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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回起诉的法律依据及性质修改之前的《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正是由于这一不够明确的规定,引发了撤回起诉问题方面的争论,主要有:人民检察院有无撤诉决定权?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时间是开庭前,还是开庭后?对无罪案件人民检察院是否可以要求撤回起诉等等①。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修改为对案件进行程序审查,取消了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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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刑事诉讼法详细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公诉案件的三种方法,简言之即“开庭审判、退回补充侦查和要求撤诉。”人民法院只能也必须在这三种方法中选择一种来作出处理。这与法律规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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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不宜撤回起诉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撤回起诉。”规定了法院有要求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权力,而对检察机关起诉以后能否主动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规定。该法第11条关于不追究刑事责任六种情形之第四项情形是:“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表明立法仅允许自诉案件在起诉以后撤回告诉,但对公诉案件却没有作这样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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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这条规定要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审理前应当对起诉进行审查。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相应做出三种不同的处理决定。关于“决定开庭审判”。“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这一规定实际上意味着,法官在决定开庭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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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提起公诉与开庭审判之间要经过一个由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的阶段,这是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法定程序。对公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1.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3.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对其中的后二种情况由于涉及法院和检察院两个部门,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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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案件撤回起诉没有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撤回起诉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开4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351条的规定,即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而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适用撤回起诉还包括如下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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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编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这一规定表明,公诉案件可以转化为自诉案件,并赋予被害人起诉权。经过一段时间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公诉转自诉后以下两种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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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 1 998年 6月 2 9日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77条、第 1 71条第 4款规定如下 :“在宣告判决前 ,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 ,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依照本解释第 1 77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 ,没有新的事实、证据 ,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两条规定 ,对人民检察院先起诉、后撤诉、再起诉在法律上作了原则规定 ,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然而 ,在司法实践中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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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案件的证据标准,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决定提起公诉,对支持公诉主张的证据所应达到的规格。《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按照审判管辖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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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当事人或公诉人的起诉进行形式或实质方面的庭前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决行为。不予受理情形在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中比较常见。然而,对于刑事公诉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不予受理的具体规定。那么,法院是否可以就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可以,法律依据是什么,其合理性何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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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羁押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 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但司法实践中却大量存在公安机关在用足30日期限提请批捕后又“主动”撤回案件,借检察院的法定审查时间延长拘留期限;对一些不能及时侦查终结,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先移送检察院起诉,然后再“主动”撤回案件,从而为自己“借”得1至2个月的补充侦查期限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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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实践检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并没有刑事诉讼法上的依据,仅有司法解释上的依据,在实践操作中存在缺陷。法律应就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性质、司法审查的运用、撤回起诉的效力以及司法救济等问题作一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