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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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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对基于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债权,在最高限额内设定抵押担保的法律关系。最高额抵押在日本被称为“根抵当”,是为担保一定范围的不特定债权,在限度额内设定的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是指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因一定事由的发生归于特定,而最高额抵押权也随之确定。一、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意义、性质与效果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意义。首先,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是抵押权实现的需要。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虽然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最高额抵押权终究是为担保…  相似文献   

2.
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抵押制度.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一是抵押权的从属性上具有特殊性.最高额抵押权的从属性相对于普通抵押权而言要弱化得多,一方面表现在最高额抵押权成立在先,债权可能成立在后;而普通抵押权则债权成立在前,而抵押权成立在后.另一方  相似文献   

3.
钱鸥  马新来 《中国公证》2009,(10):27-30
一、最高额抵押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一项法律制度。最高额抵押权作为一种抵押权,具有不同于普通抵押权的特性。  相似文献   

4.
1995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根据我国的实践,并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建立了一系列新的担保制度。其中的最高额抵押,即使在世界范围内也属较先进的法律制度。笔者试对最高额抵押的特征作一粗浅探讨。按照《担保法》第59条的规定,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产生于现实交易之中,各国民法原无明文规定,它本身也突破了传统抵押制度。因此在其产生之初.常遭法院认定为无效的厄运,但因其积极…  相似文献   

5.
钱欧  马新来 《中国司法》2009,(10):74-77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和《公证法》第37条为强制执行公证提供了法律根据,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实施,强制执行公证,成为当前公证机构的一项主要业务。在强制执行的公证业务中,金融机构的抵押借款合同公证占绝大多数。由于《物权法》对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未作任何限制,再加上其能配合继续性交易形态的需要,弥补一些普通抵押权所不具有的功能,因此,最高额抵押贷款日渐被金融机构所采用。基于此,有必要对最高额抵押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以正确指导公证实践。  相似文献   

6.
最高额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的抵押。它的产生与发展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背景,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特殊产物,它适应社会分工专业化、交易连续化、担保信用化的市场经济新情况,对发生在生产经营者间以连续性、重复性为特征的交易融资关系起到了简化  相似文献   

7.
夏立平 《法学论坛》2000,15(4):39-41
最高额抵押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项特殊的抵押 ,在现代各国立法上一般都有规定。它最早规定于《德国民法典》第 1 1 90条 ,《法国民法典》的第 2 1 32条也作了规定 ,日本于 1 971年把以前判例中的“根抵当”确定于修改后的民法典中。我国法律首次对最高额抵押作出明文规定的是《担保法》的第 59条至第 6 3条。该法第 59条规定 :“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 ,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下面笔者就最高额抵押的相关问题作一探讨。一、最高额抵押的产生在现代社会中 ,随着市场…  相似文献   

8.
最高额抵押权法律特征剖析房绍坤郝倩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为现今多数国家民法(如德国、日本、瑞士等国)所承认,我国的《担保法》亦对最高额抵押权作了规定。最高额抵押权作为一种抵押权,应当具有抵押权的共性,但最高额抵押权毕竟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又...  相似文献   

9.
最高额抵押权决算期是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时间,既可以是期日,也可以是期间。最高额抵押权的决算期与最高额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时间,各有其计算方法和效力。决算期应不属于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必须记载的事项,最高额抵押合同当事人对决算期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适用2年的法定决算期。  相似文献   

10.
武亦文 《法学家》2023,(3):175-189+196
本条明确了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的法定情形,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最高额抵押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不宜对当事人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加以限制。在当事人未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时,抵押权人可随时行使债权确定请求权,抵押人可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两年以后行使债权确定请求权,债权确定请求权为形成权。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的,应当自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实时产生债权确定的效果。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的,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发生确定。在第2项情形下,若当事人行使债权确定请求权,则债权确定,在其他情形下,债权确定情形一经发生,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即予以固定。在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后,最高额抵押权的从属性得以恢复,可随所确定债权的移转而转让。  相似文献   

11.
抵押作为“担保之王”,①已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生活,实践证明它是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有效的法律手段。《担保法》的实施规范了抵押行为,但从实践情况来看,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重复抵押问题就是其中之一。笔者针对《担保法》第35条第2款关于重复抵押的规定,对其效力问题作一思考,并略抒管见。 重复抵押也称超额抵押,是抵押人以抵押物的同一价值为几个债权设定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总额大于抵押物的价值。重复抵押有两个基本事实特征:第一,抵押担保的债权总额超过抵押物的价值;第二,由于第一个特征导致在抵押权实现时,…  相似文献   

12.
抵押权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抵押是债的担保方式之一.实践中运用得较多。我国《担保法》对抵押作了专章规定.但由于立法疏漏以及法条规定得较为原则,使得不少问题尚待从理论上进一步探讨,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抵押立法。本文仅对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重复抵押权中的清偿顺序以及抵押权的实现方式问题作分析、探讨。一、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同一物上并存抵押权与租赁权是客观存在的,问题是当二者互相影响以至给某一种权利的实现带来困难时,如何协调及处理尤为重要。从理论上说,抵押权与租赁权本属不同性质的权利。前者为担保物权,后者为债权,物极优先于债权。…  相似文献   

13.
武腾 《政治与法律》2020,(4):125-138
按照指导案例95号,将既有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范围的,未经登记亦有物权效力,但不得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该指导案例并非将不动产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的模式改变为登记对抗要件主义,而是对概括最高额抵押权之否定立场进行缓和,以便更充分地发挥最高额抵押权的优势。特定债权的转入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变更,其与债权确定期间的变更、债务人基准的变更一样,都不需要后顺位抵押权人等第三人同意,因为不会破坏这类第三人的信赖基础。债权范围的变更遵循实行合同自由原则,其效力与登记无关,只不过当事人不得将非基于正常交易关系产生的债权纳入担保范围,给第三人造成难以预料的损害。这一裁判规则不得类推适用于最高额抵押权的决算期变更、债务人基准变更,为保护不特定第三人对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是否已确定的信赖,这些事项的变更只有在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前办理登记,才能产生物权效力。  相似文献   

14.
中日最高额抵押制度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建辉 《河北法学》2000,(5):131-132
最高额抵押的最大特点是担保将来的、不特定的债权,与一般抵押有别。我国《担保法》对最高额抵押的规定失之简略。本文从基础性法律关系范围、抵押物范围、优先清偿范围、原本确定日期、债权让与等11个方面对中日两国的最高额抵押制度进行了比较。  相似文献   

15.
杨小勤 《政法学刊》2007,24(4):88-91
探讨律师最高额抵押诉讼实务,对于我国最高额抵押制度的完善和其社会作用的发挥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最高额抵押作了规定,但比较原则,很不完善,导致纠纷频现,严重影响其重要作用的发挥。应细化律师最高额抵押诉讼实务中合同效力的审查、担保债权的确定和诉讼请求等,并明确解决相关问题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6.
最高额抵押作为一种担保方式,不仅具有普通抵押担保的优点,更以其高效性、安全性被广泛使用,但在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中对最高额抵押的规定比较简要,这使得在拟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具有一定的变通空间,但是有些变通面临着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风险.本文通过对几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分析,结合相关规定,对最高额抵押的最高限额、最高抵押所担保的债权认定等若干问题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17.
随着经济发展,交易越发频繁,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内基于继续交易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也经常出现,如果以普通抵押权担保此类交易活动所产生的债权,将会给当事人带来繁琐的事务从而难以顾及给市场经济环境中的交易安全和效率带来极大的不便和阻碍。在经过长时间的实践和总结后,为担保长期继续交易或融资所产生的债权的需要,产生了最高额抵押权制度,不过我国《担保法》中对于最高额抵押权制度的规定由于缺乏理论和实践上的支持,存在较大缺陷。但随着《物权法》对最高额抵押权制度有了新的诠释,为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更好发挥作用提供了更加有效有力的依据。  相似文献   

18.
论最高额抵押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论最高额抵押黄章任一、最高额抵押的概念和特征最高额抵押,是指债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就一定期限内继续的法律关系所可能产生的若干债权,确定一定最高额限度,以抵押物对其债权进行担保的一种抵押。最高额抵押制度滥觞于德国,后又为瑞士和日本等国法律所吸收并得到进一...  相似文献   

19.
最高额抵押附从性探析覃捷所谓抵押权的附从性,即指抵押权的发生与存在须以一定债权关系的发生与存在为前提。最高额抵押乃抵押权一种,故也有此特性,但鉴于最高额抵押的特殊性,所以在附从性的具体内容上不尽相同。一、无成立上的附从性。普通抵押权的成立以既定的债权...  相似文献   

20.
最高额抵押作为抵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一般认为源于德国民法第1 1 90条。自德国民法首创最高额抵押制度后,各国民法纷纷仿效。法国、瑞士、意大利的民法均有条文规定最高额抵押。日本最初无最高额抵押的规定,1 971年民法修订时,在其第3 98条中增加了之2至之2 2 ,共2 1个条文,详尽规定了最高额抵押。我国于1 995年1 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 ,初步建立起我国的最高额抵押制度。2 0 0 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 1 3 3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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