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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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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苏府规字[2010]10号各有关市(区)、市有关部门:《苏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苏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苏政发[2009]155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79号)、《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  相似文献   

2.
正PART一出台背景2014年11月,我市此前出台的《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穗财教[2011]36号,下称《试行办法》)有效期届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管理,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有必要出台《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相似文献   

3.
<正>苏府[2014]11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7月17日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优化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4.
<正>苏府办[2014]19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11月6日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相似文献   

5.
<正>苏府办[2010]20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苏州市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共同制定的《苏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七月七日  相似文献   

6.
<正>苏府办[2010]20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国资委等部门制定的《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七月二日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健全监督机制,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83号令)、《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苏政发[2002]71号)、《关于加强和  相似文献   

7.
<正>苏府办[2010]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制定的《苏州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生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二○一○年一月五日苏州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6]489号)、《江苏省  相似文献   

8.
<正>苏府办[2010]24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行政指导工作考核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苏州市行政指导工作考核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加快经济转型升级,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全面推动"三区三城"建设,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139号)、《苏州市2010年市级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意见》(苏办发[2010]14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  相似文献   

9.
<正>苏府[2015]4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改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以及《苏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苏府办[2014)217号)有关规定,经企业申报、地方审查推荐,市科技局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市发改委、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及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及地税局组织专家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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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苏府办[2010]26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专门用于促进我市文化产业跨越发展的财政资金,由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苏州文化产业担保基金(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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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苏府办[2014]19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11月6日  相似文献   

12.
<正>苏府办[2010]24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的《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八月十六日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合理配置和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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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苏府[2009]19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市经信委制定的《关于建立苏州市地标型企业(制造业)评价标准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关于建立苏州市地标型企业(制造业)评价标准的意见(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培育地标型企业的指导意见》(苏府[2009]68号)的有关要求,科学衡量企业发展各方面的优势,有效检验地标型企业培育的成果,引导企业更快更好地步人科学发展的轨道,现就建立我市地标型企业(制造业)评价指标体系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把苏州建设成科学  相似文献   

14.
《天津政报》2015,(1):26-32
<正>津政办发[2014]10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补贴资金归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14年12月29日  相似文献   

15.
<正>苏府办[2015]11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7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苏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苏府办[2007]114号)同时废止。2015年6月10日苏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目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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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苏府办[2015]15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联合制定的《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5年8月28日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根据市政府《关于苏州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苏府[2014]77号)精神和《201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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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政办发[2009]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关于《宁波市第四方物流市场注册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认  相似文献   

18.
<正>苏府办[2014]19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联合制定的《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4年11月10日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根据市政府《关于苏州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苏府[2014]77号)精神和《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4]64号)的要求,我市对推广应用新能源  相似文献   

19.
<正>苏府办[2014]19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产品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11月6日苏州市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产品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各级行政管理单位及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中率先使用信用产品,完善信用奖惩机制,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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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苏府[2014]12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环古城河文化旅游景观带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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