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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15 毫秒
1.
大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生活化模式的特征及其应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大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生活化模式是将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大学生网络生活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结构性整体,呈现出主体性、系统性、专一性、渗透性、开放性的特征。本文指出有效应用这一模式,就需要从其特征出发,将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与大学生网络人际交往、网络学习、网络娱乐、网络购物、网络求职等网络生活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2.
网络的迅猛发展使网络名誉权的保护问题逐渐凸显,而因为网络名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网络名誉权纠纷也逐渐增多,厘清网络名誉侵权的概念,分析新形势下网络名誉侵权的特征,希望可以作为进一步研究网络名誉侵权问题的基础.  相似文献   

3.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法律应运而生。从法理学的角度对网络法律进行审视,研究其基本理念和体系,探求网络法律法理学研究的趋势,对更好的构建网络法律制度至关重要。本文以"网络人"为出发点,通过法哲学和法社会学的分析,得出网络法律的基本理念为秩序维护、权利保护和自由共享。网络法的体系分为三个部分:网络公法、网络私法、网络法律的其他制度。  相似文献   

4.
本文通过对黑客道德准则、网络技术局限、网络立法滞后是大学生网络犯罪的客观原因和大学生分辨能力缺乏、自控能力较差及网络道德弱化是大学生网络犯罪的主观原因分析,提出通过加强网络技术防范、网络法制建设、网络道德建设和网络BBS建设来防范大学生网络犯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5.
以网络为犯罪对象的网络犯罪和以网络为犯罪工具的网络犯罪,只是"行为指向"标准下网络犯罪的两个归类.除了可以按照"行为指向"这一标准而作出对网络犯罪的分类,还可按照"行为内容"这一标准而作出对网络犯罪的分类,且其具体包括网络系统或数据犯罪、网络财产犯罪、网络经济犯罪、网络人身犯罪、网络公共安全犯罪和网络社会秩序犯罪乃至网...  相似文献   

6.
立法规制网络购物零售商是网络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目前,网络购物零售领域规制建设相对滞后,网络零售商约束机制缺失;网络零售市场主体中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未建立担责机制;网络零售市场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依然突出。完善网络购物零售商的规制,应从完善网络购物零售交易制度、完善网络购物零售监管体系、完善网络购物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完善网络购物零售交易纠纷调处机制等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7.
网络世界存在网络文化传播的"西化"和网络秩序的失范,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势在必行。网络世界的道德建设应以传统的伦理道德为基础,并辅之以网络立法,两者实现良性的互动,从而推动网络世界健康有序的发展。  相似文献   

8.
网络信息技术发展,信息获取越来越方便,网络正在深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和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在网络上的到迅速传播,网络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使作品的产生和传播变得便捷,但同时网络的虚拟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也使得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频频发生.本文针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及网络著作权保护,如何在促进网络文化迅速发展,支持网络作品合理使用权的前提之下保护作品著作权和著作权人合法利益作了一些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9.
移动互联网与智能终端的广泛运用对正确引导网络舆情和确保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带来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崭新课题。网络意见领袖是活跃在虚拟世界场域以其舆论对广大网民以及网络舆情施加很大思想影响的特定公众,他们在营造网络舆论声势、传播和引导网络舆论走势以及制造网络舆论压力等方面对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发挥着正负两个方面的作用。只有高度重视网络意见领袖在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中的独特地位和功能,全面认识网络意见领袖对意识形态安全产生作用的独特影响因素,努力探索发挥网络意见领袖对意识形态安全积极作用的有效路径,才能以争取网络意见领袖的科学策略趋利避害,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舆论场域以确保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总体安全。  相似文献   

10.
网络政治学是一门边缘学科、交叉学科.它是20世纪90年代初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新兴学科.网络政治学的形成和发展与网络社会的形成和网络对实际政治生活的影响有着直接的关系.就网络社会的形成来讲,不断发展的数字化技术把我们带进了一个网络时代.在这个时代,网络超越时空的限制,将整个社会联结在一起.人们只要轻点鼠标,就可以随心所欲地在虚拟世界里遨游,就可以获取和发布各种各样的信息.就网络对实际政治生活的影响来讲,政界要人通过网络发布政务信息,选民通过网络投票,公众、政党、社团通过网络表明自己对某一问题的看法,公民通过网络了解时事政治,政治学研究者通过网络收集、查询资料、司法机关通过网络通缉要犯,超级大国通过网络谋求信息霸权,恐怖分子通过网络从事破坏活动,反恐组织通过网络监测和追踪恐怖分子的行踪…….网络社会的形成,网络对实际政治生活全面深刻的影响,急切呼唤政治学的理性关照,迫切需要政治学的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11.
论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成因及防范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促使当前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发生。青少年网络犯罪具有青少年网络犯罪者上网操作能力娴熟、网络犯罪几乎没有罪恶感以及网络犯罪强大的破坏性等特点。导致青少年进行网络犯罪的原因有青少年特殊年龄段的因素、自身的主观因素以及外界环境的不良影响。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应该强化网络道德教育、强化法制观念、丰富课外文化生活,加强课外指导和教育、切实加强技术手段,严格控制不良信息源头、完善网络管理,开辟青少年喜闻乐见的网站以及建立健全网络法律体系,使青少年网络犯罪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   

12.
《政法学刊》2021,(3):16-27
刑法中的网络犯罪是指用来规制各类利用网络实施的严重危害行为的罪名集合。以保护法益为标准,刑法中的网络犯罪可分为利用网络实施的传统犯罪与纯正网络犯罪两大类,利用网络实施的传统犯罪保护的仍然是传统犯罪保护的法益,纯正网络犯罪保护的则是网络中新生的、独有的法益。依此二分框架检视既有网络犯罪的设置,可发现既有的网络犯罪设置存在纯正网络犯罪体系错位、纯正网络犯罪法网粗疏、不同网络犯罪混同设置等问题。为提高网络犯罪规制能力,有力打击网络犯罪,应当尽快解决这些问题,重构科学严密的网络犯罪规范体系,对网络犯罪进行分轨设置、严密设置与分类设置。  相似文献   

13.
青少年网络犯罪正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逐渐增多,而家庭和学校教育的缺失、不良网络文化的影响、网络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以及青少年自我约束能力不强等都是导致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主要原因。青少年网络犯罪除具有一般网络犯罪的特点外,还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为此,本文指出必须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成因和特点,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加强青少年的教育环境、网络道德规范和网络法律环境的建设。  相似文献   

14.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我国网络虚拟社会的不断成长提供了强劲动力,也给我国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带来了新的、更多的问题。面对当前我国网络虚拟社会的违法活动有增无减、网络失范现象越来越严重、网络群体性事件多发、网络虚拟社会管理薄弱等一系列棘手问题,当务之急是切实加强对我国网络虚拟社会的有效管理。要按照加快社会建设与强化社会管理相结合、政府负责主导与社会协同参与相结合、网络技术管控与社会综合管治相结合的基本思路,不断提高我国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建立健全我国网络虚拟社会自律机制,加大对我国网络虚拟社会的高科技化管理力度,提高我国网络虚拟社会管理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网络公共危机应急管理体制。  相似文献   

15.
华春雨 《检察风云》2011,(21):18-19
网络海纳百川,文化五洲同享。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国特色网络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始终保持快速发展势头,各地方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进一步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大力推进网络文化的蓬勃发展,网络文化创作生产空前活跃,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日益丰富,网络文化阵地不断壮大,网络文化产业风生...  相似文献   

16.
肖榕 《法学》2012,(5):75-81
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和网络参与平台的不断开发更新,网络言论成为公民参与网络的重要形式并显现出极度繁荣的状态。但与之相伴随的却是网络言论发展中如"网络犯罪"、"网络侵权"、"网络谣言"等诸多隐忧。面对这一情况,公民主要从实现言论自由的角度出发对网络言论持欢迎态度,而公权力则基于"维稳"的需要对网络言论的态度显现出忧虑。应以能否促进公民基本权利的平衡实现和保护为标准,衡量和评价网络言论中存在的问题。应清晰认识到网络言论发展的不可避免和不可遏制,从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界定法权,恰当处理好网络言论中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网络言论失范的实质是公民或组织在网络空间的言论超越言论自由限度,违反网络言论规范,并对现实社会造成危害后果.失范网络言论可以区分为不良网络言论和违法网络言论两种类型.网络言论失范的原因涉及法律法规、政府网络治理能力、网络行业自律、网民素养等方面的因素.因此,治理网络言论失范不能依靠单一主体和单一措施,而是需要立法机关、政府部门、自律组织等主体开展多中心治理.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评价网络言论中的作用,提升政府对网络的科学治理能力,明确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的依法治网基本原则.对于侵犯私人权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甚至触犯刑法的网络言论要根据失范程度给予不同处理,对于网络言论失范入罪的法律适用则应慎之又慎.只有贯彻“网络表达以保护与引导为主,惩罚为辅”的多中心治理原则,才能通过治理网络言论失范达到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目的,进而推进中国民主政治持续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18.
“网络服务提供者”之微观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服务提供者”概念过于宽泛,有必要对其类型化后,予以区分界定。基于网络著作权侵权主体的可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可分为网络硬件服务提供者和网络软件服务提供者。前者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后者包括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除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之外的其他三种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可为网络著作权侵权主体,因服务方式不同,其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亦有不同。  相似文献   

19.
论网络侵权责任中的反通知及效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日常生活对网络的依赖有增无减。人们在享受网络带给生活的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倍受各种网络侵权行为的干扰。《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解决网络侵权问题找到了出口,但除了该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的被侵权人享有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的权利之外,侵权网络用户也享有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反通知的权利。这样才能平衡网络侵权中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中心的被侵权人、侵权网络用户和其他网络用户之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20.
论网络证据收集的法律程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证据的收集程序是网络证据收集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因而是网络证据收集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根据网络证据自身的特殊性,正确地规定网络证据收集的法律程序,是网络证据科学立法的基本要求。在立法中规定网络证据收集的法律程序,除了规定网络证据收集程序外,还应当规定启动程序以及证据的生成程序两个部分。网络证据收集的启动程序、证据收集程序以及证据生成程序三个部分应当是网络证据收集法律程序的基本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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