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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强制责任保险的正当性在于其追求社会公益的目的。医患关系具有强烈的社会公共性,医疗责任保险有助于维护社会公益,强制推行具有正当性。要通过构建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听证制度来确保医疗责任保险的公益性和正当性;该制度的要点包括确立听证程序为审批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的前置程序、建立有效的听证代表遴选机制和规范的听证程序、确立听证会笔录的法律效力、推动医疗质量安全信息与保险部门共享等。  相似文献   

2.
信赖、合作、有成效的医患关系是一理想状态,是用以评价实际医患关系的标尺。历史上,基于理想的伦理预设,医生为患者做主,成为理所应当,这便是医疗父杈主义,而当原先的伦理预设被打破后,法律父权主义模式便得以介入,其强调知情同意这一制度,以此改变过去的医患关系模式。然而,由干专业壁垒等因素的存在,知情同意权有被医疗方"工具化"的倾向,难免会使医患双方的对立面被强化。反思这一问题,将对法律父权主义模式向理想模式靠近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3.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医疗卫生制度改革的启动,现有医疗法律制度的缺陷和弊端日渐明显.本文在认定医患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性质为基于医疗服务的合同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提出现有医疗法律制度的改革,重点在于正确界定医疗纠纷并科学分类、明确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的原则、改革现行医疗鉴定体制、赋予病员及其家属法定知情权及调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  相似文献   

4.
张跃铭 《证据科学》2007,14(2):127-133
医疗法律关系是医疗卫生领域的主要社会关系,它包括医疗合同关系、医疗无因管理关系和强制医疗关系等,其中最常见的应是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之间的合同关系。本文笔者就医疗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和医疗合同的法律责任等作一些法理上的分析探讨,以期为医疗合同立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5.
试析医疗合同法律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法律关系是医疗卫生领域的主要社会关系,它包括医疗合同关系、医疗无因管理关系和强制医疗关系等,其中最常见的应是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之间的合同关系。本文笔者就医疗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和医疗合同的法律责任等作一些法理上的分析探讨,以期为医疗合同立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6.
黄青松 《法制与社会》2012,(24):275-276
当前,人们的观念已经从“求医”向“就医”转变,医疗职业风险的增大及医疗纠纷的增多,医务人员的权益问题更显得日益突出.回顾许多国家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它们基本上都经历过一个从自愿投保到强制投保的过程,医疗责任保险的作用也是在强制投保后才得到淋漓尽致的展现.  相似文献   

7.
《中国卫生法制》2014,(5):56-56
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五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  相似文献   

8.
医疗责任保险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大力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对医疗执业过失给患者造成的损害进行充分赔偿,在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优化医疗环境和医疗公共秩序方面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由于我国医院主体是公立医院,侵权法人身损害赔偿相对于综合医院尚未到重大程度,并且综合性医院每年发生的医疗过失案件基本确定,选择满足面临危险的医院财务安全需要的医疗责任保险模式,如医疗责任保险信托等,才能促进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实践表明,商业性医疗责任保险不宜成为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主体。建立独立的医疗过失纠纷调解鉴定机构,才能保证医疗责任保险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9.
范贞 《证据科学》2007,14(3):203-208
大力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对医疗执业过失给患者造成的损害进行充分赔偿,在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优化医疗环境和医疗公共秩序方面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由于我国医院主体是公立医院,侵权法人身损害赔偿相对于综合医院尚未到重大程度,并且综合性医院每年发生的医疗过失案件基本确定,选择满足面临危险的医院财务安全需要的医疗责任保险模式,如医疗责任保险信托等,才能促进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实践表明,商业性医疗责任保险不宜成为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主体。建立独立的医疗过失纠纷调解鉴定机构,才能保证医疗责任保险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10.
医患法律关系是医事法规在调整医方与患方之间的关系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医疗合同关系是一种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殊民事法律关系。本文以民法的基本理论为依据,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力求通过对医疗合同的性质、订立、主体、合同效力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阐明医患双方当事人各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归纳出更为公正、合理的解决医患纠纷的对策和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1.
意大利的公共卫生体系综合绩效在世界排名第二,意大利在处理医疗事故的立法和实践有着先进经验。意大利医生面临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双重风险,常规医疗程序中医师负有举证责任,并且意大利具有完善的医师保险体系。我国应在司法实践中加重医生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诉讼的比例,区分不同情况分配举证责任,并逐渐建立和完善医师保险体系。  相似文献   

12.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确立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全面体现了平等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该法使用“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充分体现了民事权利保护法和救济法的性质;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确立构建了一元化的医疗损害责任体系,彻底改变了对医疗纠纷案件法律适用“二元化”的现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的确立,有利于公正、合理的裁判各种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确立推动我国最高司法机关修订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从而明确了医疗纠纷案件的案由;对有效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标准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产生了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3.
界定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医疗行为过失的概念,并探讨判定医疗行为过失诸多因素。是否构成医疗过失是司法部门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依据,认定医疗行为过失的主要途经是通过医疗纠纷技术鉴定,当前对医疗行为过失的认定尚需进一步的完善,以适应目前对医疗过失的判定。  相似文献   

14.
尹勃 《河北法学》2004,22(6):143-148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中,拓宽了对医疗事故的界定、扩大了受害方的索赔权利、改变了医疗事故处理的方式、实行了新的证据制度,这都体现了对受害方的保护。  相似文献   

15.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治意识不断的增强,医疗纠纷已成为当今世界一个无法忽视的问题之一。在医疗纠纷的解纷活动中,我们通常采用的鉴定分为由医学会组织进行鉴定活动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及由专门鉴定机构组织以法医学专家为鉴定人的法医学鉴定。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医疗纠纷,特别是大型的医疗纠纷事实定性的首选程序,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  相似文献   

16.
对医疗损害责任相关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其中医疗损害责任的内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可以说这是对我国现有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制度的完善与重要补充。以此就比较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以期新法可以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  相似文献   

17.
陈小嫦  李大平 《证据科学》2011,19(3):299-306
医疗损害鉴定主体,包括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改革的起点。医疗事故鉴定模式中的专家组并不是鉴定主体.但其合议制的实质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具有重要作用,应予保留。应改革鉴定结论形成机制,允许出具多样化的鉴定结论。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改革应采取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工作、医学会推荐鉴定人的模式。由于医学的专业性极强,鉴定人应当来自于现任专职医务人员。在保证鉴定人中立性、公正性的同时,要重视保证医务人员参与鉴定工作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18.
医疗损害鉴定主体,包括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改革的起点。医疗事故鉴定模式中的专家组并不是鉴定主体,但其合议制的实质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具有重要作用,应予保留。应改革鉴定结论形成机制,允许出具多样化的鉴定结论。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改革应采取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工作、医学会推荐鉴定人的模式。由于医学的专业性极强,鉴定人应当来自于现任专职医务人员。在保证鉴定人中立性、公正性的同时,要重视保证医务人员参与鉴定工作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19.
肿瘤患者医疗纠纷法医病理学鉴定74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的 从法医学角度分析肿瘤患者医疗纠纷的发生原因,明确医疗责任并提出相关应对措施.方法 对2000-2009年在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的74例肿瘤患者医疗纠纷案例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 近年来肿瘤患者医疗纠纷有明显增多的趋势.常见医疗责任有漏诊、误诊、不合理的化疗、并发症的未预见等.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肿瘤相关医疗纠纷成因有所区别.外科、妇产科等科室所占比例较高.结论 通过法医病理学尸体解剖查明死亡原因,明确医疗责任,已成为肿瘤患者医疗纠纷的重要解决手段.增强服务意识,获取患者信任;加强硬件建设,改善医疗条件;重视法律法规,强化注意与告知义务,能够减少与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相似文献   

20.
医疗损害案件中因手术并发症而导致的占了很大的比重。发生手术并发症的发生原因可归结为医疗与患者两个方面。医疗方面的因素主要包括手术人员的责任心不强、医学基础知识欠缺、医疗技术生疏、诊断失误、术后护理及管理缺陷等;患者方面的因素主要有自身解剖变异、个体体质差异等。手术并发症产生的原因大多是可以被认知的,在此基础上判断产生手术并发症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时不能一概而论,应遵循一定的标准。建议按照医学理论和实际操作能力划分为两个标准,预见义务采用"医学水平"标准;防范义务采用"医疗水平"标准。通过两个"标准"来综合考量手术并发症才是科学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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