这回玩的是知识产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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