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00 毫秒
1.
股票犯罪案件中法律的适用一、关于股票贿赂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股票因其具有暴利和套现的随意性,使其成为权钱(股)交易的新对象;又因其具有种类的多样性和交易的阶段性,给认定犯罪数额带来一定难度。对股票贿赂犯罪数额的认定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按票面值认定,二是...  相似文献   

2.
关于股票贿赂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郭晋涛,杨联民如何认定股票贿赂案的犯罪数额,是正确办理股票贿赂犯罪案件的关键。股票因其具有暴利性和套现的随意性,使其成为权钱(股)交易的新对象。又因其具有种类的多样性和交易的阶段性,给认定犯罪数额带来一定难度。从权钱(股...  相似文献   

3.
九十年代初 ,股票市场的兴起 ,为我国改革中的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股票市场的健全与拓展 ,将会极大地推动社会生产力 ,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 ,任何新经济现象的出现 ,往往不可避免地伴生出新型经济犯罪 ,股票犯罪便是股票这一新的经济现象出现后的副产品 ,尤其是发生在股票发起、上市、交易的运行及操作过程中的盗卖股票、透支交易、股票贪污贿赂犯罪等在我国尚属一种新的犯罪现象。本文仅就股票犯罪的若干认定问题阐述一些见解 ,以与同仁共同研究。一、股票贿赂犯罪案件中贿赂数额的认定标准股票贿赂案的贿赂数额就是股票的价值。由于…  相似文献   

4.
《中国监狱学刊》2010,(3):45-45
王秀梅在《法学评论》2009年第4期上著文《贿赂犯罪的破窗理论与零容忍惩治对策》说,犯罪破窗理论认为,不及时制止违反道德的行为,就会向社会传递一个错误的信息,即社会接受这种行为,这些行为就会演变为违反法律的行为;如果国家对轻微违法行为置若罔闻,这种行为就会发展为犯罪;如果对犯罪惩治不力,就会使民众对警察、政府失去信心,犯罪就会蔓延。从《刑法》对贿赂犯罪数额的规定看,我国惩治贿赂犯罪的政策体现了相对的容忍。由此产生以下弊端:1.贿赂犯罪的手段多样,导致根据数额认定犯罪有很大难度;2.随着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5.
刍议商业贿赂犯罪法定刑设置的立法缺陷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对商业贿赂犯罪的处罚一般而言要轻于公职贿赂罪,因为其社会危害性轻于公职贿赂犯罪。其法定刑设置的另一准则是轻自由刑重财产刑,这一点缘于商业贿赂犯罪的食利性特征,并与公职贿赂犯罪的自由刑、财产刑并重相区别。(刑法)反映了两个原则的要求,但仍有不足之处:(-)(刑法)对各类贿赂犯罪的数额情节均未明确,只规定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幅度。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此幅度时,要解决如下问题:1.如果以商业贿赂犯罪数额起点高于公职贿赂犯罪数额起点以体现刑罚严厉程度不同的话,(刑法》第八章各类主体在经济往来中收受…  相似文献   

6.
论商业贿赂的范围及其数额认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随着对商业贿赂犯罪惩治力度的加强,理论与实践对贿赂的认识进一步深入,致使贿赂范围的认定也逐渐扩大。应当从发展的角度来认识司法实践中的给予或者收受礼券、免费旅游、性贿赂、股份、干股和盈利机会等的贿赂性质,并应根据刑法历来强调的合理性和法律具体规定的主客观要求确定贿赂数额。  相似文献   

7.
司法实践中,受贿人收受的贿赂,有时也会是伪劣商品,如假币、假金器等。对收受伪劣物品的如何计算受贿数额,实践中争论不休,一种观点认为伪劣物品属打击、销毁的对象,无法定的市场价格,不宜认定为受贿数额。一种观点认为伪劣物品虽无法定的市场价格,但仍有其本身的实际价值,应按物价部门实际评估的价格认定其受贿数额。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行贿方实际支付的价格来认定。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一、受贿罪客观上表现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J财物。即受贿犯罪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是一种b他人实际支付的价格反映出来的特定物。…  相似文献   

8.
作者对当前受贿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共性问题和争议焦点进行探讨,涉及受委派从事公务的犯罪主体界定、受贿罪的侦查管辖及取证效力、收受未办产权过户房屋的性质、贿赂财物"私收公用"的性质判定,以及接收财物未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司法处置问题。作者认为,对收受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房屋行为一律以受贿罪既遂认定并不科学,而对于"私收公用"行为应当予以严格规制,确立赃款去向不改变行为性质和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原则。  相似文献   

9.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强,实践中贿赂案件的贿赂形式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典型的赤裸裸的金钱贿赂逐渐减少,而不能直接用金钱计算的实物、精神享受型贿赂越来越多。因刑法对金钱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理论与实践中争议不大,但对新形式的贿赂犯罪因法律固有的滞后性,其规定尚存不完善之处,对如何认定数额争议则较大。本文试提出用"即时期待付出利益"来分析认定贿赂犯罪中的香烟卡贿赂数额。  相似文献   

10.
在具体认定“收受干股型”受贿数额时,应将行为人因收受干股而实际分得的红利计算在受贿数额内;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应将行为人收受干股按其转让行为时的股份价值、其在案发时对应的公司实际资产收益价值计算在受贿数额内;已确定分红的具体标准或者具体数额而尚未实际分得的红利也应将其计算在受贿数额内,但股份未实际转让的干股不得将干股虚设价值作为受贿数额认定.同时,要依法认定“收受干股型”受贿罪的犯罪停止形态,对于干股及其收益应依法予以特别没收.  相似文献   

11.
公司法对股票发行价格的规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陈甦 《法学研究》1994,(4):90-95
公司法第130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131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股票溢价发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相似文献   

12.
对商业受贿犯罪[1]的既遂标准问题,一直存在一些争议.可能涉及的问题大致包括: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1月20日)第8条规定,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  相似文献   

13.
司法实践中,受贿人收受的贿赂物品,有时会是伪劣商品,如假烟、假酒、假名衣甚至假电器等。对这类物品如何认定其受贿数额,实践中认识不一:有人认为伪劣物品属打击、销毁的对象,无法定的市场价格,就如盗窃伪劣物品一样,不宜认定受贿数额。也有人认为伪劣物品虽无法定的市场价格,但仍有其本身的实际价值,应按物价部门实际评估的价格认定其受贿数额。笔者认为受贿人收受的虽然是伪劣物品,但行贿方实际支付了正常物品的价格,因而在认定受贿数额时,应以行贿方的实际支付价  相似文献   

14.
朝圣路     
王婧 《法人》2006,(1):86-87
目前,国内企业海外上市的途径可以归为两大类——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的登记注册,并发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通常, 境外直接上市都是采取 IPO(首次公开募集)方式进行。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困难在于是:国内法律与境外法律不同,对公司的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进行  相似文献   

15.
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对新形式的受贿犯罪进行了规定,其中将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犯罪规定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本文试就如何运用《意见》认定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受贿犯罪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16.
受贿犯罪严重危害政府的公信力,需要予以严惩.但是受贿犯罪的复杂性,使得该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尤其是贿赂范围的界定问题,受贿犯罪的数额问题以及影响力的认定问题,都需要在尊重社会文化、刑法基本原则和社会实践需要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当前,贿赂的范围可以考虑扩大到“财产性利益”.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应该充分考虑情节的评价作用,在对影响力的认定上,要注意在主客观统一基础上的具体分析,仔细甄别.  相似文献   

17.
干股型受贿是两高2007年发布的《意见》中明确认定的一种受贿形式,对已经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仅达成合意收受股份,但股份未实际转让,并且没有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情形作为受贿未遂加以追究是完全适当可行的,数额以股份的价值计算即可。以明显低于股份价值的价格购买股权的行为属于交易型受贿。  相似文献   

18.
《司法业务文选》2013,(6):29-38
1.2012年9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5号公布2.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二)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  相似文献   

19.
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但在案发前又以“拒贿”为名,将贿赂退回行贿人或上交有关单位(以下简称退回贿赂),这类案件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时有出现,如一概作犯罪处理,可能会殃及无辜,把真正的拒贿行为也当作犯罪处理;但一律不以犯罪论处,又会放纵犯罪,为狡猾的受贿者逃避法律制裁,让出一条安全通道。正确认定这种类型案件的罪与非罪,对维护法律  相似文献   

20.
超额配售选择权(over-allotmentoption)是发行公司在其股票发行时规配售情况向作出的超出其计划发行确定的股份数额的一种选择。参与外资股超额配售的法律服务是律师在外资股发行与上市中一项新业劳,值得在实践中探讨研究。(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的法律根据1.《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称《特别规定》),是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贸股中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法律根据。《特别规定》第11条指明:”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发行境外上市外贸股,经国经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可以与包销商在包销协…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