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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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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神圣使命.在《未成年人保护法》贯彻实施过程中,如何充分发挥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职能与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使全社会形成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强劲合力,这是我们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所必须研究的重要课题.一、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基本职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范围广、涉及面宽.司法、行政、群团、学校等众多部门都负有责任和义务.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目前,我国上海、福建、北京、天津、辽  相似文献   

2.
考察江苏省N市未成年人犯罪实际发生状况可以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率虽呈下降趋势,但不立不诉的未成年人特殊预防需要、外来未成年人犯罪高发的特质考量、未成年人犯罪的性质恶化应对,以及预防机构的分工配合都迫切彰显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地方立法的必要性。调研表明,目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存在着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比率逐年上升、互联网加重和影响未成年人犯罪、不同家庭因素决定未成年人犯罪以及特殊预防缺乏细化规定的四大问题亟待解决,应成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地方立法的重点问题。在预防立法细化解决上述问题的基础上,可以系统、有效地搭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协作平台,整合各相关单位职权而共享信息、互相配合,以充分保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相似文献   

3.
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前提是要确定"刑法中的未成年人",虽然刑法领域的"未成年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刑法的规定中不同,但均依赖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得以确立。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基本上确定了什么范围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什么范围的人适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特殊制度。从宽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担当的全部领域,该原则既是未成年人特殊性在刑事法领域确认的基本标志,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区别于普通司法制度的基本前提。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立场是侧重于保护还是侧重于惩罚,直接决定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累犯制度、刑罚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建构。在有所未成年人司法体制改革潮流中,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与提高未成年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上限并存,预示着惩罚和保护双向强化的趋势。单向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立场并不彻底的基本态势,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体制改革直接与世界潮流对接提供空间和机会。应当立足于我国在刑事领域全面推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大背景,再审视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直接构建我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4.
论未成年人独立主体地位与保护法的科学性、实践性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承认未成年人的特殊独立主体地位对于制定完善的、有创造性、针对性、实效性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构建科学的、严密的、能动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至关重要。本文探讨了如何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体现未成年人的特殊独立主体地位,及这一独立主体地位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的一些突破性要求。  相似文献   

5.
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构罪问题,应当摆脱成人的思维框架而站在未成年人的独特视角进行,据此所制定的规范方可使得未成年人的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也方能实现特别程序设立之目的,进而将教育、保护、预防、矫治等思想理念贯穿于整个少年司法体系中。应当看到,确立不同于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未成年人构罪标准体系建构原则,既是现代少年刑事政策基本精神的要求,也是由未成年人身心发展阶段的特殊性、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渐进性、未成年人犯罪主观内容的单纯性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特殊性等所决定。基于现代少年刑事政策基本精神的要求、未成年人自身及其犯罪的特殊性,站在未成年人的独特视角来构建未成年人构罪标准体系,至少应当遵循非罪化、轻罪化、有效化和利益衡平保护这四个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6.
在大量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事实中,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案件的比重逐年增加,引起了社会的关注,这些违法未成年人以大欺小、  相似文献   

7.
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实证研究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随着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提上正式的日程,这不仅为依法惩处未成年人犯罪、保护社会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更为未成年人罪犯复归社会、保护未成年人成长提供了最重要的保障。通过对403名法官、323名公众、24名律师和1400名未成年人罪犯的调查和实证研究,笔者试图厘清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所面临的一系列相关问题,从而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一些富有针对性的建议,为治理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8.
长期以来,未成年人的作证能力、方式以及作证程序等问题,在国内理论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确定未成年人证人资格的基础上,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合理界定未成年人的作证能力,科学设计未成年人作证的方式以及程序,不仅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9.
对非监禁刑未成年人及时予以复学安置,是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预防失足未成年人重新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也是政法、教育、未成年人保护等各部门沟通协作、合力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重要职责。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都有“非监禁刑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等方面不得不受歧视”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已经设置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专章,但并未在讯问目的、手段、策略的运用上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予以区分,从而难以保证特别程序的特殊保护在讯问未成年人的过程中得到贯彻。从特别程序视角下,结合检察机关具有的客观公正义务,应当明确讯问未成年人的主要目的应该是查明犯罪原因以及满足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需求讯问未成年人应当严禁使用欺骗等讯问策略。  相似文献   

11.
未成年人犯罪、环境污染和吸毒贩毒是世界公认的三大公害。当前,因网络诱发的未成年人犯罪非常突出,形势日益严峻,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对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治理应基于刑事对策与非刑事对策两个层面予以展开。在刑事立法上,需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入罪门槛、改革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幅度及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在刑事司法上,需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并需认真关注未成年人保护的具体政策。在非刑事对策的纬度上,主要是沿着行政监管与民事责任两个纬度强化对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治理。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部专门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宗旨在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教育、挽救已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但刑事司法部门同样履行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尤其是在案件侦查时侦查手段的运用及有关强制措施的执行过程中,必然会影响到嫌疑人子女的心理和生理反映。职务犯罪嫌疑人一  相似文献   

13.
未成年人犯罪构成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法定化、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专业化与独立化,以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的有效性,要求未成年人律师辩护应具备专业化水准。我国未成年人律师辩护的专业化建设日益受到重视,但整体上辩护效果不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辩护质量更是不容乐观。未成年人律师辩护专业化的实现既需要国家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又需要开展未成年人专业辩护律师队伍建设。  相似文献   

14.
加强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已成为世界各国的责任。西方国家在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性质、侵害方式、归责原则、诉讼机制、赔偿方式等方面都有着较为成熟的经验。《刑法修正案(九)》加重处罚嫖宿幼女、猥亵未成年人以及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淫媒活动,为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竖起了坚实后盾。但我国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还存在有待完善的问题:在保护方式上过度依靠刑事处罚,在保护主体上存在着儿童、幼女、未成年人等法律混乱的现象;在保护力度上存在着明显的性别差异;在保护观念上对一些性侵害犯罪还存在优先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思想。保护未成年人性权利是一项联动工程,刑法不能毕其功于一役,我们可以借鉴域外多数国家对未成年人性权利予以严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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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信息保护亟待立法及司法综合施策,目前存在保护制度失序、责任不清、可识别性界定方式单一且缺乏可操作的判定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事实认定较难等问题。未成年人信息在属性特征、利益衡量等角度不同于成年人信息,基于监护关系和亲权关系,承载了未成年人和监护人的双重利益。在场景方面,面对信息业者对未成年人信息的利用的各种需求,建议立法和司法应秉持细化场景规则的理论,并引导行业自律,特别是教育者对未成年人信息的知情需求、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信息的保护需求、政府对未成年人信息的共享需求,亟待平衡私人领域和公众领域的内在张力。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信息建立统合式法治保护体系,破解未成年人信息保护的现实困境。  相似文献   

16.
在当前涉少家事案件中,未成年人不直接参与诉讼成为普遍现象,涉少家事案件蜕变为成年人之间的普通诉讼。法院在案件审判中也未体现对未成年人利益的特殊、优先考虑,未成年人案件的"成人化色彩"不利对于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保护。我国应借鉴域外立法,适当扩张未成年人在家事案件中的诉讼行为能力;构建庭外对话机制,畅通未成年人的表达渠道;建立法官依职权适度司法干预的审判方式;坚持未成年人利益优先保护原则,从而弱化当前涉少家事案件的"成人化色彩",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7.
为了迎接未成年人法研究的春天,提升未成年人法理论研究的高度,加大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推进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年会于2003年11月24日在上海市法学会五楼会议室召开换届大会。来自理论、实践部门的四十多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共同商讨我  相似文献   

18.
面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收容教养虚置化、工读学校式微化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现实困境,2020年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提出设立专门学校,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展专门学校教育。专门教育被纳入国家教育体系,这为共青团在专门学校中参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共青团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力量体系中的中坚力量之一,因为共青团的性质、职能、任务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标指向一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共青团的使命所在、责任所在、担当所在,在专门学校中,共青团工作面向的群体具有特殊性,需要对共青团的队伍建设、工作职责、工作路线予以明确,可以通过法治辅导员的聘任、服务职能的延伸、群众路线的贯彻等措施,助推专门学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功能的实现。  相似文献   

19.
未成年人及其犯罪行为具有显著的特殊性,因而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与成年人犯罪行为具有质的不同,有鉴于此,国家亲权理念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成为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重要理论依据,在未成年人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凸显出标签理论和恢复性司法、刑法谦抑性和人道性以及刑罚个别化的应用。国际社会逐渐形成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与之相对应的是国内独立未成年人刑事法的发展。我国一直重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强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立足于未成年人特殊的生理和心理及其犯罪发展的新态势,并由此促成特定的理论学说、法制建设、司法应对,所以应当建立未成年人构罪标准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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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促使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社会事业组织,它能结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对学生进行生活指导、青春期教育和心理教育教育,防止各种不良行为的形成。这显然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充分肯定中小学校在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应尽义务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了中小学校矫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预防其犯罪的重要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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