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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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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刑法第166条规定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部分学者在理论中称之为损公肥私罪或背信经营罪,由于此罪是刑法中新增加的罪名,最高司法机关又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对此罪的界定存在着不同看法,致使执行起来难度较大,本文仅就此罪的犯罪构成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与大家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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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腐败案件的发生越来越趋于隐蔽化,腐败分子从单纯的直接侵吞、占有国家财产,索要、收取他人好处逐渐发展成为了多元化的方式。因此,如何严厉打击腐败案件,不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是当前反腐败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文对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进行分析、研究,力求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种犯罪的打击范围、打击方法,为反腐败斗争添一点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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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修订后的刑法增设的罪名之一,它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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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一种新型的经济犯罪,在司法认定中,应注意其客观方面要件,如“利用职务便利”、“盈利业务”、“为亲友经营管理”等的认定以及本罪与相关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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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秩序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客观方面,“亲友”包括亲属和朋友,对朋友应作限制解释;“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应以同类产品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确定;“重大损失”不局限于重大经济损失;犯罪主体必须是资产全部为国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本罪属对合关系,其“亲友”一般不能构成本罪。主观方面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不是目的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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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修改后的刑法在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新增设的罪名,几年来理论界对该罪的深入研究并不多见,而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也鲜有所闻。这种状况无疑是有违立法初衷的,有感于此,笔者特对该罪一些问题做一定探析,以求教大方。一、“亲友”范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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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是否"明显高于(低于)价格"的确定要用"单价具体分析法",单独考虑交易价格,不考虑损失总量,不同的商品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慎重处理,在罪与非罪界限比较模糊时,要本着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从轻处理。对是否属于"亲友"可以通过"相对固定关系判断法"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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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盈利业务"
"盈利业务"应该如何理解呢?目前,对"盈利业务"的解释,学者们持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把它表述为,是指本单位中能够产生经济效益,获取较大利润的业务.有学者认为,盈利业务是指本可盈利的业务,或者说是在正常情况下预计显然可以盈利的业务,而未必仅指后来一定盈利的业务.又有学者认为,所谓盈利业务,即指本可盈利或正在盈利的业务.也有的学者认为,只有确定无疑、必然会盈利的业务,才属于本罪中的盈利业务.笔者认为,"盈利"指获得利润,它是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差额.而"业务"作为生活中的日常用语,也不乏宽泛性,那么,这里的"业务"究竟如何理解?在此,认为只有从事直接的商业经营和商业交易,才能够使整体的管理链条产生的效益和产品利润得到实现,其他业务只是这种业务的辅助和前续,而与经济效益的产生、利润的实现无直接联系.因此,盈利业务实指盈利性商业事务.鉴于实践中一些单位业务量过大,单位自身无力完成或需与他人合作完成,且存在着行为人所在的单位与其亲友进行经济业务往来的可能性,如果其亲友在业务活动中盈利就构成犯罪显然是不恰当的.基于此,可将盈利业务界定为:本单位中能够自身承担的,有能力、有条件独自完成并直接产生经济效益,获取较大利润的商业事务或商业机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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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某,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2005年8月27日上午8时左右,被害人刘某某(1995年9月6日出生)因呕吐导致身体不适前往蔡某某所在诊所就诊,蔡某某经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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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中损失的界定□张利兆修订后的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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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是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多发罪。这类犯罪,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大。如近日媒体报道的海南定安县公安局侦破一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高达10亿多元,涉及山西、重庆等地受害人653人。而其中对司法认定影响较大的一个问题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公众的理解。本文以传统观点对公众进行分析,借鉴理论和实践中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公共安全的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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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某地一家专治烫伤的私人诊所,因其医疗技术问题给一患者造成严重后果,此前也多次发生医疗事故。公安部门因其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准备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对其立案侦查时,行为人却出具了先前通过不正常手段获取的当地县级卫生部门颁发的《医疗卫生机构许可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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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打击报复证人罪,刑法第308条作了详细规定:“对证人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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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被告人赵某,原上海某音响公司信息技术中心技术开发部部长。被告人谯某,原北京某科技公司上海办事处员工。赵某与谯某事先预谋,于2001年1月至6月间,谯某通过北京某科技公司上海办事处李某等人,私自复制了由科技公司代理销售的某公司的H软件,以被告人赵某实际控制的上海益龙网络公司的名义销售给其所在的音响公司,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3.6万元。被告人赵某、谯某各分得人民币31.8万元,谯某将其中4.25万元分给李某。分歧意见本案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涉及多个法律问题,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系共同犯罪,是构成职务侵占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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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4年6月3日通过了《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司法机关有力打击利用发票从事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无疑起着重要作用。但是,从司法实践看,“两高院”的《规定》仍存在着不够完善之处,具体操作起来有诸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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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储放贷应定何罪唐若愚,卢凤梅某信用社驻某村信贷员刘某,利用自己违法保管的存款单据和信贷员身份,私自以贴息的办法吸储,而后再私自以高利贷给他人,从中侵占存款与贷款利息之间的差额“至1995年5月30日案发,刘某用此法吸储140余万元,并全部贷给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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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未取得危废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某市某地设立回收点从事废旧电瓶回收业务。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期间,先后回收各类废电池2000余只40余吨。为了回收铅块,犯罪嫌疑人李某在该回收点内对部分废铅酸电池进行拆解。案发时,现场共查扣625只废铅酸电池(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总重量17.6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