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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合理配置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之间在法规范层面缺乏权限配置规则,存在"权限同构"的现象,影响了立法功能的有效发挥与法律规范的实践成效。由此,以警察事务立法为例,就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配置的原则与标准进行探讨,并就完善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配置的模式和路径提出初步设想。  相似文献   

2.
我国区域立法应定位为介于中央与地方立法之间的又主要依托于地方立法的、涵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特殊立法形式。区域立法主要由主体、权限、程序和协调机制四个基本要素构成。以区域立法为视角观察,当前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存在许多问题,如中央立法过于集权却未形成足够的权威、地方立法权配置失衡以及中央与地方立法权运作缺乏完善的协调机制。区域立法对于调谐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有着特殊而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已经成为促进土地规模经营的重要形式。虽然中央从法律和政策层面均支持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但是操作性的法律规则供给不足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复杂性等原因呼唤地方立法的产生。地方立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进行了有益探索,但地方立法存在入股标的表述杂乱、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在土地"三权分置"的背景下,土地法律关系将发生重大变化,故此应以新的土地法律关系为基础,将入股标的统一为土地经营权,明确合作社解散或社员退出时土地经营权的处置规则,并通过统一立法对土地经营权入股进行引导和监管。  相似文献   

4.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权限的法律实证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宪法意义上,我国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权限的处理,采取的是立法化的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分权模式,在实在法体系中,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也都有关于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分权原则和具体范围的规定。但是,这些数量规模庞大的法律规范并没有真正建构起一个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的分权制度,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的缺位,以及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在一些领域享有实质性界定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权力界限的法定权力,则加剧了立法化分权模式在实践中异化为行政化分权模式的危机,严重制约着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权的行使。为此,应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和分权制度,健全民族区域自治法律解释体制,完善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权限争议解决机制,妥善处理分权规则的明确性与模糊性之关系,化解立法化分权模式异化的危机。  相似文献   

5.
各国地方立法的范围都排除了中央立法、中央执行,以及中央立法、中央和地方共同执行的事务,但在有些领域却不甚统一,有的由中央定原则、地方定细则,有的由中央和地方共有。地方立法通常表现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还有"可中央立法、可地方立法"的模糊地带。在地方立法的类型中,执行性立法是大国不可缺少的,特殊性地方立法是所有国家对个别问题进行调整的手段,普通地方立法往往与一国的民主进程有关。我国地方立法权的总趋势应是"放"而不是"收"。  相似文献   

6.
行政决策是行政的重要环节,直接决定后续事态的发展方向与结果。行政决策中的重大行政决策更是关乎国计民生,其影响力的广度与深度极大,故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立法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立法总体呈现"地方优先于中央"的态势,同时各地方立法之间存在着共性与不足。地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的先行为中央统一立法提供了更多实践经验,中央立法的出台势在必行。在参考地方立法实践的基础上,中央还必须从全局入手,调和各方关系,这样才能实现立法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相似文献   

7.
<正> 一、中央与地方取权关系 中央与地方的职权关系,主要表现为中央与地方职权的划分上。中央与地方的职权划分,又可分为:联邦制国家成员政府与地方政府职权的划分和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职权的划分;立法领域的职权划分和行政领域的职权划分。  相似文献   

8.
联邦制的启示在于,要实现中央和地方关系的法治化,有必要从宪法上合理配置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虽然联邦国家的中央和地方分权历经变迁,但还是有章可循,而联邦国家的立法分权模式为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相似文献   

9.
法国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的监督机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央对地方的监督一直是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的主要问题之一。始于1982年的法国地方分权改革在扩大地方自治权限、增进地方民主的同时,也给法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即法国政府如何解决中央权力撤出后对地方事务缺乏监督和制约的问题。为此,法国政府改革了监督手段,完善了监督机制,通过宪法委员会的监督、立法监督、行政监督以及司法监督,有效地解决了地方分权后对地方自治团体监督缺位的问题。对照法国的经验,我国在改革中央与地方关系时应该发挥法制在对地方监督中的作用,努力实现监督法制化,建立独立和权威的监督机关,强化对地方的财政监督和加强司法监督,以维护中央的权威和国家的统一。  相似文献   

10.
入世后 ,WTO的规则与原则体系将适用于我国。如何协调 WTO的规则与原则与我国的法治建设 ,尤其是与地方立法的关系 ,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基于此 ,笔者选择地方立法听证作为视点 ,论述了地方立法听证中的公开、平等、沟通与协商原则与 WTO的透明度原则、非歧视原则、协商与协商一致原则的契合。以便为地方立法提供一些参考性建议。  相似文献   

11.
立法权限划分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制体系的统一、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关系的处理以及法治建设的成败。目前我国立法冲突、立法矛盾的不断升级暴露出我国立法权限划分存在的缺陷,因此,我们必须在坚持立法权限划分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不断探寻符合我国国情的划分方式,并且在实际中不断加以完善立法权限划分。  相似文献   

12.
我国地方立法自主性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法制建设的现状和中央与地方的特殊关系都需要扩大和规范地方立法,强化自主性和创造性,体现地方特色,回应社会需求、事实上,过去的20多年各地也制定了大量有地方特色的自主性立法,应积极引导,从调整范围、地方性事务和地方专属立法权等方面入手,解决好地方立法的自主性问题.  相似文献   

13.
中央地方间权力运行规则是行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有必要纳入法治轨道。目前,中央地方间权力运行的法律规则缺失,现有规则(行政系统内部规则和潜规则)充斥着随意性、模糊性和秘密性,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在法治视野下,中央地方间权力运行规则应确立平等、权益保障、公开、理性、效率等价值目标。建立中央地方间行政权力的运行规则,应重点建立利益诉求制度、内部审批制度、转移支付制度以及中央对地方的监控制度。  相似文献   

14.
地方立法与风俗习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地方立法与风俗习惯反映了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目前地方立法对风俗习惯的调控仅仅具备技术和制度条件,国家法在实践中面临民间重组的命运。地方立法难以深入风俗习惯的内部是因为风俗习惯的属性,两种不同的信任结构和知识结构的影响。基于此,地方立法对风俗习惯的调控一般只能通过吸收和变通两种方式来实现。而要突破这个禁忌,只有选择调整决定和影响风俗习惯的背后的因素和条件的路径,即对生态环境、社会和文化个体的调适,达到地方立法对风俗习惯的调适,改良旧的社会生活秩序,或建立起新的社会生活秩序。  相似文献   

15.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将中央高度集权的立法体制改变为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立法体制。地方立法是中央立法的进一步补充,是国家立法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由于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对地方立法问题规定的过于原则,兼之我国迄今为止尚未颁布立法标准法(或称立法法)、缺乏对地方立法的系统明确的规定,因而,地  相似文献   

16.
《立法法》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具有一定的开拓精神和现实意义。但它的规定存在局限性,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中央和地方立法工作中出现的混乱和无序等现象。对于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应当以其制约因素为切入点,进而分析目前立法规定和立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厘清我国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思路和方法,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  相似文献   

17.
目前,村委会选举规则由法律规范、官方规则和非正式规则三种类型的渊源构成。对村委会选举规则渊源的发展,有四条建议:应逐步取消地方立法,建立以法律为主的全国统一的规则体系;应从附属性立法模式转变为单独立法模式;官方规则应逐步由立法吸收;在细化立法的同时,应为非正式规则的生存提供适当的制度空间。  相似文献   

18.
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结构上的特点为:中央政策依赖于地方政府执行,中央对地方政府采取人事控制手段,立法和司法在调节中央与地方关系上作用甚少;中央政府缺乏强大的政治部门审议决策并控制行政机构;建国以来,以省为地方的代表来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省为地方的重心来建设地方政府。上述特点造成中央政令不畅的同时兼有行政中央集权弊端。改革要通过结构调整实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双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是普遍和严重的。我国要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特别是全国性法律规范与地方性法律规范的冲突问题,在法院有权对法律法规选择适用的同时,必须建立某种形式的判例制度。  相似文献   

19.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如何构建良好的社会治理日益成为国家现代化和民族复兴的重要课题。社会的本质是"生活世界",而国家"中央辐射式治理"具有先天的缺陷,两者的共同作用决定了现代社会治理必然是民间法与国家法多元规范的治理。在社会治理中,民间法基于其以交往为基础、以互相理解为目的社会自我生成特性而有着独特的作用,一方面是整合社会秩序,一方面是整合社会伦理。从民间法与国家机关、民间组织、社会参与者三个主体之间的内在关系进行分析,民间法可以通过与立法与司法互动规范化、以民间组织为载体实现规则再生成和激发社会参与者主体自觉与治理能力三个途径介入社会治理。  相似文献   

20.
一、正确定位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明确地方政府的职能范围中央与地方职能权限的划分应该坚持在维护中央权威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与积极性的原则。事权的正确划分是理顺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关键,也是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前提,应该以宪法形式明确规定中央与地方的职权划分。各级政府的权力和权限应该来源于成文宪法,而不应该是执政党或政府一时的政策,更不应该是领导者个人的意志。我国长期以来出现的“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一死就放”的现象,归根到底还在于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划分没有实现法制化。应该通过立法,明确划分中央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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