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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挪用公款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新增设的一个罪名。本文仅就如何认定此罪中的几个有关问题,作一些探讨。一、挪用公款罪应属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当前,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许多同志都认为挪用公款罪是属于侵犯财产的一类犯罪。之所以将其视为侵犯财产罪,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补充规定》公布之前,根据有关规定,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是以贪污罪论处的。因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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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挪用公款罪是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上简称《补充规定》)中新增设的一个罪名,它在打击日益严重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证明,《补充规定》中对挪用公款罪的规定是基本合理的,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从理论上和立法上加以完善,本文仅就此提出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 挪用公款后的具体用途应否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补充规定》中规定了挪用公款后的三种具体用途,并将其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用途不同,构成犯罪的条件也不相同。这几种用途包括: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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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边挪边还的挪用数额认定之探讨苏正洪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增设了挪用公款罪;199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又新增了挪用资金罪。对这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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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增设挪用公款罪后,理论和实际部门的同志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特别是两高1989年11月6曰颁布《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两高《解答》)之后,许多问题达成了共识。但是,在司法实务中仍然有一些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从而直接影响挪用公款案件的查处。本文试就当前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再作进一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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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挪用公款罪概念的法律思考朱贵雄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将挪用公款罪确定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本文试从挪用公款罪概念应具有的逻辑含义角度,提出界定挪用公款的探讨意见。一、挪用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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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挪用公款犯罪中的问题浅议刘兵挪用公款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规定的一个新罪名。在这个《补充规定》颁布后,各级检察机关运用这一法律武器,对挪用公款这种近一个时期以来日趋猖极的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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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在《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中增设挪用公款罪以来,法学界对该罪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使许多问题得到了明确。但是,有些问题仍有争议,有的问题尚未涉及,本文试就此谈些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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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新增设的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三种:一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三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挪用公款罪的上述三种表现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难认定。但是并不意味着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不易发生错误。因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有几个基本的前提条件,即挪用公款必须是归个人使用;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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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挪用公款案件中使用人不退还的法津责任孙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8年1月21日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规定了挪用公款罪、1989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补充规定》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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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增设的罪名。该规定颁布施行后,有关部门多次进行立法加以补充和完善。一是两高于1989年11月6日联合作出了《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二是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修订了《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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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挪用公款罪的处罚规定应细化何建明,华为民《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规定区别不同情节规定了两种量刑幅度,并分别规定了最高刑罚与最低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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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不退还以贪污论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挪用公款不退还以贪污论处质疑唐伯荣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一九八八年元月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这一规定不符合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混淆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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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挪用公款不退还的理解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明确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现行刑法对此情形作了修改,即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就表明今后对这种情形不再以贪污罪认定,而是直接定为挪用公款罪,作为挪用公款罪的重罪情节。但对此处“不退还”之含义,法无新的规定及解释。1989年“两高”在《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对“不退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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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8年1月21日颁布施行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贪污罪、贿赂罪、挪用公款罪、非法所得罪的定罪和刑罚,作了具体的规定,为人民法院审判这类经济犯罪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