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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行政指导与法治行政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行政指导作为政府的新型行政行为,是现代国家发展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和环境保护等事业的有效行政手段。现代政府更多地通过服务行政来实现其功能并体现其存在价值,为社会带来更多的福利。实质法治的目标与现代行政的目标是一致的。政府没有权力借口无行为法的依据而放弃其行政管理,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政府亦应当依据法律原则、法治精神施以指导,这是由现代政府职责与法治行政要求所决定的。行政指导应当体现责任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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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或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不违背法律原则,依据有关政策,在其所管辖的范围内对于特定的人、企业和社会团体运用非强制手段,获得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或协助,以实现一定目的的行政行为.一方面,政府的行政指导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既可以接受其行政指导,也可以不接受其行政指导;另一方面,为了保证行政管理的有效性,政府的行政指导行为应当具备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行为的能力.否则,行政指导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那么政府如何能用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政指导手段对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的活动进行有效管理,要求他们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呢?对此,笔者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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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打造服务型政府,推动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载体行政服务中心因缺乏行政主体地位、权限设定混乱、信息不透明、监督缺位,导致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要通过赋予行政服务中心应有地位、实施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制度、增加信息透明度、完善监督机制等措施,进一步发挥行政服务中心的职能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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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服务中心的创建和发展是行政管理体制的一场革命,顺应了大部门制改革,预示着政府管理模式的巨大变革。但由于立法滞后,行政服务中心的法律地位、管理体制、职能定位等存在着不少障碍,要从行政组织法、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等多方面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理顺行政服务中心与政府机构内外部的法律关系,从而为行政服务中心的可持续发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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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或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不违背法律原则,依据有关政策,在其所管辖的范围内对于特定的人、企业和社会团体运用非强制手段,获得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或协助,以实现一定目的的行政行为。一方面,政府的行政指导不具备法律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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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建立的行政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一站式审批中心等)是在现有政府架构下,以提高效率来改变政府工作作风和政府形象的行政改革实践,成效显著,受到了群众的普遍欢迎,并且在行政改革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具体来说,行政服务中心的设置使相当多地方政府的行政审批方式实现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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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收费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组织依据职权向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提供一定的公益性服务或授予国家资源和资源的使用权,为补偿其特别的行政支出,而向与特别支出存在特定关系的受益方(行政相对人)收取相应对价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服务型政府也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它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的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中,把政府定位于服务者的角色,并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公正执法为标志,并承担着相应责任的政府,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政府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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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政府的构建已成为当前我国政府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强化服务型政府理念促进行政收费制度的规范化是重新审视行政收费的理论基础.行政收费实质上就是由行政机关提供特定的服务,由行政相对方支付费用的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在此意义上说,行政收费法律关系体现了政府柔性管理方式"行政契约"精神内核的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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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制社会建设落后于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完善法制体系及如何确保社会行为主体在法制体系中运行是我国政府的重要议题,同时,政府集中政府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弊端显现,需在法制体制中确立政府与行政的新关系。本文以我国为对象,从公其选择理论角度论证了法制社会下政府与行政适度分离改革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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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服务行政与服务行政法——以我国服务行政法律体系建构为重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服务行政概念以行政对公民的"生存照顾"为基础,而现代服务行政的内涵已大大扩展,传统行政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受到挑战.树立现代服务行政理念,建构服务行政法体系,已经成为我国行政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在人性尊严理念、人权保障诉求和行政民主化潮流的支撑下,应建立健全以民主价值为核心的服务行政法律体系,包括服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妥善解决我国服务行政的现实课题并辨识其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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