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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一、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规则 (一)修改规则和问题 根据《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专利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目前专利权的确权程序尤其是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过程中,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专利权人就专利文件的修改限制问题存在诸多的争议,因此,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我国对专利无效程序中专利文件修改的文本规定及其不足我国《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  相似文献   

3.
修改超范围问题是专利业内讨论的热点,也是日常审查、答复审查意见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文拟针对一简单案例及其变形情况,介绍针对该案例修改是否超范围的相关观点并进行分析。在本文的案例中,主要涉及针对两个转轮的大小关系进行修改是否超范围的问题。结合原始申请文件就该内容的记载方式不同,下面针对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加以讨论。一、情况一、情况二及相关分析(一)情况一、情况二的介绍1、情况一介绍在情况一中,在原始申请文件中以文字的形式记载了一装置存  相似文献   

4.
正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对于代理人来说,在答复审查意见进行修改过程中常会遇到修改超范围的问题,尤其对于数值范围的修改,常常存在是否超范围的疑惑。下面通过几个案例加以说明。案例一:数值点或者数值单位的修改该案为一种测温装置,在原始申请中  相似文献   

5.
发明专利申请中涉及修改超范围的判断原则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结合一些案例探讨了发明专利申请的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原则,并对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中修改超范围的判断标准提出建议,为专利申请人在修改申请文件方面提供了借鉴。  相似文献   

6.
蔡薇 《法制与社会》2015,(7):254-255
在《新专利法详解》中提到:“之所以规定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我的范围,是因为我国专利制度采用的是先申请原则.如果允许申请人对申请文件修改超出原始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就会违背先申请原则,造成对其他申请人来说不公平的后果”.有些人认为:第一是防止申请人以来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并在申请日以后通过修改专利申请文件来完成发明创造,从而获得不正当的利益;第二是防止申请人不重视申请文件的撰写,使得公众不能清楚准确地理解发明.本文就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修改是否超范围进行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7.
田强 《法制与社会》2011,(19):246-247
由于各国的专利法律不尽相同,导致不同国家的外观设计在中国申请专利时面临的修改要求也不尽相同。本文主要探讨包含部分设计的美国和欧洲外观设计,以及没有正投影视图的欧洲外观设计寻求中国专利保护时,应该在什么时间修改申请文件、如何修改申请文件才能满足中国的审查要求,并快速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  相似文献   

8.
在发明专利申请之初,专利申请文件不可避免存在一些缺陷,甚至授权后的专利权也可能存在瑕疵,在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程序中均给予了修改的机会,从程序设立的初衷、适用的法条、修改时机和修改内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并给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9.
本文在分析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修改精神的基础上,就如何根据当前的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赔偿工作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10.
如何恰当地规范和约束专利权人对专利文件的修改是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针对授权后修改权利要求书中存在的“明显错误”面临的困境出发,对“明显错误”进行了定义,分析和讨论了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与说明书中的相应描述不一致,是否必然得出“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结论这一问题.权利要求书的作用是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这种边界会随着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修改而改变,因此,从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的基本原则出发,在允许对授权后的专利权利要求中“明显错误”的技术特征予以正确解释的同时,也要防止专利权人对这一解释的滥用.从公众的可获知性出发,还提出对授权后专利文件中的明显错误给予更正并公告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在专利审批过程中,修改超范围的判断一直是业界人士争议和讨论较多的话题,而“特征组合式修改”的超范围判断更是近年来讨论的热点。从超范围的立法宗旨出发,结合具体案例分析,提出适合判断该类修改是否超范围的方法——整体新颖性判断法,供审查实践和申请文件修改时参考。  相似文献   

12.
张中 《知识产权》1996,6(5):42-43
当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被请求人依法启动撤销程序之后,如果专利权人根据请求人提出的对比文件认为需对原专利授权文本进行修改,那么他将面临如何合理地进行修改的问题,显然,这个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对相关法条有一个正确统一的理解和解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7条(下称《细则》57条)作了在撤销程序中“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文件,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保护的范围”这一规定,《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四章第4.2款(下称《指南》4.2款)中进一步指出“将专利说明书中的某些内容引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而这些内容未包  相似文献   

13.
《法治与社会》2010,(10):4-9
法律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内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相似文献   

14.
在专利申请审查和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专利权人可能需要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但这种修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影响专利权的效力或者不会被接受。修改的基本原则是不能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信息,且在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仅能以删除或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司法案例对上述原则进行了具体诠释。  相似文献   

15.
江必新代表、毛宇峨代表向大会提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建议》我国在制定行政诉讼法时,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不利于保护公民、组织的正当权益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必要作调整。基于这一原因,江必新代表和毛宇峨代表向本次大会提交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建议》的议案。江必新和毛宇峨代表认为,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将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法人的其他权利纳入行政诉讼保护的范围。他们建议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将规章和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最大限度地保…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导行政工作的最直接文件,就决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范围广,随之带来了适用的混乱。本文指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建立定期清理制度,对其进行定期清理,及时发现违法的、内容互相冲突的或者已经过期没有意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并进行修改、废除,以保障各个部门、各个层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制度配套,井然有序的运行。  相似文献   

17.
公共健康危机下的专利强制许可是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中一个重大的问题。但这次专利法修改建议稿在强制许可的提起主体、颁发理由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文章通过比较国际条约、国外立法和国内立法,分析了问题所在并提出了修改方案。  相似文献   

18.
盛钊 《法治研究》2012,(11):106-111
由于专利文件的修改内容和方式具有多样性,判断其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一直是我国审查工作中的重点与难点。而上位概念化修改权利要求的审查一度执行严格的标准,但近年来法院审结数件涉及上述问题的专利行政案件,对具体判断标准引起了不小的冲击。本文就一个具体案例结合当前趋势,对涉及上位概念化修改的权利要求是否超范围提出新的判断方式,以便在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执行《专利法》第33条的立法本意。  相似文献   

19.
以《专利法》第33条的立法本义为出发点,探讨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时如何平衡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问题,提出了现行《专利审查指南》中有关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合并方式的修改会导致影响社会公众利益的观点,同时建议在授权后的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允许专利权人对已授权专利文件中的明显错误进行更正。  相似文献   

20.
在本次《实施细则》修改中,关于外观设计部分的修改较多,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关于外观设计申请文件的修改;二、关于外观设计合案申请的修改;三、关于外观设计初步审查范围和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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