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抵押权人的权利大致可分为三类:即抵押权保全的权利、抵押权处分的权利和优先受清偿权。其中抵押权保全的权利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恢复价值请求权和增担保请求权;抵押权处分的权利包括对抵押权本身和抵押权次序的处分权;优先受清偿权包括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和后次序的抵押权受清尝的权利等。  相似文献   

2.
依照意思自治原则,在不影响抵押权以及其他担保物权法定目的实现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当事人就法律未明文禁止的相关事项做出的特别约定,一般均应认定为有效,其中包括当事人有关移转抵押物占有的约定,以及债务到期后抵押权存续期间的约定;在抵押人为第三人时,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主要具备债权效力,且不得适用善意取得;"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物新增从物"的各种主张,完全不能成立;在"先押后租"的情形,如无正当理由,抵押权人不得否定租赁权的效力;在共同抵押人均为第三人时,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债权人有权自由选择先后或者同时行使全部抵押权,承担担保责任的抵押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无权向其他抵押人追偿。  相似文献   

3.
抵押权实现途径探讨刘志刚抵押是债权担保中最为可靠的一种方式,有担保之王的美誉。抵押权的实现就是通过一定的法律途径处分抵押物,以抵押物或其价款优先清偿抵押人债权的过程。关于实现抵押权的途径,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了两种方法。今年6月30日全国人大...  相似文献   

4.
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实现的问题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不明确,导致抵押权在抵押物转让后是否可以追及实现理解上的混乱。通过抵押物转让行为的效力和转让后抵押权追及力的分析,认为抵押物的转让与是否通知抵押权人、告知受让人没有关系。抵押物转让后,登记生效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协议生效的抵押权、公证过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未公证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对于抵押物转让的规定是对传统抵押权理论的实质性改变,采取了抵押物转让受抵押权人意志限制、否定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的做法。然而,这种制度设计存在着以下缺陷:否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直接影响了抵押权制度功能的发挥;未对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进行区分对待;受让人代位清偿的制度存在缺陷。为此,首先应当从原则上取消对抵押物转让的限制,废除抵押权人同意的限制规定,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其次,考虑到动产抵押的特殊性,法律应做出特殊的规定以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最后,还应确立代价清偿、涤除权制度为善意受让人提供全面、有效的保护。  相似文献   

6.
《担保法》关于抵押权之规定的中国特色及其完善董峻峰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不转移占有之物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物优先受偿。由于抵押担保对债权人比较安全可靠,同时由于财产抵押后并不转移占有,不影响抵押人对抵押物的使...  相似文献   

7.
不论动产、不动产均存在无权处分,因此,为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不动产也应如动产一样,以善意取得制度予以调整。在一个不动产上设立数个抵押权,立法上应予肯认而非拒绝,其解决权利冲突的办法是确立抵押权的实现位次。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确立的是法定抵押权,法定抵押权之标的仅限于工程本身不够,还应及于工程所用之土地使用权,法定抵押权之成立应以登记为条件。  相似文献   

8.
对设定抵押权的私有房屋买卖时抵押人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以便使抵押权人为实现其抵押权及时行使对抵押物的物上代位权,使受让人及时了解标的物的权利状况,以决定自己是否购买。对已设定抵押权的出租房屋进行买卖时,应尊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9.
有息债权的债权人如何通过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连续成立的同类债权来实现自己的债权,是司法实践中比较难处理的问题。原因之一是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主要着眼于债权及其效力的静态特征,对处于不断变化中的债权则难以划定权利代位的界限和代位的效力界限,使有息债权人在起诉以后发生的利息请求权无法从第三人处得到清偿,起诉之后债务人对第三人继续成立的同类债权无法被代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在一次诉讼中得到足额清偿。按现行实体法和程序法原则,审判人员可以通过适当的程序活动,将债权人起诉以后形成的利息请求权纳入代位权的诉求范围,将债务人对第三人后续成立的同类债权纳入债权人代位行使范围,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在代位权诉讼中得到最大限度的清偿。  相似文献   

10.
我国立法未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无权处分应指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作为物权变动原因行为的合同。通过比较法上的考察可以看出,各国以及国际条约对无权处分效力的处理并不一致,不存在明朗的无权处分效力的发展趋势。从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以及民法体系和谐等角度来看,"债权合同效力待定说"与"处分行为效力待定说"均存在不足。应根据缔约时第三人的主观状态确定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第三人恶意时,无权处分效力待定;第三人善意时,无权处分行为有效。如此确定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符合无权处分制度的立法目的,实现了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合理保护,维护了民法体系的和谐。  相似文献   

11.
刍议对信用担保业的法律调整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信用担保业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但目前尚无单行法规对此领域进行调整 ,影响了该行业的迅速发展。由于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具有突出的国家政策性工具的作用 ,对它的调整应与对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调整在不同的单行法规中体现  相似文献   

12.
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构成,有所有权构成说、担保权构成说与介于两者之间的折衷说。从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出发,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分为形式上的权利与实质上的权利。在对外效力上,形式上的权利只要有充分的公示,第三人就可主张优于实质上的权利,而在对内效力上,形式上的权利则不得对抗实质上的权利。  相似文献   

13.
《公司法》第16条规定由公司章程确定对外担保的决议机关。随着对“推定通知理论”和“越权理论”的抛弃,公司章程的公开行为本身不构成第三人知道的证据,第三人对公司章程不负有审查义务。进而需要区分公司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的法律效力,不能以担保决议违反章程为由主张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当章程对担保“沉默”时,我国采行“股东会中心主义”,应当运用“营利性”原则将董事会的决议权限定在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14.
保证保险合同性质解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出现大量的保证保险合同 ,而我国《保险法》未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学术界和司法界对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存在较大争议 ,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处理保证保险纠纷时的混乱局面。笔者将保证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相比较进行分析并抛砖引玉 ,以期能够正确界定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15.
新《保险法》加大了对被保险人的权益保护力度,但对代位求偿权保护的规定仍显粗略,导致实践中代位求偿效果差。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保护比其行使更为重要,但法律是间接通过对被保险人的规范和制约来实现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保护。目前存在争议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弃权行为的效力、被保险人提供协助义务的形式及范围、代位求偿权的存在价值。面对未来,我们应构建中国法下的保险代位求偿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6.
所有权保障经历了19世纪的兴起、20世纪“衰落”的现代所有权保障重构的过程。但现代所有权概念之重构的目的并不是完全抛弃近代所有权概念,重新创造一个新的所有权,而是对近代所有权加以改造,摒弃其绝对自由性,改采相对受限制性。但这种相对受限制的所有权并没有抛弃近代所有权的本质,所以,现代所有权虽然受到限制,但仍然是自由的所有权,这同时也体现了所有权本身就包含着义务的理念。本文试述了所有权保障制度演变的成因及现代所有权概念重构之目的,以期能使我们在真正理解现代所有权价值的基础上,对我国正在进行的物权立法及所有权保障体系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7.
破产程序是一种相当复杂的法律程序,若与担保问题交织在一起,在适用法律时会更加复杂。由于破产程序有其特殊性,破产程序中的担保若只依据《担保法》规定,可能会阻碍破产程序的进行,或者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因此,《破产法》应对破产程序中的担保作出特别规定。我国现行《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在这方面还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8.
保证和抵押的双重担保是指对同一债权的全部或者一部的共同担保。债权人首先实现哪种但保方式 ,应当区分担保的方式 ,由债权人做出选择。抵押是“物的担保” ,保证是“人的担保” ,这决定了在债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况下 ,抵押人不享有代位权 ,保证人自然免除保证责任。相反 ,在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 ,保证人享有代位权 ,抵押权不能自然消灭。因此 ,债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保证人相应地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抵押人则不能以之抗辩。  相似文献   

19.
流质契约的多视角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流质契约一方面是意思自治的结果,另一方面又维护了交易双方利益之衡平,实无禁止的必要。承认了流质契约的效力,也就为非典型担保物权制度的建立扫清了障碍,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为防范求职者的诚信风险而要求其签定劳动合同保证的现象已大量存在,而劳动合同保证制度在法律上尚无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务中,法官之间对劳动合同保证的性质及效力的认识存在巨大分歧,形成了不同的司法裁判意见,导致劳动合同保证纠纷裁判思路与适用法律混乱,已危及司法裁判权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劳动合同保证其实就是一种特殊保证担保,我国的立法应当承认该类合同的效力,但应同时对其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